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密市畜牧局关于加强动物检疫管理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416265619/2018-00113主题分类:综合政务/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新密市畜牧局关 键 词:综合,政务,通知,公告,通知公告
文    号:新密牧字〔2018〕166号成文日期:2018-11-09发布日期:2018-11-09
体    裁:通知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新密市畜牧局关于加强动物检疫管理工作的通知

新密市畜牧局

关于加强动物检疫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畜牧站、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号》和郑州市畜牧局下发的《关于开展逃避检疫等违法违纪行为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检疫工作实际,现将我市加强动物检疫相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畜禽养殖场(户)出售或者运输畜禽前,应当按照《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提交动物检疫申报单和相关动物疫病检测报告等申报材料。经检疫合格后,方可调动。畜禽养殖场(户)委托畜禽收购贩运单位或个人代为申报检疫的,应当出具委托书,提供申报材料。

二、从事畜禽收购贩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熟悉动物防疫相关法律法规和知识。受委托代为申报检疫的,应当取得畜禽养殖场(户)的委托书;发现畜禽染疫或疑是染疫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畜牧兽医部门报告。

三、运输畜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凭检疫证明承运,装载前、卸载后对运输车辆进行清洗、消毒,建立生猪运输台帐,详细记录检疫证明号码、运载时间、畜禽种类、数量、启运地点、到达地点、车辆消毒以及运输过程中染疫、病死、死因不明畜禽处置等情况。运输过程中的染疫畜禽及其排泄物、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尸体、应当委托途经地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进行处理,所需费用由货主承担。运载工具中的畜禽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应当在畜禽卸载后进行无害化处理。运载畜禽的车辆应当具有防止畜禽粪便和垫料等渗漏、遗撒的设施或措施,便于清洗、消毒。

四、畜禽屠宰加工企业应当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查验入厂(场)畜禽的检疫证明,不得收购、屠宰未附有效检疫证明的畜禽,发现畜禽染疫或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畜牧兽医部门报告,并配合做好封锁、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强制性措施。

五、乡检疫员要依法履行动物检疫职责。对动物检疫申报主体不符,种用、乳用动物未达到健康标准,未按规定提供动物疫病检测报告或者其他不符合动物检疫申报条件的,不得受理,并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对强制免疫不在有效保护期的、规定动物疫病检测不合格的或临床健康检查不合格的,不得签发检疫证明。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检疫证明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予以撤销,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

六、开展“逃避检疫”等违法违纪行为专项整治活动。一是开展“逃避检疫”专项整治活动。重点对生猪养殖量在500头以下(含500头)的中小型养殖场(户)和近3年有逃避检疫行为的养殖场(户)和非法调运生猪、出售病死猪的经纪人或贩运人检查。查看是否遵守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是否明知饲养生猪已发生疫情仍非法销售发病同群猪;是否无证运输;是否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是否逃避检疫监管、私自收购病死猪;是否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是否拒绝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检查、拒绝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从严从快处置。对引起重大动物疫情的,或者有引起重大动物疫情危险,构成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二是开展生猪屠宰执法专项整治活动。重点检查看我市是否有私设生猪屠宰厂(场);是否接收证标不全生猪;是否屠宰病死猪。一旦发现,依法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三是开展动物防疫条件专项整治活动。重点对生猪养殖场(户),生猪屠宰加工企业,尤其是生猪养殖量在500头以下(含500头)的中小型养殖场中小型养殖场(户)进行整治。查看养殖场(户)、屠宰加工企业的选址、布局、设施设备、人员、制度和养殖档案是否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的规定,消毒、灭源、防疫等内部防疫管理制度落实是否到位。四是开展执法人员工作纪律专项整治活动。检查产地和屠宰检疫人员是否存在“隔山出证”行为;是否存在违反动物防疫法规定,为来源不明、未经现场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加施检疫标志,或者对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拒不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加施检疫标志;是否存在检疫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是否存在检疫人员买卖检疫合格证明、检疫标识。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一律追责问责,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新密市畜牧局

                            2018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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