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米村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 通 知

索 引 号:71670787X/2018-00121主题分类:综合政务/应急管理
发布机构:新密市米村镇人民政府关 键 词:应急管理
文    号成文日期:2016-05-30发布日期:2018-07-18
体    裁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关于印发米村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 通 知

 

 

 

 

 

 

 

米政〔2018〕28号

 

 

米村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米村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

通  知

 

各村、各有关单位:

《米村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镇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5月30日        

 

米村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制定目的

规范全镇突发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行为,合理配置救灾资源,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迅速、有序、高效地处置突发自然灾害事件,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限度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保障灾区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制定依据

本预案依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河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郑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1.3  适用范围

凡在我镇范围内发生自然灾害,包括干旱、洪涝灾害、风雹、低温冷冻、暴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等,达到本预案响应启动条件的,启动本预案。

发生其他类型的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2)政府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综合协调、属地管理为主。

(3)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4)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灾民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团体的作用。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镇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镇减灾委)

镇减灾委为全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镇减灾委主任由镇长担任,副主任1名,由镇政府分管副镇长担任,成员若干名。镇减灾委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民政所,办公室主任由镇民政所所长担任。

镇减灾委成员单位为:中心校、派出所、民政所、财政所、劳保所、国土所、村镇办、农办、水利站、林业畜牧站、文化服务中心、镇卫生院、统计所、创建办、交通办。

2.2  镇减灾委职责

(1)负责研究制定全镇减灾救灾工作的政策和规划。

(2)组织、领导全镇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特别重大和较大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活动和全镇的减灾活动。

(3)负责发布自然灾害信息和救灾工作开展情况信息。

(4)审议批准镇减灾委办公室提请的重要事项。

(5)向市政府及市民政局报告救灾工作情况。

2.3  镇减灾委办公室职责

(1)负责与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减灾救灾支持措施。

(2)组织开展预案演练和减灾宣传工作。

(3)完成镇减灾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2.4  镇减灾委成员单位职责

镇减灾委成员单位在镇减灾委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分别承担相应工作任务,加强对灾害发生地村组有关部门的督促、指导,积极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3  应急保障

3.1  信息保障

镇减灾委办公室要建立应急通信联络机制,确保成员单位之间联络通畅。建立镇级涉灾部门间信息平台,完善灾情信息共享机制。加强灾情信息系统建设,完善全镇灾情信息网络,确保灾情信息及时、准确传递。通信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组织、协调全镇救灾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督促检查镇内电信运营企业应急通信工作落实情况。

3.2  人力资源保障

镇减灾委办公室要加强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建立覆盖镇、村、组三级的灾情信息员队伍,提高应对突发自然灾害的能力和应急救助工作水平。

镇民政所要建立健全与镇派出所、卫生院等专业救援队伍的联动机制。

镇民政所要培育、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各村建立应急救援志愿者社会组织,并依托公安、消防以及其他专业队伍成立专业救援队伍,在镇减灾委的统一领导下,做到灾害中资源共享。

3.3  资金与物资保障

各村各单位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综合考虑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上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与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预算资金不足时,各村要通过多种途径筹措资金,保障受灾群众生活救助需要。

镇民政所、财政所要根据国家《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标准》制定全镇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规划,加大全镇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力度,分级、分类管理救灾储备物资,形成乡、村两级相互支持、相互补充的救灾物资储备网络。

各村要根据自然灾害特点、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点。

镇民政所、财政所要建立健全救灾资金、物资储备制度,合理确定相关资金物资储备品种和规模,根据应对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要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采购机制。建立完善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和救灾物资紧急调拨、运输制度。

3.4  避难场所保障

镇村镇办要加强避难场所的规划建设工作。各村要充分利用现有的田地、广场等,建设应急避难场所,以便及时妥善安置受灾群众。

3.5  科技保障

镇减灾委办公室配合新密市有关部门,组织镇民政、国土、水利、农业、卫生、安监、林业等方面的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全镇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

加快镇级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及时向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

3.6  宣传和培训

积极开展社区减灾活动和推进减灾示范社区建设。组织开展全镇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常识,组织“国家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等活动,增强公民防灾减灾意识。

镇减灾委办公室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灾害管理人员业务培训。

民政所要进入社区,组织群众开展卫生救护相关知识培训,提高民众避灾自救能力。

4 信息管理

4.1  预警信息

镇减灾委办公室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及时作出灾情预警,向镇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各村通报。

