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770875217/2018-00102 | 主题分类:民政、扶贫、救灾/社会救助/政策法规/规章 | |
发布机构:郑州市民政局 | 关 键 词:民政,社会,救助,社会救助 | |
文 号:郑民文﹝2018﹞57号 | 成文日期:2018-05-22 | 发布日期:2018-05-22 |
体 裁:通知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关于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为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数据,测定了我市城乡低保标准调整范围,经与市扶贫办对接,并报市政府研究同意,从2018年7月1日开始,全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630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430元。为确保各项救助标准落实到位,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标准衔接
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郑政文〔2017〕108号)规定,郑州市特困人员供养基本生活标准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执行,新调整的特困人员供养基本生活标准:城市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每人每年不低于11340元;郑州市内各区(市辖六区及高新区、经开区、郑东新区、航空港区)农村特困供养人员,人均耕地0.3亩以下的,其基本生活标准按照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核定为每人每年不低于11340元,人均耕地0.3亩(含0.3亩)以上的,其基本生活标准按照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70%核定为每人每年不低于7938元;六县(市)农村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7740元。做好城市低保标准与城市低收入、保障性住房家庭收入标准的衔接,按照新标准落实相关救助政策。
二、做好资金发放
今年省民政厅将城乡低保金和特困人员供养金发放列为全省重点民生实事。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城乡低保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的统计工作,并提前将人员名单和发放金额报同级财政部门,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安排资金,确保低保金、特困人员供养金每月10日前发放到户。
三、加大政策宣传
积极向基层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宣传社会救助政策与新的城乡低保标准,使他们深入了解掌握政策,更好地为城乡困难群众服务。充分发挥城乡社区居委会和村委会基层自治组织的优势,有效利用广播、宣传单、板报、低保公示等形式,多角度、全方位宣传社会救助政策和新的城乡低保标准,使困难群众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及时申请有关救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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