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5253533/2018-00370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业务信息/核与辐射安全信息 | |
发布机构:新密市人民政府 | 关 键 词:辐射 | |
文 号:国环规辐射[2018]1号 | 成文日期:2018-07-04 | 发布日期:2018-07-17 |
体 裁:公告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和《国务院关于核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及2025年远景目标的批复》(国函〔2017〕29号),规范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企业环境辐射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我部制定了《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企业环境辐射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现予公布。
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于2019年1月1日前,根据本办法附录一中的相关要求补充完善省级地区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信息公开平台。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