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5253533/2018-00214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业务信息/突发环境事件 | |
| 发布机构:新密市人民政府 | 关 键 词:环境保护,环境,保护 | |
| 文 号:新密政文〔2018〕91号 | 成文日期:2018-04-26 | 发布日期:2018-05-02 |
| 体 裁:通知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新密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新密市土壤环境保护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新密市土壤环境保护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8年4月26日
新密市土壤环境保护方案
土壤环境质量事关农产品质量安全、饮用水安全、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也是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新密市土壤环境质量整体较好,然而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农业高度集约化的快速发展,土壤环境问题日益凸显,形势不容乐观。为全面统筹全市土壤环境保护工作,打造安全土壤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实现土壤资源永续利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环境保护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河南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督促产粮(油)大县、蔬菜产业重点县制定土壤环境保护方案的通知》(豫环委办〔2017〕112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清洁土壤行动计划的通知》(豫政〔2017〕13号)总体要求,全面掌握本市土壤环境状况,加大土壤环境保护力度,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保障土壤环境安全,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设美丽中国,强化土壤污染管控和修复,突出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坚决打好污染防治的攻坚战。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中部崛起的决策部署,立足新密市实际,以提高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护现有农田和预防土壤污染为出发点,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原则,突出重点区域、行业和污染物,实施分类别、分用途、分阶段治理,严控新增污染、逐步改善现有污染土壤,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土壤环境保护体系,不断提高新密市的生态环境质量及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以生态环境改善为基础,全面提升新密市人民的生活环境质量。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新密市全市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土壤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建设用地土壤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总体得到管控,土壤环境保护体系基本建立。全市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0%左右,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不低于90%。到2030年,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土壤环境保护体系建立健全,全市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到2025年,全市土壤环境质量较2020年有明显提升,到2030年,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土壤环境保护体系建立健全。
三、工作重点
我市在河南省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中共有企业65家,主要有以煤炭、耐材、造纸、建材为主导的四大支柱产业。主要的土壤污染风险来源有:农业面源污染,主要为当前条件下分布的各农田种植区;工业污染隐患,主要包括造纸、煤炭、机械、耐材和化工等行业。
(一)重点污染物:镉、汞、砷、铅、铬等重金属,多环芳烃、石油烃、六氯环己烷等有机污染物,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
(二)重点行业:造纸、煤炭、机械、耐材和化工等行业。
(三)重点区域及地块:全市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区域为主要农产品集中产地、蔬菜生产重点乡镇、畜禽集中养殖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城镇建成区污染地块等5类区域。
四、主要任务
(一)开展土壤环境调查,掌握土壤环境质量状况
1.深入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
在现有相关调查基础上,围绕新密市相关排放污染物的企业、污灌区域、农田及周边区域为重点,开展新密市土壤污染状况详查;2018年底前,查明全市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2020年底前,掌握市内重点行业用地中的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建立新密市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调查制度,每10年开展1次。
市农委、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统计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等参与。
结合国家、河南省土壤染污详查工作基础,对新密市土壤污染状况进行补充调查。
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补充调查以耕地为主、兼顾园地、林地,综合考虑土壤污染程度、土壤背景值、土壤利用方式、地形地貌、农用地集中连片度、产业布局、污染源聚集特征等,以调查发现的部分点位超标区域为重点,进行加密调查。以特色农业种植区、蔬菜基地、规模化养殖场(小区)等地为重点,在土壤环境质量较好的区域进行一般性普查;在污染源影响范围内的典型区域进行土壤—小麦协同调查,查明农用地污染空间分布、面积、程度及其对农产品质量影响,为进行安全利用、种植结构调整、治理修复提供依据。2018年年底前,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
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农委、市卫计委等参与,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落实(以下均需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落实,不再列出)。
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以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以下简称重点行业企业)以及从事过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疑似污染地块等历史遗留关闭搬迁企业为重点,综合考虑地块基本信息、污染特征、污染物迁移特征、敏感受体等,开展疑似污染地块风险筛查,查明建设用地污染地块分布及其风险情况,为开展治理修复、进行风险管控提供支撑。2020年年底前,掌握造纸、煤炭、机械、耐材和化工等重点行业企业用地,由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变更为其他行业企业用地中的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
