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753879590/2018-00057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通知公告 | |
发布机构:新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关 键 词:政务,通知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8-04-03 | 发布日期:2018-04-03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新密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新密市2018年深入开展粉尘防爆
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安委会各相关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有效预防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现将《新密市2018年深入开展粉尘防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新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动粉尘涉爆企业和钢铁企业专项治理的通知》(新密安监〔2018〕19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认真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明察暗访河南省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安全生产执法专项行动和粉尘防爆专项整治工作情况通报的通知>的通知》(郑安委办〔2018〕15号)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新密市2018年深入开展粉尘防爆
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2017年工贸行业粉尘防爆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的通报》(安监总厅管四函〔2018〕33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安委办关于印发河南省2018年深入开展粉尘防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豫安委办〔2018〕18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我市工贸行业粉尘防爆专项整治工作,现决定在全市粉尘涉爆企业中深入开展粉尘防爆专项整治工作。
一、总体思路
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的要求,坚持目标和问题导向,聚焦粉尘涉爆企业“十项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突出督导核查和执法检查,强化源头治理和责任落实,加强风险管控和事故隐患消除,有效防范和遏制粉尘爆炸事故发生。
二、工作目标
完善粉尘涉爆企业信息库建设,彻底摸清作业场所10人及以上粉尘涉爆企业底数,建立健全监管台账,充分依靠专家力量,对粉尘涉爆企业专项整治进行逐家验收,切实做到“一地一册、一企一表、一隐患一措施”;强化金属粉尘、木粉尘和粮食饲料等粉尘涉爆企业执法检查,完成“十项重大事故隐患”核查和整改,建立粉尘防爆专项整治长效机制。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健全并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推动粉尘涉爆企业开展较大危险因素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不断提升基础保障能力,严防事故发生。
三、检查范围及整治重点
全市工贸行业内,涉及《工贸行业重点可燃性粉尘目录(2015版)》及存在其它可燃性粉尘作业的企业。整治内容以《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收尘器防爆导则》《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标准为基础,重点整治以下十项重大事故隐患。
(一)建构筑物
1.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或与居民区、员工宿舍、会议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安全距离不足。
(二)除尘系统
2.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互联互通。
3.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控爆措施。
4.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且未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
5.除尘系统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6.铝镁等金属粉尘及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设置锁气卸灰装置。
(三)防火防爆
7.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20区未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设施。
8.在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于产生机械点火源的工艺设备前,未按规范设置去除铁、石等异物的装置。
9.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规范设置火花探测报警装置。
(四)粉尘清理
10.未制定粉尘清扫制度,作业现场积尘未及时规范清理。
四、责任分工
近年来,我市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省市安全监管局的统一部署,持续开展了粉尘防爆专项整治,排查整治了大量事故隐患,增强了对粉尘爆炸危害的认识,专项整治取得了积极进展。2017年全郑州市共排查粉尘涉爆企业118家,涉及10人及以上粉尘作业场所企业共37家,涉及粉尘作业场所30人及以上金属粉尘、木粉尘企业共5家,排查隐患数量352条。但从近期国家安监总局对我市涉爆粉尘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明查暗访情况看,目前我市涉爆粉尘企业仍存在底数不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不到位、整改不彻底,重督查轻执法等问题,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为进一步促进专项整治工作深入开展,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安委会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强化信息调度,层层分解任务,严格监督检查,确保整治成效。
(一)企业自查自纠。各涉爆粉尘企业制定隐患排查治理方案,根据相关法规标准规范和专项整治重点内容开展自查自纠,严格落实隐患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要求;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并认真执行落实。
(二)部门监督检查。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根据法定职责,制定专项治理方案,明确目标任务,细化责任措施,强化粉尘涉爆企业监督管理;加强摸底排查,及时更新、归总底数台账;分析问题形势,采取对策措施,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三)安委办督导核查。市安委办统筹全市粉尘涉爆企业专项整治工作,加强综合监管,强化对各行业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督导核查作业场所10人及以上的粉尘涉爆企业隐患整改,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开展执法检查,并适时通报专项整治开展情况。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统筹抓好辖区及行业领域粉尘防爆专项整治工作,全面摸排粉尘涉爆企业基础情况,认真开展粉尘涉爆企业整治相关工作,定期收集各责任单位专项整治情况;牵头组织对所有金属粉尘、木粉尘、粮食饲料等粉尘涉爆企业的督导核查工作,依法组织实施执法检查。