4.2  灾情管理

镇民政所按照民政部和国家统计局制定的《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工作。

对突发性自然灾害,各村要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将村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镇民政所报告;镇民政所在接报灾情信息2小时内审核、汇总,并向市民政局报告。

对本村内造成死亡(含失踪人口)5人以上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自然灾害, 各村要在灾害发生后半小时内上报镇民政所,镇民政所要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向市民政局报告。

本预案启动后至灾情稳定前,民政所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各村每日上午7时前向镇民政所报告灾情,民政所每日上午8时之前向市民政局报告灾情。在灾情稳定后,各村要在3日内核定灾情数据,并向镇民政所报告;民政所要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的2日内审核、汇总各村数据,并向市民政局报告。

对干旱灾害, 各村要在旱情初露、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进行灾情初报,镇民政所汇总后逐级上报;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直至灾情解除后上报核报。

5  预警响应

5.1  启动条件

镇水利、国土等相关部门发布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出现可能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的情况。

5.2  启动程序

镇减灾委办公室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灾害预警信息,决定启动救灾预警响应。

5.3  预警响应措施

预警响应启动后,镇减灾委办公室立即启动工作机制,组织协调预警响应工作。视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及时向镇减灾委领导、镇减灾委成员单位报告并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向相关村组发出灾害预警响应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2)加强值班工作,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灾害预警信息分析评估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

(3)通知镇救灾物资储备库和各村救灾物资储备点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工作。

(4)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情况,指导开展救灾准备及应对工作。

(5)及时向市政府报告预警响应工作情况。

(6)做好启动救灾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5.4  预警响应终止

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镇减灾委办公室决定预警响应终止。

6  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镇减灾委设定“一、二、三”由高到低的3个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等级。一级响应由镇减灾委主任(主管镇长)统一组织、领导;二级响应由市减灾委副主任(分管副镇长)组织协调;三级响应由镇减灾委办公室主任(镇民政所所长)组织协调。镇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根据各响应等级的需要,切实履行本部门职责。

6.1  一级响应

6.1.1  启动条件

(一)我镇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因灾死亡大于或等于3人;

(2)因灾需紧急转移安置群众大于或等于300人;

(3)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大于或等于60间;

(4)干旱灾害造成群众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当地农业人口10%以上。

(二)镇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镇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镇减灾委提出进入一级响应的建议,由镇减灾委主任(分管副镇长)决定进入一级响应状态。

6.1.3  响应措施

由镇减灾委主任统一领导、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加强与市减灾委的联系。及时将灾情报市减灾委,并请示相关事宜,争取在资金和物资方面的支持。

(2)由镇减灾委领导主持召开会商会,镇减灾委成员单位和受灾村参加,对抗灾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3)由镇减灾委领导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慰问受灾群众。

(4)镇减灾委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切实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工作和新闻宣传工作。必要时,镇减灾委组织有关专家开展灾情发展趋势及灾区需求评估。

(5)根据受灾村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镇财政所、民政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并视情况以镇政府名义向新密市申请救灾应急资金。

(6)镇派出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工作,参与配合有关救灾工作。

(7)镇村镇办指导灾后房屋和市政公用设施质量安全鉴定等工作。镇卫生院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防控和卫生监督等和卫生应急工作。

(8)镇民所视情况组织开展全镇救灾捐赠活动。参与灾民救助、伤员救治和灾后重建等工作。

(9)灾情稳定后,镇减灾委办公室组织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

(10)镇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1.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镇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镇减灾委主任决定终止一级响应。

6.2  二级响应

6.2.1  启动条件

(一)在我镇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因灾死亡大于或等于1人,小于3人;

(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群众150人以上,300人以下;

(3)因灾倒塌房屋大于或等于30间,小于60间;

(4)干旱灾害造成群众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5%—10%。

(二)镇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镇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镇减灾委提出进入二级响应的建议;镇减灾委副主任(分管副镇长)决定进入二级响应状态,并向镇减灾委主任报告。

6.2.3  响应措施

由镇减灾委副主任(分管副镇长)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加强与市减灾委联系,及时将灾情报市减灾委,并请示相关事宜,争取在资金和物资方面的支持。