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农委、市卫计委等参与。
确定监测项目。农用地土壤样品测试项目在镉、汞、砷、铅、铬、铜、锌、镍和多环芳烃等必测项目基础上,根据周边污染物增加检测项目;农产品和土壤样品协同采样的,需增测土壤理化性质。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必测项目根据行业特征污染物确定,增测项目根据企业生产过程涉及的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确定。
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局、市农委等参与。
2.建立新密市土壤环境监测体系
设置土壤环境监测基础点位和风险点位。在高标准农田、永久基本农田等地布设土壤环境监测基础点位,每10年开展1次监测,掌握全市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及其变化;在纸制品企业、化工企业及其周边(主要为大隗镇和袁庄乡槐阴寺村)设置土壤环境监测风险点位,每年开展1次全分析监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西关水厂、东关水厂、前村水厂、李湾水库)设置土壤环境监测风险点位,每年开展1次全分析,每季度开展1次常规监测,掌握重点区域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及其变化情况。到2020年,实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全区覆盖。
市环保局、市农委牵头,市工信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等参与。
构建区域土壤环境监测体系。建立监测人员培训制度,每年至少开展1次全市土壤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培训。完善财政保障机制,将环境监测经费纳入市财政预算予以重点保障。
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统计局、市财政局等参与。
3.实施土壤环境质量“一张图”管理
构建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整合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环境质量例行监测试点、污染源普查、农产品产地土壤重金属污染状况调查、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等土壤环境监测数据,形成全市统一的土壤环境数据库,并上传到全省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与国家对接。借助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拓宽数据获取渠道,实现数据动态更新,逐步完善土壤环境数据库。加强数据共享,编制资源共享目录,明确共享权限和方式,发挥土壤环境大数据在污染防治、农业生产、粮食收购、土地流转、空间规划、土地规划、城乡规划中的作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等方式,提升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运行维护的专业化水平。制定全市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方案,2018年年底前完成平台构建。
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统计局、市工信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农委等参与。
建立土壤环境质量预警网络。以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国控点位为基础,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情况和土壤环境质量评价结果,利用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建立全市土壤环境质量预警网络,识别土壤环境保护区、预警区、风险管控区、治理修复区,实施全市土壤环境质量“一张图”管理。
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统计局、市工信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农委等参与。
(二)加强污染源监管,做好土壤污染预防工作
1.强化工矿企业环境监管
加强日常环境监管。根据新密市工矿企业分布和污染排放情况,确定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表1),对名单实行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布。列入名单的企业每年要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对其用地进行土壤环境监测,纳入平台向社会公开。市环保局每年对重点监管企业和工业园区及周边至少开展1次监测,结果作为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重要依据。市环保局每年至少开展1次重点监管企业的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检查,督促企业及时采取措施应对非正常运行情况。鼓励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推广先进的生产工艺和技术,从源头上减少重金属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
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信委、市科技局等参与。

规范企业拆除活动。造纸、煤炭、化工、冶炼等企业在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污染治理设施时,要按照国家关于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的技术规定,事先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并报市环保、工信部门备案;在拆除上述建筑物、构筑物时,要先进行环境风险评估,如发现建筑物中含有毒有害废物,要向备案部门报告,并由具备相应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
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信委、市科技局等参与。
加强尾矿库及灰渣场综合整治。对已封闭的尾矿库及灰渣场,及时复垦为耕地、林地或园地等其他用地;对存在安全风险隐患的尾矿库及灰渣场,应采取相应综合治理措施,并优先对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上游和永久基本农田周边地区的、存在安全隐患的尾矿库及灰渣场,采取隐患治理及升级改造等措施,开展综合整治工作。2018年底前,重点监管尾矿库及灰渣场所属企业或责任人应完成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和风险评估,及时针对环境安全隐患实施综合整改措施,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储备应急物资,按规定编制、报备环境应急预案。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活动中的辐射安全监管,有关企业应对所在矿区土壤每年开展1次辐射环境监测,并将突发辐射事故应急纳入企业环境事故应急预案,向监管部门备案。
市安监局、环保局牵头,市工信委、市国土局、市农委、市林业局等参与。
2.加强工业废物处理处置
