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416265205/2018-00156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工作信息/工作动态 | |
发布机构:新密市社会保险局 | 关 键 词:工作信息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8-11-09 | 发布日期:2018-11-09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郑政办[2018]3号文件精神,自2018年8月起,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及原国有破产倒闭企业在职、退休职工缴纳的职工医疗保险费可按以下比例划入个人账户:不满45岁的按本人缴费基数的3%划入个人账户;年满45岁尚未退休(退职)的按本人缴费基数的4%划入个人账户;退休(退职)人员按基本养老金的4.5%划入个人账户;原未享受门诊规定病种待遇的职工也可按照政策规定,提供相关病种资料享受门诊规定病种补贴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