(2)镇减灾委副主任(分管副镇长)主持召开会商会,镇减灾委成员单位和受灾村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3)派出由镇减灾委副主任带队、镇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参加的救灾工作组赴灾区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4)镇减灾委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切实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工作和新闻宣传工作。必要时,镇减灾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5)根据受灾村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镇财政所、民政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并视情况以镇政府名义向新密市或由镇财政所、民政所联合向新密市财政局、民政局申请救灾应急资金。镇民政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视情况向新密市民政局申请生活救助应急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镇交通办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镇卫生院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防控和卫生监督等卫生应急工作。

(6)镇民政所视情况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全镇性救灾捐赠活动。

(7)灾情稳定后,镇减灾委办公室组织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

(8)镇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2.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镇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由镇减灾委副主任(分管副镇长)决定终止二级响应,并向镇减灾委主任报告。

6.3  三级响应

6.3.1  启动条件

(一)在我镇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群众大于或等于80人,小于150人;

(2)因灾倒塌房屋大于或等于15间,小于30间。

(二)镇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镇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镇减灾委提出进入三级响应的建议;由镇减灾委办公室主任(镇民政所所长)决定进入三级响应状态,并向镇减灾委副主任(分管副镇长)报告。

6.3.3  应急措施

由镇减灾委办公室主任(镇民政所所长)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镇减灾委办公室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镇民政所带队、相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指导救灾工作。

(3)镇减灾委办公室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切实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工作和新闻宣传工作。

(4)根据受灾村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镇财政所、民政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并视情况以镇政府名义向新密市或由镇财政所、民政所联合向新密市财政局、民政局申请救灾应急资金。镇民政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视情况向新密市民政局申请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镇交通办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镇卫生院根据工作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防控和卫生监督等卫生应急工作。

(5)灾情稳定后,镇减灾委办公室组织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6)镇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3.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镇减灾委办公室主任(镇民政所所长)决定终止三级响应,并报告镇减灾委副主任(主管副镇长)。

6.4  信息发布

灾情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或政府网站发布等。

灾情稳定前,镇减灾委或民政所要及时向社会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工作安排等情况。

灾情稳定后,镇减灾委、受灾村要评估、核定并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6.5  其他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各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7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7.1  过渡性生活救助

启动本预案三级以上应急响应后,镇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评估灾区过渡性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镇财政所、民政所及时下拨过渡性生活救助资金。镇民政所指导灾区做好过渡性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镇民政所、财政所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性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情况,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性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人员进行绩效评估。

7.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镇民政所每年9月下旬开始调查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

受灾村要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村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村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镇民政所备案。

根据相关村上报的冬春期间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以镇政府名义或以镇民政所、财政所名义向新密市民政局、财政局申请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并及时下拨到位,专项用于解决受灾群众冬春期间的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

7.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所在村负责组织实施。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亲邻帮助、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布局,充分考虑防灾抗灾等因素,避开灾害隐患区域。

7.3.1 镇民政所根据各村上报的倒损住房核定情况,组织评估小组,采取组成督查组开展实地抽查等方式,对因灾住房倒损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以镇财政所、民政所的名义向新密市财政局、民政局提出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申请。

7.3.2 各村要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进行检查和绩效评估,并将检查评估结果报镇民政所。镇民政所收到相关村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申请后,按照镇政府确定的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提出资金补助建议,镇财政所审核后下达。

7.3.3 以村为单位,集中建房在20户以上的,镇村镇办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和选址工作,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8  值班

启动三级响应和二级响应时,镇民政所24小时值班;启动一级响应,镇减灾委成员单位24小时值班。

各成员单位要确保通信畅通,做到灾情信息及时上传下达,按照各自职责,及时协调和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9  附则

9.1  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监管

建立健全由镇纪检监察、财政、民政等部门参加的救灾专项资金监管协调机制。民政、财政部门对救灾资金管理使用特别是发放工作进行专项检查,跟踪问效。各有关部门要配合镇纪检监察部门对救灾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2  奖励与责任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3  预案演练

镇减灾委办公室协同镇减灾委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和预案组织本系统的演练每年不少于1次。

9.4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镇减灾委办公室负责管理。预案实施后,镇减灾委办公室应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并报镇政府审批。各村根据本预案制定或修订本地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9.5  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米村镇党政办公室                         2018年5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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