开展大宗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完成市区热力厂、大隗镇造纸厂粉煤灰以及煤矸石、石膏、脱硫、脱硝、除尘产生固体废物堆存场所的排查和责任主体确认工作。根据排查结果,对有责任主体的,督促责任方制定综合整治方案,完善防风、防尘、防雨、防渗等综合整治措施。2018年底前,完成综合整治工作,并通过验收;对责任主体灭失的,由市人民政府督促相关单位制定整治方案并实施。
市环保局、市工信委牵头,市安监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统计局、市科技局、市国土局等部门参与。
加强危险废物处置活动监管。建立健全全市危险废物重点监管单位信息库并实施动态更新,2018年底前全面摸清全市危险废物产生种类、数量、流向等信息。提升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从环境影响评价、危险废物申报登记、规范企业台账资料记录、加大涉危企业监督检查力度等方面,构建全过程环境监管体系;根据涉危行业企业特点、工艺水平、危险废物产生处置等情况,制定差别化管理方案,实行精细化管理。建立危险废物跨区域转移合作机制。以产生大宗危险废物种类较为单一的行业企业为重点,鼓励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自建利用或无害化处理处置设施。加快完善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在严格环境准入的基础上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引导建设布局合理、管理规范、技术先进、能力充足的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落实危险废物全过程管理制度,确定并完善重点监管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清单,加强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规范化管理,杜绝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对企业自建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进行排查、评估,促进危险废物利用和处置产业化、专业化和规模化发展。规范实验室等非工业源危险废物管理。扩大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服务范围,建立区域医疗废物协同与应急处置机制,因地制宜开展农村和偏远地区医疗废物安全处置。到2020年,全市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不低于90%。
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统计局、市工信委、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卫计委等参与。
3.控制农业污染
建立以绿色生态为导向的农业补贴制度,推进农业补贴由激励性向功能性转变,综合采取秸秆还田、深松整地、施用有机肥等措施,切实加强农业生态资源保护,提升耕地地力。引导农民使用有机肥料和低毒生物农药,防止耕地退化和土壤污染。鼓励农民减少化肥使用量,重点推广秸秆快速粉碎还田腐熟堆肥技术。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弃物直接用作肥料。生产、销售、使用的肥料等农业投入品应当达到相关标准,用作肥料或肥料原料使用的生活垃圾、污泥应当符合国家或地方标准。科学施用农药,推行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到2020年,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覆盖率达到40%以上,专业化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0%。完善“监管部门 农资企业 农户”的农资监管信息化平台,推行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实名购买农药制度,2018年年底前建成农药监管平台。加强平台线上巡查,适时掌握农药产品特别是高毒、高残留农药流向动态,及时调查处理购销异常情况。到2020年,全市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利用率提高到40%;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0%以上;有机肥养分还田率达到60%。
市农委牵头,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工商质监局、市农机局、市水务局、市供销社等参与。
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和废弃农膜回收处理。建立回收利用体系,逐步健全贮运和回收加工网络,创新回收与再利用机制,扶持回收网点和处理能力建设。到2020年,力争实现废弃农膜全面回收利用。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销售不合格农膜的行为。鼓励使用加厚地膜,严禁生产和使用厚度0.01毫米以下地膜。加快应用生态友好型可降解地膜及地膜残留捡拾与加工机械。
市供销社、市农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统计局、市财政局、市工商质监局、市安监局等参与。
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加强畜禽粪便综合利用。依法限制饲料中铜、锌、铅、砷等重金属含量,依法规范抗生素等药品使用,指导养殖户科学使用兽药、饲料,防止有害成分通过畜禽养殖废弃物还田对土壤造成污染。创新治理机制,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提高治理的专业化水平。到2020年,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到75%以上。
市畜牧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统计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等参与。
加强灌溉水水质管理。开展灌溉水水质监测。灌溉用水应符合农田灌溉水水质标准。对因长期使用污水灌溉导致土壤污染严重、威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及时调整种植结构。
市水务局牵头,市农委参与。
4.减少生活污染
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完善城乡生活垃圾回收利用体系。落实限制一次性用品使用制度。建立全市废氧化汞电池、镍镉电池、铅酸蓄电池和含汞荧光灯管、温度计、废弃电子产品等含重金属废物的收集贮存网络和安全处置体系。
市住建局、市统计局牵头,市工信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等参与。
加强垃圾和污泥处理处置。对占用农田、河渠以及待开发建设用地的存量建筑垃圾,要制定整治计划并有序实施。开展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鼓励在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海绵城市建设、城市水系建设等方面,通过特许经营或PPP(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开展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到2020年,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在全市基本实现全覆盖,资源化利用率不低于50%。按照土壤环境调查相关技术规定,对垃圾填埋场周边土壤环境状况进行调查评估。严格规范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坚决查处渗滤液直排和超标排放行为,完善生活垃圾填埋场防扬散等措施。加大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去向检查力度,规范污泥处置活动,支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开展污泥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鼓励将达标后的污泥用于园林绿化。
市住建局、市园林绿化处、市水务局等参与。
