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密环罚决字〔2018〕125号

索 引 号:005308039/2018-00588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业务信息/环境违法处罚
发布机构:新密市环境保护局关 键 词: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保护,治理
文    号成文日期:2018-08-30发布日期:2018-08-30
体    裁生效日期:2018-08-30废止日期
新密环罚决字〔2018〕125号

新密市环境保护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新密环罚决字〔2018〕125号

郑州豫顺合成炉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松利

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3782218820H(1-1)

注 册 地 址:新密市平陌镇簸箕掌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6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擅自改变生产工艺。执法人员向你单位现场下达了《新密市环境保护局责令(限期)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新密环违改字〔2018〕205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建设。”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规定。

我局于2018年6月25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新密环罚先告字〔2018〕159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你单位对处罚内容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之后你单位提出了听证申请,我局于2018年8月3日召开了听证会,听证会上,我局充分听取了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新密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新密环罚先告字〔2018〕159号);2、《新密市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3、2018年8月3日《新密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笔录》等。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较重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上述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拾万零贰拾肆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郑州银行新密支行,收款人:新密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帐号:99301880180000308。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换取正式收据并送至法制信访科备案。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密市人民政府或者郑州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印 章)

                                             2018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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