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561023333/2018-00202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通知公告 | |
发布机构:新密市城乡规划管理局 | 关 键 词:通知,规划 | |
文 号:新密规管字〔2018〕12号 | 成文日期:2018-06-14 | 发布日期:2018-06-14 |
体 裁:通知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中共新密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委员会
关于印发《新密市城乡规划管理局请销假制度》的通知
局属各总支、各支部:
为了加强考勤管理,规范请销假程序,保障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干部队伍,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现将《新密市城乡规划管理局请销假制度》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8年6月13日
新密市城乡规划管理局请销假制度
一、请假,实行请假条制度。假条由本人申请,分别按权限批准后报人事科、督查科备案。假条由人事科统一印制。
二、病假期间工资待遇。机关工作人员休病假,应有指定医疗机构病情诊断证明,并按照权限经组织批准。病假期间工资待遇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基本工资:病假累计在2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基本工资。病假累计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本人基本工资照发。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计发。
(二)津贴补贴:工作人员全年病假累计6个月之内的,津贴补贴照发;达到6个月的,从病假的第7个月起,只发给生活性补贴和保留物价福利补贴,工作性津贴、岗位津贴和奖励性补贴等不再发给。
(三)工作人员连续病假和全年病假累计达到6个月的,当年年终一次性奖励不再发给。
(四)工作人员病假累计1年以上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应按有关规定参加医务鉴定,符合国家和我省病退条件规定的,办理病退手续。
三、事假期间工资待遇。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外,确需占用工作时间办理私事的,应有本人提出事假申请,按规定权限批准后可休事假。事假期间工资待遇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当年事假累计在20天以内的,工资照发。
(二)当年事假累计在20天以上不超过30天(含)的,从第21天起,每天扣发本人日工资的40%(日工资=月工资/22天)。
当年事假累计超过30天的,停发工资。
(三)工作人员事假无故超出批准期限的,按旷工处理。
四、其他规定
(一)工作人员在病事假期间从事有收入活动的,停发工资,追缴病事假期间收入,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享受带薪年休假的工作人员,可以用当年带薪年休假天数冲销其他假期天数,冲销不完的再按本通知规定处理。
(三)旷工期间扣发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直至纪律处分。 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四)各科室、各二级机构要建立健全考勤制度,督查科要加大督查力度,及时对考勤结果进行汇总通报,人事科、财务科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及时扣款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