五、方法步骤
粉尘防爆专项整治自即日起至11月底结束,分3个阶段进行。
(一)组织部署,制定方案阶段(3月20日前)
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对整治工作再动员再部署,细化整治措施,明确任务目标,分解任务,落实责任。将实施方案层层下发至相关企业,并于2018年3月20日前将实施方案报送市安委办。
(二)集中整治,执法检查阶段(4月2日至11月底)
1.核清底数。依据《工贸行业重点可燃性粉尘目录(2015版)》,对金属粉尘、木粉尘、粮食饲料等粉尘企业进行再核查,掌握工贸行业涉尘防爆企业基础情况,准确填写粉尘涉爆企业基础情况调查表(附件3),健全一地一册工作,并对企业工作部署落实情况进行认真检查指导。
2.示范引领。培育样板示范企业,鼓励支持高风险、作业人员多的粉尘涉爆企业实施湿法除尘工艺、检测报警装置、“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等技术改造。推广典型经验,适时组织开展“现场会诊、课堂教学、企业观摩”等活动,引领本区域本行业专项整治工作深入开展。组织协调第三方机构和专家,对本地存在的疑点难点问题开展指导服务,认真开展会诊、整改、验收等工作。
3.严格执法。针对此次专项整治工作的重点内容,按照《粉尘涉爆企业执法检查表》(附件2)要求,逐一开展执法检查,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一律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依法实施处罚;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并难以整改或经整改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提请市政府依法关闭。
(三)督查核查,总结巩固阶段(9月至11月底)
各相关企业要认真对照法规标准和政策规范的要求,自行对照验收,并对验收结果承担法律责任。市政府、各有关成员单位要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发挥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及专家的技术支撑作用,组成核查组逐一对粉尘涉爆企业专项整治情况进行核查,“做到一企一验收表”,并由验收人员签字确认,实现隐患闭环管理;同时完善相关制度和监管措施,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情况全面总结。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当前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整治工作部署到位、督促指导到位、执法检查到位、隐患整改到位。要注重借鉴其他地区好的经验做法,不断创新监管方式,使整治工作取得更好实效。
(二)加强宣传,强化教育。要创新安全培训方式方法,继续加强对粉尘防爆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营造全市关注和参与排查整治的良好氛围。完善隐患举报制度,鼓励群众举报涉粉尘的事故隐患问题,对经查实的事故隐患要依法严肃处理。组织基层安全监管人员和粉尘涉爆企业进行针对性业务培训,重点学习《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粉尘防爆安全》(GB15577-2007)等相关标准规范,进一步提高企业识别隐患、排查隐患的能力,提升基层安全监管人员的监督管理和技术服务水平。
(三)突出重点,严管重罚。要把粉尘防爆专项整治作为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的重要举措,结合《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年)》,认真开展执法检查,敢于动真碰硬,对问题隐患整改落实不到位的,严格落实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上限处罚和严厉追责的“四个一律”执法措施,严厉打击专项整治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解决当前专项整治中“重检查、轻处罚”问题,对典型案件的查处应及时给予警示曝光。
(四)加强督查,确保实效。要对检查发现的隐患问题,建立台账,督促落实整改,逐一销账;对上级督办、检查发现的隐患问题要逐一责令改正,及时复查核实整改情况,不定期开展巡查检查,确保隐患问题整改到位,实现隐患闭环管理。市安委办将适时对专项整治情况进行督导,并不定期对部分乡镇开展明查暗访。
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于2018年11月15日前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附件2.3.4.5的纸质版和电子版一并报市安委办(联系人:王伟,联系电话:0371-69803712,电子邮箱:xmajek@163.com)。
附件:1.郑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认真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明察暗访河南省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安全生产执法专项行动和粉尘防爆专项整治工作情况通报的通知》的通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2017年工贸行业粉尘防爆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的通报
2.粉尘涉爆企业执法检查表
3.粉尘涉爆企业基础情况调查表
4.粉尘作业场所10人及以上金属粉尘、木粉尘和粮食饲
料等农副产品加工类粉尘企业检查整改情况调度表5.粉尘防爆专项整治整体情况汇总表
附件1
郑安委办〔2018〕15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转发《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
认真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明察暗访河南省
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安全生产执法专项行动和粉尘防爆专项整治工作情况通报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现将《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认真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明察暗访河南省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安全生产执法专项行动和粉尘防爆专项整治工作情况通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根据市领导批示指示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举一反三。我市冶金等工贸行业粉尘涉爆企业和钢铁企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已连续开展了三年多,去年市安委办专门下发了《关于印发全市深化冶金等工贸行业粉尘防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郑安委办〔2017〕27号),但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通报来看,我市粉尘涉爆企业底数不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不到位、整改不彻底等问题仍比较突出,基层安全监管部门对专项整治工作不重视、责任不落实、执法检查不严不细等问题仍然存在。各单位要引起高度重视,认真学习通报精神,深刻吸取教训,举一反三、查漏补缺,要对专项治理工作再安排、再部署,进一步加大粉尘涉爆企业和钢铁企业专项治理工作力度。
二、强化培训,提升能力。要通过现场会诊、课堂教学、企业观摩、会议动员等形式,组织安全监管人员和粉尘涉爆企业、钢铁企业负责人开展针对性业务培训,重点学习《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07)等相关标准规范。通过培训切实增强企业的风险和责任意识,进一步提高识别隐患、排查隐患的能力。