(三)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保障农业生产环境安全
1.建立农用地分类管理清单
依据国家相关技术规范,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状况,综合考虑污染来源、途径、作物种类等,按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为3个类别,未污染和轻微污染的划为优先保护类,轻度和中度污染的划为安全利用类,重度污染的划为严格管控类,以耕地为重点,按照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严格管控类3个类别,在2020年底前完成划定工作,划定结果报市政府审定。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每3年对各类别耕地面积、分布等信息进行更新,逐步完善耕地土壤环境质量档案信息。
市农委、市环保局、市国土局参与。
2.切实加大质量较好耕地的保护力度
要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建立节约集约用地模式,严控非农业建设占用优先保护类耕地;确需占用的,通过提高耕地开垦费标准等增加占用耕地成本。加强对占用和补充耕地的质量评价,从严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数量、质量并重要求。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方,优先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禁止向耕地及农田沟渠中排放有毒有害工业、生活废水和未经处理的畜禽粪便;禁止占用耕地倾倒、堆放城乡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医疗垃圾、工业废料及废渣等废弃物。
市国土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统计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环保局、市农委等参与。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向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区域倾斜。示范推广高标准粮田统防统治技术。发展农业产业化集群,使得农业向规模化、标准化、专业化和集约化方向发展,提高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化程度。有效整合各类农田建设项目资金,集中向高标准粮田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投入。建立统防统治专业化、统一化社会服务组织。
市农委牵头,市财政局等参与。
大力发展特色高效农业,以农业产业发展推动土壤环境保护。开展金银花、大蒜、密香杏、桑杈等特色农产品示范基地建设。开展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培育品牌优势。申报“三品一标”农产品和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时,要将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纳入评价范围。
市农委、市国土局牵头,市商务局参与。
研究建立耕地土壤环境质量预警制度。根据土壤环境质量预警网络监测数据,设置土壤环境质量警戒线,定期研判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对接近警戒线的区域,要禁止新(改、扩)建造成土壤污染物增加的项目,现有企业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实施提标升级改造,执行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对超出警戒线的区域,要对造成土壤污染物增加的企业依法有序实施搬迁或关闭。
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农委、市统计局、市工信委、市科技局等参与。
研究探索耕地土壤环境保护补偿机制。综合考虑粮食生产、土壤环境保护、社会经济发展等因素,探索建立纵向和横向土壤环境保护补偿机制,明确补偿范围、标准、测算方法、资金使用范围等。
市财政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统计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农委等参与。
3.着力推进耕地安全利用
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和农产品超标情况及新密市主要作物和种植习惯,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增施有机肥、钝化剂、阻隔剂、改良剂及种植绿肥等农艺调控和替代种植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到2020年,完成国家下达的轻度和中度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任务。
市农委牵头,市囯土局、市环保局等参与。
建立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专业化服务组织。以现有农业服务组织为依托,建立投入少、成本低、效果好的专业化服务组织,统一组织实施农艺调控和替代种植措施,实现耕地安全利用专业化和标准化。加强对农民、农民合作社的技术指导和培训。2018年底前完成全市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专业化服务组织建设。
市农委牵头,市财政局、市畜牧局参与。
加强农产品质量检测。强化安全利用类耕地产出可食用农产品质量检测,根据农产品质量及时优化调整安全利用措施。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逐步提高检测能力。应制定新密市超标农产品应急处置预案,对受污染耕地开展风险管控和治理期农产品临田检测,一旦发现农产品超标,要对其实施专企收购、分仓贮存和集中处理,严禁超标农产品进入流通市场。
市农委牵头,市安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粮食局参与。
4.全面落实耕地严格管控
加强对严格管控类耕地的用途管理,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落实有关措施。研究制定并实施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计划。根据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等,2020年底前在全市范围内逐步推进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划定工作,完成国家下达的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任务。
市农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市统计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等参与。
5.加强林地园地土壤环境管理
进一步完善生物农药、引诱剂管理制度,加大使用推广力度。严格控制耕地、园地、林地和其他农用地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对林地、园地土壤污染问题突出的区域,逐步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评估和治理修复;无法修复的,应及时调整种植结构或变更用地类型。
市林业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等参与。
(四)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防范人居环境风险
1.明确管理要求,建立评估制度
实施污染地块清单化管理。结合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等工作,增加以满足环境健康风险管理需求为目的的调查内容,掌握环境污染问题突出且存在较大健康风险的地区、企业清单。建立调查评估制度。土地使用权人依法转移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方负责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报告向市环保、住建部门备案。
