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河南新瀚海布兰登置业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公告

索 引 号:67169631X/2018-00059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业务信息/环境违法处罚
发布机构:金水区环境保护局关 键 词:环境保护,行政处罚
文    号成文日期:2018-05-24发布日期:2018-05-24
体    裁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关于对河南新瀚海布兰登置业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公告

郑州市金水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金环罚决字[2018]第013号

 

河南新瀚海布兰登置业有限公司:

企业注册地址:郑州市金水区鸿苑路45号35号楼2单元7层28号

企业项目地址:郑州市金水区鸿苑路鸿宝路交叉口西北角

法定代表人:李文献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44B19LXU   

我单位于2018年5月2日对你单位未按规定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与经营,于2017年11月13日在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总投资724.32万元擅自开工建设规划总建筑面积为280091平方米的瀚海悦湾花园项目。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以上事实有现场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行为等次,该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行为等次,应处总投资额1%以上2%以下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回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做出总投资额2%的罚款,即罚款壹拾肆万肆仟捌佰陆拾肆元整的行政处罚。

罚款的履行期限与方式:请你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收款人:郑州市金水区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收款专户;账号:79930188000060739;开户行:中国光大银行郑州花园路支行)缴纳罚款,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但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或郑州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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