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出台

索 引 号:005307327/2018-00008主题分类:国土资源、能源/煤炭/政策法规/规章
发布机构:新密市煤炭管理局关 键 词:能源,煤炭
文    号成文日期:2018-03-09发布日期:2018-03-09
体    裁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出台

来源: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


    ——明确规定了国务院安委会及成员单位负责人约谈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人的条件、对象、程序和内容, 要及时向社会公开约谈情况,可邀请有关专家、新闻媒体、公众代表等列席约谈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近日下发《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对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及成员单位负责人约见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人的形式、程序和约谈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国务院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对中央管理企业的约谈参照该办法实施。

    依照实施办法,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或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到位的,由国务院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约谈省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发生重大事故,且满足30日内发生2起的;6个月内发生3起的;性质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等6类情况任意一种的,由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负责人或国务院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约谈省级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有发生重大事故或6个月内发生3起较大事故的;发生性质严重、社会影响恶劣较大事故的;事故应急处置不力,致使事故危害扩大,死亡人数达到较大事故的等6类情况,由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负责人或国务院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或指定其内设司局主要负责人约谈市(州)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

    约谈时,被约谈方应根据约谈事由准备书面材料,主要包括基本情况、原因分析、主要教训以及采取的整改措施等,视情要求有关企业主要负责人接受约谈。约谈方要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开约谈情况,接受社会监督。根据约谈工作需要,可邀请有关专家、新闻媒体、公众代表等列席约谈。

约谈结束后,被约谈方应当在约定的时限内将整改措施落实情况书面报约谈方,约谈方对照审核,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对落实整改措施不力、连续发生事故的要给予通报,并抄送被约谈方的上一级监察机关,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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