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65268155/2018-00041 |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业务信息/食品药品案件信息 | |
发布机构: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关 键 词:药品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8-08-24 | 发布日期:2018-08-24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期限 |
1 | 郑经食药监药行罚〔2018〕36号 | 涉嫌从不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 | 河南省福乐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郑州大孙庄村分店 | 91410100MA3XFJ0W84 | 王玉茹 | 当事人从一业务员手中购进阿司匹林肠溶片。根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相关要求,企业采购药品时应当确定供货单位的合法资格。购进期间,该业务员未按照相关要求向当事人提供药品购进票据及该药品供货方相关资质等材料,当事人也未向该业务员索要上述材料。上述阿司匹林肠溶片货值金额450元,违法所得210元。当事人对以上事实确认无误。 |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经营的药品16盒; 2、没收违法所得210元; 3、罚款1350元; 上述罚没款共计1560元。 | 自动履 行,15日内 | 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8月21日 |
2 | 郑经食药监药行罚〔2018〕37号 | 涉嫌从不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 | 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京航修正堂大药房 | 410198600125286 | 刘勇 | 当事人从一业务员手中购进拜唐苹牌阿卡波糖片、卡博平牌阿卡波糖片2种药品。根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相关要求,企业采购药品时应当确定供货单位的合法资格。购进期间,该业务员未按照相关要求向当事人提供药品购进票据及该药品供货方相关资质等材料,当事人也未向该业务员索要上述材料。上述药品共计购进10盒,货值金额425元,违法所得280元。当事人对以上事实确认无误。 |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经营的药品4盒; 2、没收违法所得280元; 3、罚款1275元; 上述罚没款共计1555元。 | 自动履行,15日内 | 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8月21日 |
3 | 郑经食药监药行罚〔2018〕52 号 | 涉嫌销售劣药案 | 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家康大药房 | 92410100MA40G6RN85 | 章建立 | 2018年6月28日,我局在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新康泰克氨麻美敏片”;“乙型肝炎人免疫球蛋白”,均已超过有效期,货值金额583元。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三)超过有效期的;”所指的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我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 1、没收“新康泰克氨麻美敏片”三盒和“乙型肝炎人免疫球蛋白”四瓶; 2、罚款1166元。 | 自动履行,15日内 | 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8月24日 |
4 | 郑经食药监药行罚〔2018〕50号 | 涉嫌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 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家康大药房 | 92410100MA40G6RN85 | 章建 立 | 2018年6月28日,市局检查组对经开区药品零售企业进行双随机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行为。2018年7月13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现销售的“人血白蛋白”是2018年4月19号从辽宁汇明医药有限公司购进。现场能提供出上述2批次“人血白蛋白”2395瓶的医生处方,其中20瓶“人血白蛋白”未能提供出医生处方。另查,2018年4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的日常检查时,发现其销售的10瓶“人血白蛋白”无法提供医生处方,执法人员已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郑经食药监药责改【2018】MH02号)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郑经食药监药当罚【2018】MH02号),责令其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 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根据该当事人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参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九条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一般阶次。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950元。 | 自动履行,15日内 | 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8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