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参与。
开展历史遗留污染地块排查。环保部门要会同工信、发展改革、国土、规划、住建等部门,以已关停、破产或搬迁的重点行业企业和从事过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企业等为重点。市工信、科技、发展改革、统计等部门在制定重点行业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企业等关停并转、破产或搬迁方案时,要及时向市环保、国土、规划、住建等部门提供拟关停并转、破产或搬迁企业名单。
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统计局、市工信委、市科技局、市国土局参与。
建立疑似污染地块名录。全市要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历史遗留污染地块排查、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风险点监测、地块规划用途等,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依据污染地块进一步详细调查、风险评估等结果,综合确定污染地块优先控制名录,并明确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清单纳入全省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作为土地利用规划的重要依据。
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局参与。
2.严格用地准入,落实环境风险管控措施
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新密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市国土、规划、住建等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要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方可进入用地程序。
市国土局牵头,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规划局参与。
合理规划污染地块用途。按照“以质量定用途”的原则,将土壤环境质量较差的地块尽量规划为对土壤环境质量要求不高的用地类型。经风险评估对人体健康、周边生态环境等有严重影响的污染地块,未经治理修复或治理修复不符合相关用地要求的,不得用于居民住宅、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场所等开发利用。
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统计局、市国土局参与。
对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根据调查与风险评估结果,划分污染地块管理类型,并制定差异化措施,实现“一块一策”,严格管控污染地块环境风险;由所在地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
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局、市水务局等参与。
3.加强联动监管
建立规划、住建、国土、环保等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规划、住建部门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城乡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国土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监管,不符合相关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禁止流转。环保部门要加强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活动监管;对未进行调查评估,应开展治理修复而未开展,或治理修复效果不达标的土地,环保部门不批复在其上面开发进行的项目环评。
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规划局负责。
(五)强化未污染土壤保护,严控新增土壤污染
1.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管理
拟开发为农用地的,市农委要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农产品种植结构,不满足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
市国土局、市农委牵头,市环保局参与。
依法严查向荒草地等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行为。加强对工业生产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的环境监管,发现土壤污染问题的,要及时督促相关责任主体采取污染防治措施。
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国土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参与。
2.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
新(改、扩)建排放涉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可能对土壤环境造成较大影响的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要对建设用地的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和风险评估,提出防渗、监测等污染防治措施。
市环保局负责。
3.强化空间布局管控
将生态保护红线与空间开发保护管理相衔接,在红线区域实施最严格的土地用途管制和产业退出制度。结合主体功能区规划和重点行业特点,合理确定重点工业企业布局。实行规划环评和项目环评联动机制,加强规划区划和建设项目布局论证,根据土壤环境承载力和区域特点,合理确定区域功能定位、空间布局。
市国土局、市统计局牵头,市工信委、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农委等参与。
实施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和减量化管理,完善用地控制指标和定额标准体系,建立节约集约激励和约束机制。鼓励工业企业集聚发展,建立完善节约集约用地评价体系,修订完善各行业用地标准和控制指标,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市国土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统计局、市工信委、市科技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农委等参与。
结合推进全域城镇化、产业结构调整等,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企业。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土壤环境保护需要,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
市住建局、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信委、市科技局、市国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农委等参与。
4.加强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保护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重要生态功能区新建涉及重金属相关建设项目。对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要生态功能区以内的现有重金属污染物排放企业,应严格按照有关准入、防护、保护等要求,实施搬迁、整合搬迁、淘汰和退出等防控措施。严格西关水厂、东关水厂、前村水厂、李湾水库土地用途管制和控制开发利用强度。
