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71670787X/2018-00099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机关事务/本单位机关事务 | |
| 发布机构:新密市米村镇人民政府 | 关 键 词:机关事务 |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8-03-03 | 发布日期:2018-03-15 |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公共机构节能,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需要将公共机构节能经费纳入镇财政预算,用于支持节能监督管理体系建设、节能改造、合同能源管理、先进技术及产品的推广应用等。
第三条
在上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本单位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公共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全面负责。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应当作为对公共机构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五条
鼓励、支持公共机构节能技术的开发,推广和应用节能新材料、新产品、新技术,发挥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学术团体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的技术咨询服务作用。
第六条
对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第二章节能规划和管理
第七条
结合本单位用能特点和上一年度用能状况,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备案。
第八条
加强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管理,安排相应的工作部门和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建立节能联络员工作制度,明确专人担任本单位节能联络员,负责收集、整理、传递节能工作重要信息,按时报送能源消费统计情况。
第九条
每年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计、公布本单位公共机构上一年度能源消耗状况,并将能源消耗统计报告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
第十条
监督公共机构在能源消耗定额的范围内使用能源。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标准。
第十一条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的规定,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和环境标志产品,不得采购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
第三章节能措施
第十二条
鼓励公共机构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及节能建筑材料、节能设备,安装和使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
第十三条
推进本单位公共机构办公用房的集中管理使用,加强办公用房、办公设施设备等资源的集中整合,优化配置,减少重复建设,提高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
第十四条
积极推进电子政务,加强内部信息化、网络化建设,推行无纸化办公,合理控制会议数量与规模,健全完善电视电话会议、网络视频会议等系统,降低能源消耗。
第十五条
采取以下节能措施,加强用能管理:
(一)加强办公用电管理,减少空调、计算机、复印机等用电设备的待机能耗,及时关闭用电设备,建立用电巡视检查制度;
(二)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空调室内温度控制的规定,充分利用自然通风,改进空调运行管理,提高空调能效水平;
(三)办公建筑应当充分利用自然采光,使用高效节能照明灯具,优化照明系统的设计,采用限时开启、间隔开灯等方式改进电路控制,推广应用智能调控装置,严格控制建筑物外部泛光照明以及外部装饰用照明;
(四)对网络机房、食堂、开水间等部位的用能情况应当实行重点监测,进行科学管理,在保障系统正常运行的基础上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能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