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740730244/2018-00073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通知公告 | |
发布机构:新密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关 键 词:通知,公告,通知公告 | |
文 号:新密城执〔2018〕21号 | 成文日期:2018-07-10 | 发布日期:2018-07-10 |
体 裁:通知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新密城执〔2018〕21号
关于印发《新密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市容秩序攻坚集中行动方案》的通知
局属各部门:
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现将《新密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容秩序攻坚集中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
2018年7月10日
新密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市容秩序攻坚集中行动方案
为巩固提升前期市容攻坚行动成果,以拔“钉子”、消隐患为重点,集中查处一批、整治一批、取缔一批,最终实现彻底取缔占道经营、突店经营的目标,从即日起至8月20日,在中心城区深入开展市容秩序攻坚集中行动。
一、攻坚重点
(一)市容秩序
1.占道经营、突店经营集中整治
目标任务:以长期占道经营和突店经营,经多次教育、下达整改通知仍不改正的商户为重点,彻底取缔各主次干道突店经营行为,实现无突店经营、占道经营现象。
工作措施:(1)排查上报(时间:7月5日—7月9日)。
各派驻(大)中队排查本辖区长期突店经营、占道经营且教育无效的商户,掌握其基本情况、熟悉其家庭情况,建立台账,并将商户有关情况及前期调查取证工作情况收集汇总后上报到执法大队。
(2)集中研判(时间:7月10日—31日)。执法大队组织集中执法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案件研判组成员召开集中研判会议,对各派驻(大)中队上报的问题逐一研究分析,确定启动行动预案的级别。
(3)集中执法(时间:7月10日—31日)。执法大队按照先易后难、同类合并的原则,牵头制定Ⅰ级、Ⅱ级、Ⅲ级《行动预案》,确定行动时间和参加行动人员名单,召开参加行动全体人员会议,安排部署行动具体事项。
(4)立案查处(时间:7月10日—31日)各派驻(大)中队严格依法对突店经营、占道经营商户进行立案查处。
完成时限:7月31日前
牵头部门:执法大队
责任部门:各办事处派驻(大)中队
适用法律:(1)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地下通道、人行天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逾期不改正的
依据《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和第四十八条第(四)项之规定,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依据《郑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和第五十五条第(八)项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或掘动道路的,责令向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机构补缴道路占用费或掘动修复费,并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
(2)道路两侧商场、商店、饭店等超出门窗、外墙摆卖物品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逾期不改正的
依据《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八条第(四)项之规定,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3)未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举办节日庆典、商业宣传、文化娱乐等活动,逾期不改正的
依据《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和第四十八条第(五)项之规定,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执法保障:执法人员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对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商品等物品进行扣押时,当事人拒不配合的,特勤中队要依法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执法活动顺利进行。
2.报刊亭集中整治
目标任务:拆除城区内违法占道设置的报刊亭。
工作措施:(1)排查摸底,建立台账。(7月16日前)
(2)自行整改(7月16日—7月31日)。下达整改通知书,根据统一规划,督促业主按期搬迁,对不同意搬迁的业主督促其按期拆除。
(3)依法拆除(8月1日—8月15日)。对违规设置、占道经营、不符合标准又拒绝整改和搬迁的立案查处,并依法组织清理其设施。
完成时限:8月15日前
牵头部门:执法大队
责任部门:各办事处派驻(大)中队
适用法律:(1)擅自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逾期不改正的
依据《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和第四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2)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地下通道、人行天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逾期不改正的
依据《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和第四十八条第(四)项之规定,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户外广告和门头匾额
1.垃圾箱广告设施整治
目标任务:拆除城区内违法设置的垃圾箱广告及设施。
工作措施:(1)宣传发动(7月15日前)。约谈垃圾箱广告经营业主,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
(2)自行整改(7月20日前)。督促广告业主按照整改通知书的要求限期整改到位。
(3)依法拆除(7月21日—7月31日)。到期未整改到位或拒不整改的立案查处,并强制集中拆除。
完成时限:7月31日前
牵头部门:执法大队
责任部门:执法大队二中队
适用法律:未经行政许可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
依据《郑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和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清理。
2.户外广告集中整治
目标任务:(1)拆除禁设区内公共场所的独立户外广告设施、墙面式户外广告;
(2)规范整治提升:对密州大道21处单立柱户外广告塔、在户外广告宜设区各大商场设置的墙面式户外广告、公共设施上附属的户外广告(路名牌、指示牌、公交站牌)。
工作措施:(1)宣传发动(7月15日前)。组织召开广告经营单位会议,宣传有关政策、法律法规,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
(2)自行整改阶段(7月16日—7月31日)。各广告业主按照整改通知书的要求限期整改、拆除到位。
(3)集中拆除阶段(8月1日—8月20日)对到期未整改到位和应拆除未自行拆除的,依法立案查处,并依法集中强制拆除。
完成时限:8月20日前
牵头部门:执法大队
责任部门:执法大队二中队
适用法律:未经行政许可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
依据《郑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和第三十六条,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依法组织清理。
3.门头匾额改造提升
目标任务:(1)实行“一店一牌”,对一店多牌或在一楼商户外其它位置设置的牌匾一律拆除,包括张贴的宣传画,宣传标语,安装的小灯箱、镂空字及小牌匾等附着设施一律拆除。
(2)对不符合材质要求,使用灯箱布、喷绘布、即时贴等材料的门头一律拆除。
(3)对陈旧、破损、锈蚀、字体缺损、灯光不全或存在安全隐患的一律要求更换、维修或拆除。
(4)对设置高度不统一、档次低、标识内容不符合要求的进行规范整治,改造提升。
工作措施:(1)排查摸底(7月15日前)。按照维修规范、提升档次、依法拆除等整治类型建立整治台账。
(2)自行整改(7月16日—7月31日)。对设置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或需要拆除的单位(商户)下达整改通知书,督促其限期自行整改或拆除。
(3)依法拆除(8月1日—8月20日)。对整改或拆除不到位的,依法组织清理。
完成时限:8月20日前
牵头部门:执法大队
责任部门:各办事处派驻(大)中队
适用法律:(1)户外广告和招牌破损、倾斜、画面污损、褪色、字体残缺、断亮、存在安全隐患或影响城市市容未及时修复、更换或停止使用的
依据《郑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九条,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2)招牌设置不符合规定的
依据《郑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和第三十四条,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依法组织清理。
二、有关要求
(一)各司其职,确保工作成效。各分管领导、各部门要对照市容攻坚行动职责分工,加强沟通、强化反馈,保持政令畅通;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按照本方案工作要求,结合实际,制定集中处置预案,确保有效提高执行力,工作出成效。
(二)加强宣传,营造浓厚氛围。各辖区中队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浓厚氛围。宣传科要再次印制一批市容秩序整治有关的通告,让沿街商户知晓条例条款、罚款数额;要面向全市进行宣传报道,曝光典型案例,积极引导经营者依法依规经营。
(三)巩固成果,逐步建章立制。办事处派驻(大)中队要探索挂图作战模式,建立路长责任制,同时以网格化管理为依托,加强与属地街道、社区协调联动,切实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共同巩固创建成果,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推动市容秩序管理工作向常态化方向拓展。
(四)强化督查,加大问责力度。局督察科要加强督导检查,及时反馈督察情况、编发督查通报,并做好督办任务落实情况督查工作。要重点把突店经营数与立案数量比作为督查重要内容之一,列入年终考核指标。局纪检部门加大纪检监察力度,对不作为、慢作为、执行党组决定不到位、渎职失职等行为一律依规依纪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