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67169631X/2018-00058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业务信息/环境违法处罚 | |
| 发布机构:金水区环境保护局 | 关 键 词:环境保护,行政处罚 |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8-03-28 | 发布日期:2018-06-25 |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郑州市金水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金环罚决字[2018]第007号
河南昌河汽车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地址:郑州市金水区天伦路15号
法定代表人:曹庆彬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1265239XE
我单位工作人员于2018年2月27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在位于维修车间东南角的喷漆房内对汽车配件进行喷漆作业,现场检查时郑州市处于大气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大气污染物排放管控期间,郑州市政府要求汽修企业H1批次不得开展喷漆作业。上述行为违反了《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二十八条“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危害公众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发布空气重污染预警信息,并按照应急预案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减少或者停止幼儿园和学校户外体育课等应急措施。”的规定,以上事实有现场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应参照《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对上述情形之规定“属于市控以下企业,拒不执行市人民政府责令停产、限产决定的,查封排污设施,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等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为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拒不执行市人民政府责令停产、限产决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查封排污设施,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施工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执行停止露天烧烤应对措施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执行机动车停驶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应对措施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做出罚款陆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罚款的履行期限与方式:请你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收款人:郑州市金水区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收款专户;账号:79930188000060739;开户行:中国光大银行郑州花园路支行)缴纳罚款,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但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或郑州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