三、狠抓落实,确保实效。要严格按照《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总局令第91号)和《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2017版)》,对粉尘涉爆企业和钢铁企业进行拉网式排查。针对钢铁企业,要按照郑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钢铁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的通知》(郑安监管〔2018〕16号) 要求,扎实推进专项行动工作落实,通过严格执法促进钢铁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提升钢铁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针对粉尘涉爆企业,要按照《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07)进行检查,紧盯粉尘防爆十项重大事故隐患,对一般性隐患要立即整改,对重大事故隐患要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到位,彻底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工贸行业粉尘防爆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四、加强执法,严管重罚。各单位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粉尘涉爆企业和钢铁企业专项治理情况进行专项执法,对事故隐患排查不彻底、整改不到位的企业,采取约谈警示、行政处罚、联合惩戒、“黑名单”等措施,切实形成震慑。
请经开区管委会于3月10日前将涉及3家粉尘涉爆企业的整改和行政处罚情况报送市安委办。
附 件: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认真落实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明察暗访河南省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安
全生产执法专项行动和粉尘防爆专项整治工作情况
通报的通知
联 系 人:周菡菡
联系电话:0371-67887676
电子邮箱:anjianerchu2010@163.com
附件2
粉尘涉爆企业执法检查表
企业名称(地址): 检查单位: 检查人员: 检查日期:
检查类别 | 检查项目 | 执法依据 | 执法结果 |
建构筑物 | 1.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或与居民区、员工宿舍、会议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安全距离不足。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 |
除尘系统 | 2.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互联互通。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 | |
3.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控爆措施。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 | ||
4.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且未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 | ||
5.除尘系统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 | ||
6.铝镁等金属粉尘及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设置锁气卸灰装置。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 | ||
防火措施 | 7.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20区未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设施。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 | |
8.在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于产生机械点火源的工艺设备前,未按规范设置去除铁、石等异物的装置。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 | ||
9.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规范设置火花探测报警装置。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 | ||
粉尘清扫 | 10.未制定粉尘清扫制度,作业现场积尘未及时规范清理。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
附件3 | ||||||||||
粉尘涉爆企业基础情况调查表 填报单位: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所属行业 | 粉尘种类 | 企业规模 | 员工总数 | 涉粉作业人数 | 法人代表 | 安全负责人 | ||
姓名 | 手机号码 | 姓名 | 手机号码 | |||||||
1 | ||||||||||
2 | ||||||||||
3 | ||||||||||
... | ||||||||||
1.所属行业、粉尘种类:参考《工贸行业重点可燃性粉尘目录(2015年版)》,务必核查准确。 | ||||||||||
2.涉粉作业人数:是指可能受到粉尘爆炸伤害的最多作业人数。主要区域包括: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生产车间,除尘管道通过的建构筑物,与爆炸危险场所毗邻且未设置隔离设施的工作区域。 |
附件4 | ||||||||||||
粉尘作业场所10人及以上金属粉尘、木粉尘、粮食饲料等农副产品粉尘企业检查整改情况调度表 | ||||||||||||
填报单位: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粉尘种类 | 涉粉作业 | 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 | 重大事故隐患是否整改完成 | 县级部门 | ||||||
建构 筑物 | 除尘 系统 | 防火 防爆 | 粉尘 清扫 | 建构 筑物 | 除尘 系统 | 防火 防爆 | 粉尘 清扫 | |||||
1 | ||||||||||||
2 | ||||||||||||
3 | ||||||||||||
... | ||||||||||||
注: 1.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按“十项重大事故隐患”四个方面分类填写序号“1,2…10”,没有填“无”。如检查出隐患为“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控爆措施”,则填写为“3”,有多项则填写多项,没有填“无”。 2.重点问题和隐患是否整改完成:按“十项重大事故隐患”四个方面分类填写,完成“是”,未完成“否”。 3.县级部门是否组织了核查:指县级部门是否在检查诊断、执法处罚或整改验收等环节,牵头组织对该企业的整治情况进行了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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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 ||||||||||
粉尘防爆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汇总表 | ||||||||||
填报单位: | ||||||||||
序号 | 2017年底粉尘企业数量 | 新排查出 | 剔除非涉爆粉尘企业 | 取缔关闭企业数量 | 停产整顿企业数量 | 限期整改 | 2018年底 | 执法处罚金额(万元) | 已完成十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企业数量 | |
1 | ||||||||||
2 | ||||||||||
3 | ||||||||||
... | ||||||||||
总计 | ||||||||||
1.企业数量单位为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