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密环罚决字〔2018〕051号

索 引 号:005308039/2018-00415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业务信息/环境违法处罚
发布机构:新密市环境保护局关 键 词: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保护,治理
文    号成文日期:2018-05-12发布日期:2018-05-12
体    裁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新密环罚决字〔2018〕051号

新密市环境保护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新密环罚决字〔2018〕051号

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超化煤矿:

负  责  人:谌彦奇

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3689732921B(1-1)

注 册 地 址:郑州矿区超化矿南井工业广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4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储煤堆场装卸物料过程中,物料抛洒造成大量扬尘无组织排放,地面积尘严重。执法人员向你单位现场下达了《新密市环境保护局责令(限期)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新密环违改字〔2018〕310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款“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我局于2018年4月27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新密环罚先告字〔2018〕087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你单位对处罚内容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单位逾期未向我局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我局认为,你单位放弃这些权利。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回证等证据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之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罚款壹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郑州银行新密支行,收款人:新密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帐号:99301880180000308。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换取正式收据并送至法制信访科备案。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向新密市人民政府或者郑州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印 章)

                                             2018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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