市国土局、市农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定期开展西关水厂、东关水厂、前村水厂、李湾水库土壤环境监测,严厉打击违法排放污染物和非法开发行为,确保防护区及其周围土壤环境安全。
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局、市水务局、市住建局、市农委参与。
5.切实加强生态系统保护修复
加强平原田园生态景观保护区的开发与建设,加强林地生态系统建设,推进林业重点工程建设。建设完善城乡绿化工程。实施山地丘陵地区水土保持生态林建设工程,大面积营造水土保持林和水源涵养林,防止水土流失,增加生物多样性,增强土地生态平衡和生态旅游功能。发挥农用地多重功能,扩展生态空间。在保护耕地的前提下,充分发挥耕地的生态、景观和间隔功能,使生态系统保护修复与耕地保护有机统一起来,建设生态环境优良、生态关系协调、景观特色突出的生态系统与绿色屏障。
市林业局牵头,市环保局、市国土局、市农委等参与。
(六)开展污染治理与修复,改善区域土壤环境质量
1.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已收回、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政府承担治理与修复责任。
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统计局、市国土局、市财政局参与。
2.制定治理与修复规划
按照国家统一要求,2018年年底前编制新密市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建立项目库。2018年年底前要以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制定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明确重点任务、责任单位和分年度实施计划。
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局、市农委等参与。
3.有序开展治理与修复
确定治理与修复重点。结合新密市环境质量提升和发展布局调整,以拟开发建设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项目的污染地块为重点,开展治理与修复。要根据耕地土壤污染程度、环境风险及其影响范围,确定治理与修复的重点区域。按照“边调查、边治理”的原则,开展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到2020年,完成国家下达的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任务。
市农委、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局参与。
4.强化治理与修复工程监管
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等造成二次污染;需要转运污染土壤的,有关责任单位要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向所在地和接收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治理与修复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等,要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置。工程施工期间,责任单位要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警示标识,限制非施工人员进入;市环保局要对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责任单位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市环保局要加强对第三方机构的指导、监督,建立相关机构的诚信档案,将第三方机构信用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并向社会公开。
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统计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农委、市工商质监局参与。
建立工程进展调度机制,每年12月底前向市环保部门报送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进展情况,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可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国家关于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评估的技术规定,对新密市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进行综合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农委等参与。
5.推进生态水系规划与靓化工程建设
根据全市城乡总体规划,规划中心城区绿地系统布局结构为“一环两廊四带”。“一环”指在新密中心城区外围,由高等级公路、城际铁路两侧高标准防护林围合,结合控制的生态绿化区域,形成城市绿化外环,构成约束城市扩张的绿化边界。“两廊”指在中心城区北部是由雪花山、青屏山、战鼓山、云蒙山等一系列山体构成的、连接新密北部山区的天然绿化廊道,在南部是依托老铁路改造两侧形成的连续公共绿化带。“四带”指沿中心城区四条南北向大型冲沟水系建设生态绿化带:从西向东依次为荥密路东侧冲沟水系、马鞍河沟、惠沟、楚沟。除上述四“带外”,周峒沟、梁沟等较短的冲沟也配建生态绿化廊道。建设三大生态旅游区:河南新密省级森林公园、神仙洞省级森林公园和白寨生态林。构建生态水系格局,提升生态价值。
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局、市农委等部门参与。
6.监督目标任务落实
及时掌握工程进展,监督目标任务落实。自2018年起,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于每年11—12月份向市环保部门报告各类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进展情况,由省、郑州市、我市政府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监督目标任务落实。全市各类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进展情况及监督检查结果,由市环保部门汇总上报市政府,经审定后,报送上级环保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国家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评估的技术规定和相关要求,对全市土壤污染治理修复成效进行综合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局、市农委等部门参与。
四、保障措施
(一)构建社会共治体系
1.政府主导,完善协调机制
人民政府是落实本工作方案的主体,要将土壤环境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市政府要建立由主管领导为召集人、各有关部门参加的土壤环境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协调和解决本辖区内土壤环境保护工作方面的重大问题和事项。环保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加强环境监管队伍建设,完善基层环境管理体制,落实土壤环境保护属地责任。每年12月底前,将本年度全市土壤环境保护工作进展情况向市政府报告。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分工职责、密切配合,协同做好全市土壤环境保护工作。
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统计局、市工信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农委、市林业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等部门参与。
