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753879590/2018-00205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通知公告 | |
发布机构:新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关 键 词:通知公告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8-09-26 | 发布日期:2018-09-26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全办,局属各科室,安全生产监察大队,各安全生产监察中队,各烟花爆竹经营单位:
现将《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烟花爆竹经营单位构建双重预防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郑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烟花爆竹经营单位构建双重 预防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附件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控制安全检查表
检查人员: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检查项目 | 检查内容 | 实际情况 | 符合性结论 |
单位资质 | 营业执照 | ||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 |||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是否在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的醒目位置悬挂 | |||
资质管理(是否存在资质出借) | |||
人员教育 | 主要负责人(培训合格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 | ||
从业人员安全知识教育培训情况 | |||
网点选址布局及建筑物结构安全条件 | 布点(与县级布点规划的符合性) | ||
选址(外部安全距离: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 |||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所有权证或租赁证明) | |||
经营场所面积(㎡)(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 | |||
当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布置在两层建筑物内时,其正上方不应有人员活动场所,上下层之间不应有楼梯和洞口 | |||
当烟花爆竹零售店(点)毗邻其他建筑物时,其毗邻墙体应为不燃材料墙体,且不应有门窗和洞口。 | |||
安全出口(数量)与疏散通道: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的安全疏散门宜采用向外开启的平开门;采用其他形式的门时,应符合消防安全疏散要求。顾客进出的门洞宽不应小于1.5米,搬运产品进出的门洞宽不宜小于1.2米。 | |||
防潮、隔热、通风、防小动物措施 | |||
专柜销售的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应相对独立,其他商品销售场所的安全疏散通道不应通过烟花爆竹销售场所 | |||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采用搭棚形式设置时,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搭建。 | |||
不应布置在地下室、桥下及涵洞、三层及以上建筑物内。 | |||
不应布置在军事管理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 | |||
场所安全(是否与居住场所在同一建筑内)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在城镇居民集中居住小区内 | |||
严禁将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作为其他经营场所和生活场所的人员进出入通道。 | |||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与其他场所联建时,其隔墙应为厚度不小于180毫米的密实砖墙,或者耐火极限不低于3小时的其他密实墙。 | |||
电路电器消防及其他安全设施 |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上空禁止1千伏及以上的电力线路跨越。 | ||
安全警示标志:在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的醒目位置设置禁止烟火、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等安全警示标识。 | |||
消防设备器材配备: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应配备至少两具5公斤及以上的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灭火器放置位置应便于取用。 | |||
是否安装安全监控设施(若有电线需要穿钢管) | |||
电线是否穿钢管:电气线路应穿钢管敷设。 | |||
灯具(是否防爆):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禁止使用白炽灯、射灯等容易产生高温的灯具, | |||
插座采用非防爆型电器时,电器应与产品保持不小于1.2米的水平投影距离。 | |||
应急照明 | |||
临时用电(是否存在私拉乱扯) | |||
商品管理 | 商品摆放: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内部应将产品堆放区和销售柜台分区布置,确保安全疏散通道畅通。 | ||
存量(是否超过限定存量) | |||
商品质量(是否有违禁、超标、非法产品) | |||
安全管理 | 零售店(点)管理制度 | ||
商品配送协议书 | |||
动火作业(是否有明火):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内严禁有明火,不应有输送易燃易爆物质的管道通过。 | |||
个人防护用品佩戴:是否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 |||
采暖设备: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禁止采用产生明火和有强热辐射的采暖设备;采暖宜选用水暖,且产品与采暖设备的距离应不小于30厘米。 |
注: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上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