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办法》将于12月1日起实施

索 引 号:005307714/2018-00443主题分类:综合政务/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机构:新密市刘寨镇人民政府关 键 词:政务,信息公开
文    号成文日期:2018-11-12发布日期:2018-11-12
体    裁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郑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办法》将于12月1日起实施

10月12日,《郑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郑州市市长王新伟同志签批,将于12月1日起施行。

2018年1月,《办法》经市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审议并获得原则通过。7月,结合我市城市执法体制改革工作推进情况,为克服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开展以来遇到的问题,市城市管理局提出了个别条款修改意见,又重新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和建议等立法程序。10月上旬,市法制办会同市城市管理局组织了详细审稿和部分文字修改。目前签批公布的《办法》共七章四十条,分为总则、职责与权限、程序与规范、保障与协助、监督与管理、法律责任及附则。《办法》将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涉及的综合执法职责界定、部门执法衔接、执法力量下沉、执法信息共享、执法协助等事项依法固化,对执法程序和执法监督等进行规范化、制度化,充分发挥政府立法的引领、规范、保障作用,提高执法效能与执法效果。

《办法》的出台是郑州建设国家中心城市、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和解决城市管理执法实际问题的需要。《办法》内容作出了如下制度安排。一是明确了执法职责。规定了住建、环保、工商、公安交通、水务、食药监等领域内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职责,并向社会公布。结合实际管理现状,对市级、区级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的职责权限做了明确列举,将跨区域和重大复杂违法案件的查处确定由市级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行使,便于执法与监督。二是明确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程序与规范。规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查处违法行为。依据《城乡规划法》、《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等,《办法》规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建设,有权依法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办法》规定了证据收集容器制度、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程序,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自由裁量基准、执法公示、执法办案评议考核、法律顾问、行政执法信息等制度。三是确定了执法衔接机制。《办法》吸纳了郑州市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明确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职责边界及协作配合的指导意见》(郑城改〔2018〕1号)的部分内容,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与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案件移送、执法信息共享、执法业务协助、管理与执法衔接、相互执法监督等事项作了规定。明确规定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工作中发现依法应当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当继续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及时制止违法行为,并在三日内函告或者移送综合执法部门处理。四是规定了全方位多层次的执法保障机制。规定了综合执法协调制度、公安保障、监督检查、责任追究、评议考核等机制;在基层执法层面,贯彻了执法力量下沉的原则。

3月份以来,我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逐步开展,实践中出现其他行政管理部门职责范围内(尤其是涉及违法建设、环境保护等)应进行专业认定、检验检测、协助义务等工作时,存在不及时、不到位和推诿、拒绝等问题,严重制约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的正常进行。《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未依法通报行政许可决定、行政处罚决定和监管信息、不提供专业意见等行为,应承担相应责任。避免负有行业监管、执法协助的其他行政管理部门配合不力,致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无法或者难以查处违法行为的现象。同时,《办法》赋予了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东新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郑州高新技术产业等四个开发区参照县(市)权限行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权,便于开发区自主管理权限的实施。


标签: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