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第二十二期)

索 引 号:065268155/2018-00032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业务信息/食品药品案件信息
发布机构: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 键 词:市场,食品药品,抽检
文    号成文日期:2018-06-08发布日期:2018-06-08
体    裁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第二十二期)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期限
1
郑经食药监食行罚〔2018〕25号

贾松伟经营重金属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贾松伟(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桃园驴肉香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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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30日,河南广电计量检测有限公司受我局委托对当事人经营的食品进行监督抽样,在当事人店内抽取“五香驴肉”(自制)进行检验。我局于2018年3月28日收到河南广电计量检测有限公司2018年3月1日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检验项目镉不符合GB 2762-2017标准要求。我局执法人员于2018年3月30日前往当事人店内进行现场检查并将检验结果送达,告知当事人复检权利,当事人限期内未向我局递交复检申请,视为自愿放弃复检权利。我局于2018年4月2日,对当事人涉嫌经营重金属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立案调查。现查明,当事人从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小芦庄村养殖户处购进活驴并宰杀,在自己店内加工制成五香驴肉。并且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产品供货者的许可证及合格证明文件。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壹仟柒佰伍拾元(¥1750);

3、并处罚款伍万元(¥50000);

自动履行,15日内
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6月6日
2
郑经食药监药行罚〔2018〕24号
销售劣药“亚硫酸氢钠甲萘醌注射液”案
华润河南医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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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威
上海现代哈森(商丘)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亚硫酸氢钠甲萘醌注射液”经长垣县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可见异物”项目,结果不符合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六)项的规定,上述药品按劣药论处。
现查明,当事人于2017年7月3日、2017年8月3日两次从河南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购进上述 “亚硫酸氢钠甲萘醌注射液”共计1000盒,2017年8月17日前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2018年1月22日前共召39盒,实际销售961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产品的风险性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参照《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国食药监法[2012]306号)第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应当依法从轻处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适用的行政处罚裁量等次为从轻等次。盒。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前能够积极采取措施召回涉案产品,且当事人在购销药品过程中进货渠道合法,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依法履行了查验义务,能够提供药品供货方的相关资质、随货通行单、票据等证明;并建立有药品采购、验收、入库、储存、销售、出库复核、运输等记录,并有证据证明不知道所销售的药品是劣药,符合《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国食药监法[2012]306号)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从轻的情形,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978.9元;

2、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自动履行,15日内
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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