2.落实企业责任和义务
建立全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鼓励和约束企业主动落实土壤环境保护工作主体责任,接受社会监督,把存在重大环境风险隐患的企业违法信息纳入社会诚信档案。所有企业都要严格执行各项环保法规、制度和要求,认真履行环保责任和义务,在达标排放基础上,开展持续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尽可能减少各类污染物产排总量,减轻或消除对土壤环境污染影响。重点监管企业还应严格执行排污许可制度,完成本方案规定的总量减排、预警防控、环保监督、信息公示等具体任务和要求。因生产、经营活动或突发环境事件导致土壤污染的企业和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扩散,避免对地下水造成污染,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信委、市科技局、市工商质监局参与。
3.推进信息公开、加强社会监督
积极推进土壤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市政府将依据各种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和调查工作进展情况,适时发布全市土壤环境状况。重点行业企业要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等企业环境信息。充分利用网上政务服务网等信息公开平台,实施政府数据资源清单管理,积极推进土壤环境大数据共享开放。
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统计局、市国土局、市农委等部门参与。
进一步完善公众参与制度,实施有奖举报。鼓励公众通过“12369”环保举报热线、信函、电子邮件、政府网站、微信平台等途径,对乱排废水、废气,乱倒污泥、固体废物等污染土壤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实行有奖举报。在全市各界人士中选聘环保义务监督员,参与现场环境执法、土壤污染事件调查处理等。鼓励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及民间环境保护机构参与土壤环境保护工作,进一步强化建设项目土壤污染防控的公众参与力度。
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局、市工信委、市科技局、市农委等部门参与。
支持、推动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可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支持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有关组织,依法对因土壤污染而致使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事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负有土壤环境保护职责的行政机关怠于履行职责或怠于起诉时,督促其履行职责,获授权后,积极推进提起公益诉讼工作。市政府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对相关案件的监督、诉讼及办理工作。
市检察院、市司法局、市法院、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农委、市林业局、市水务局等部门参与。
4.发挥市场作用
发挥市场作用,拓宽土壤环境保护资金渠道和社会参与途径。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积极引进社会资本参与,促进多元化融资,扩宽资金来源,弥补资金缺口,为全市土壤环境保护提供资金保障。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引导第三方社会检测、污染防治机构进入土壤环境调查监测和治理修复市场,保障全市土壤环境保护工作顺利实施。积极开展采用环保“互联网 ”等信息技术对土壤环境保护模式的创新活动,积极支持各类投资进入环保市场,在全市加快培育壮大一批环保产业龙头企业。在重点行业企业实施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为全市重大土壤污染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理处置,提供新途径。
市发展改革委、市统计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农委参与。
5.开展宣传教育
开展多种环节和方式的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将土壤环境保护方面相关内容融入党政机关、学校、工厂、社区、乡村等的环境保护宣传和培训工作。利用多种手段,结合“世界地球日” “世界环境日”以及“全国土地日”等主题宣传活动,普及土壤环境保护相关知识,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营造土壤环境保护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
市环保局牵头,市司法局、市国土局、市农委、市卫计委、市粮食局等部门参与。
(二)严格执行法律法规与标准
1.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
严格执行相关土壤环境保护方面的国家、地方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针对重点行业企业污染排放、农药化肥农膜等科学合理使用、城镇垃圾和污泥处理处置与综合利用等方面综合防控与监管,加大联合环境执法力度;在产业布局、城乡规划、建设开发、土地管理、农产品质量安全等涉及土壤环境保护的方面进行论证审批、过程监管,依法形成长效管控机制。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和技术指导,大力推进土壤环境损害鉴定、调查评估、风险管控等工作。
市环保局牵头,市政府法制办、市工信委、市科技局、市国土局、市农委、市安监局等部门参与。
2.加强环境执法监管
明确监管执法重点。全市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区域为主要农产品集中产地、蔬菜生产重点县区、畜禽集中养殖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城镇建成区污染地块等5类区域。全区土壤污染重点监管行业为造纸、煤炭、机械、耐材和化工行业。
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信委、市科技局、市国土局、市农委、市水务局、市粮食局、市安监局等部门参与。
加大环境联合执法力度。完善全市环境监管网格,明确环保部门监管责任和督查频次。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能力与水平,在全市定期开展环境执法人员土壤环境保护专业技术培训工作;加强土壤环境日常监管执法,建立环保、公安等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严厉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各相关部门应按职责分工,配合开展土壤环境保护专项执法工作。完善各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对能力,加强环境应急管理、技术支撑、处置救援能力建设。积极完善环境执法和司法的衔接工作机制,推动环保、公安等执法案件信息录入共享,巩固和提升执法效果。
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信委、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国土局、市安监局、市农委等部门参与。
(三)加大科技支撑体系建设
支持本市内相关科研单位和企业开展对外合作,积极引进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等科研力量和专业人才,鼓励建设产学研创新平台,加大科研力度,开展土壤环境保护、治理与修复等针对性关键技术研究及其应用示范等工作。推动治理与修复产业发展,通过政策推动,积极培育土壤环境调查、分析测试、风险评估、治理与修复工程设计和施工等环节的产业链和相关企业。鼓励和支持相关单位申报建设土壤治理与修复产业化示范基地。落实放开服务性监测市场的要求,鼓励和支持社会机构参与土壤环境监测评估等活动。
