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5308039/2018-00479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业务信息/环境违法处罚 | |
发布机构:新密市环境保护局 | 关 键 词: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保护,治理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8-07-17 | 发布日期:2018-07-17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新密市环境保护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新密环罚决字〔2018〕075号
河南中特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春潮
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072680324F(1-1)
注 册 地 址:新密市东大街东段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6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夜间施工作业,出现噪音扰民现象。执法人员向你单位现场下达了《新密市环境保护局责令(限期)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新密环改决字〔2018〕551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郑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第十九条“在城市建成区内,除抢修、抢险作业外,不得在夜间进行产生强噪声污染、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建筑施工作业。因施工工艺需要等原因确需连续施工的,必须提前7日持有关部门出具的确需连续施工证明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3日内进行审核,经批准后方可施工。批准连续施工不得超过72小时。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夜间建筑施工作业的,应当同步告知工程所在地的建筑施工噪声污染查处机关。”之规定。
我局于2018年6月25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新密环罚先告字〔2018〕171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你单位对处罚内容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单位逾期未向我局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我局认为,你单位放弃这些权利。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回证等证据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严重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郑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三)未经批准在夜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罚款叁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郑州银行新密支行,收款人:新密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帐号:99301880180000308。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换取正式收据并送至法制信访科备案。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密市人民政府或者郑州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印 章)
2018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