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5308039/2018-00671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业务信息/环境违法处罚 | |
发布机构:新密市环境保护局 | 关 键 词: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保护,治理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8-04-05 | 发布日期:2018-04-05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新密市环境保护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新密环罚决字〔2018〕144号
郑州汇特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文鹏
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3755164994E(1-1)
注 册 地 址:新密市袁庄乡姚山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2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东厂区北原料车间里破碎工段未采取密闭措施,造成粉尘无组织排放。执法人员向你单位现场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新密环改决字〔2018〕068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单位和个人在生产过程中应当采取措施,禁止无组织排放废气、烟尘和粉尘。”之规定。
我局于2018年3月13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新密环罚先告字〔2018〕036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你单位对处罚内容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单位逾期未向我局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我局认为,你单位放弃这些权利。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回证等证据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较重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条第八项“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经处罚后继续违法排放污染物情节严重的,依法报请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其停产停业。”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罚款叁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郑州银行新密支行,收款人:新密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帐号:99301880180000308。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换取正式收据并送至法制信访科备案。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向新密市人民政府或者郑州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印 章)
2018年4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