市科技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环保局、市农委、市林业局等单位参与。
(四)建立完善资金投入机制
1.加大财政投入
加大政府对土壤环境保护工作的财政投入。财政部门要完善财政保障机制,将土壤环境监测费用纳入财政预算,予以重点保障。加大对土壤环境保护项目的投入力度,积极争取国家、省、郑州市土壤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配套完善市政府资金投入和补贴、奖励等措施,主要用于土壤环境监测、调查评估、污染企业源头预防、监管能力建设、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等土壤环境保护工作。统筹相关财政资金,将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测土配方施肥等涉农资金,更多用于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辖区。全面落实国家扶持有机肥生产、废弃农膜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企业的激励政策。
市财政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统计局、市工信委、市科技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农委、市水务局、市供销社等部门参与。
2.带动社会资本投入
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土壤环境保护工作。按照“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完善“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多元化投入机制。通过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带动更多的社会资本参与土壤环境保护工作。发挥绿色金融在土壤环境保护工作中的作用,探索绿色信贷、绿色发展基金、绿色债券及其资产的证券化等投融资机制,并开展相关试点工作。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加大对土壤环境保护项目发放绿色信贷,支持银行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发行绿色债券、并对绿色信贷资产实行证券化,支持设立市场化运作的绿色发展基金。
市发展改革委、市统计局牵头,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银监办、相关银行及金融机构等部门参与。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工作目标和任务考核
1.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新密市土壤环境保护领导小组,负责组织研究土壤环境保护政策措施,协调解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相关部门明确专业科室或专人负责土壤环境保护工作。
市环保局、市事管局负责。
2.强化责任落实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土壤环境质量负总责,是组织实施本工作方案的责任主体。各相关部门要按照本市土壤环境保护工作方案提出的目标,结合本单位工作职能,细化年度目标、工作任务,编制年度工作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逐一落实实施。
市环保局负责统筹协调本市土壤环境保护工作。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农委、市工信委、市科技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完善政策措施,加强行业监督管理,切实做好相关领域土壤环境保护工作。市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全市土壤环境保护工作。
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局、市农委等参与。
3.强化主体责任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所辖土壤环境负有巡查、管理责任,发现违法排污行为和污染现象,应予以制止并及时向市主管部门和环保部门报告。各类排污单位要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制度,建立完善环保责任制度,切实加强土壤环境保护,积极落实环境风险防范责任。造成土壤污染破坏的,应承担损害赔偿、治理修复等法律责任。土壤污染评估、修复、监理、检测企业逐步纳入社会信用体系,依法依规开展土壤环境保护工作。
市国土局牵头,市环保局、市工信委、市科技局、市农委等参与。
(二)明确各部门职责
市环保部门负责辖区内土壤环境保护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农业部门负责对所在辖区的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参与农产品产地土壤污染事故调查和应急管理;国土部门负责所在辖区的耕地保护,确保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住建部门负责所在辖区的城乡生活和建筑垃圾处理与利用、污水处理过程中的土壤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林业部门负责所在辖区的林地、湿地、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等范围内土壤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信部门负责所在辖区工业企业行业准入管理过程中的土壤污染预防监督管理。财政、发展改革、规划、水务、科技、卫生计生、畜牧、工商质监、安监等部门应按照本方案的相关要求,结合各自部门原有职能相关职责,对辖区内土壤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三)严格考核问责
实行目标责任制。市政府与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有关部门、重点企业签订土壤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分年度对各单位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以及土壤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有关部门、重点企业要加强土壤环境保护工作组织领导,抓好目标和任务落实。
市环保局、市督查考评办牵头,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参与。
对在土壤环境保护工作及其年度考核评估结果较好的单位或个人,由市政府予以通报表扬。对年度评估结果较差或未通过考核的单位或企业要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不到位的,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区域土壤环境质量明显下降、防治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单位或企业,由市政府或委托相关主管部门约谈有关责任人,依法依纪进行责任追究。对在考核评估中瞒报、谎报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有关部门,由市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人员区分情节轻重,予以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处理等。对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土壤污染问题的,按照党政同责的有关要求,相关负责人需要承担责任的,要依纪予以处理。涉嫌失职、渎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调离、提拔或者退休的,依法依纪实行终身责任追究。
市环保局、市督查考评办、市安监局等参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