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密市畜牧局打击生猪屠宰领域违法行为做好非洲猪瘟防控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索 引 号:416265619/2018-00114主题分类:综合政务/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新密市畜牧局关 键 词:综合,政务,通知,公告,通知公告
文    号:新密牧字〔2018〕170号成文日期:2018-11-14发布日期:2018-11-14
体    裁:通知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新密市畜牧局打击生猪屠宰领域违法行为做好非洲猪瘟防控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新密市畜牧局

打击生猪屠宰领域违法行为做好非洲猪瘟防控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畜牧站,各科室,局各单位:

按照《郑州市畜牧局关于印发打击生猪屠宰领域违法行为 做好非洲猪瘟防控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郑牧屠管〔2018〕10号)要求,为切实做好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决定在2018年生猪屠宰监管专项整治行动和生猪屠宰监管“扫雷行动”基础上,即日起至2019年1月底前,在全市开展为期三个月的打击生猪屠宰领域违法行为做好非洲猪瘟防控专项行动。制定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通知》,以实施生猪定点屠宰资格清理和标准化创建为抓手,以提升动物防疫水平和猪肉质量安全为目标,严格清理不符合法定条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屠宰病死猪、贩卖加工病死猪肉等生猪屠宰领域违法行为,切实做好屠宰环节非洲猪瘟防控工作。

  (一)强化生猪屠宰风险隐患排查

1.强化私屠滥宰隐患排查。在生猪禁运期间,要加大城乡结合部、县乡交通道路周边、已取缔的私屠滥宰点(户)等私屠滥宰易发区和多发区,以及疫区、受威胁区的巡查排查力度,对群众举报的违法线索要集中力量进行核查,要确保排查不留盲区,违法线索件件有核实,防止私屠滥宰行为死灰复燃。

2.强化生猪屠宰场所动物防疫条件排查。兽医科、执法大队对辖区内所有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动物防疫条件进行排查,发现未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或者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后变更场所地址或者经营范围未按规定重新申请《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发现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后未经审查擅自变更布局、设施设备和制度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对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并注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变更单位名称或者其负责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变更《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视为使用转让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3、强化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设立条件排查。兽医科、执法大队对辖区内所有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设立条件进行排查,发现不符合《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报请郑州市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资格。

  4.强化屠宰质量安全隐患排查。要强化屠宰企业屠宰加工卫生、屠宰过程、肉品品质检验和“瘦肉精”自检、病死及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等屠宰质量安全控制措施落实情况排查,对生猪屠宰生产过程中的屠宰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肉品品质检验制度、屠宰检疫、无害化处理等关键点,要对人员配备、技术要求、工作记录等逐一进行核查,确保质量安全不留死角。

  5.强化屠宰环节非洲猪瘟防控风险排查。要紧盯屠宰生猪入场查验,重点排查是否如实记录生猪来源,有无屠宰未经检疫生猪,检疫证明是否真实、有效、规范,生猪标识是否佩戴齐全,是否屠宰加工来自省外或省内高风险区生猪等违法行为。要突出消毒制度落实,重点排查生猪进场通道、卸猪台、待宰圈是否定期进行清洗消毒,生猪运输车辆卸载后是否清洗消毒等潜在风险点,及时堵塞非洲猪瘟防控漏洞。

  (二)严格落实屠宰企业主体责任

 要督促屠宰企业切实履行屠宰环节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加强安全生产日常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完善屠宰安全生产档案记录,落实安全生产各项措施。要强化屠宰企业动物防疫主体责任,切实加强管理,严格落实场地及车辆消毒、肉品检疫出场和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等制度,一旦发现疑似非洲猪瘟临床症状的生猪及其产品,要及时向当地畜牧部门报告,并采取封锁、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

  (三)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等违法行为

  1.严查严管确保上市肉品安全。结合生猪屠宰隐患排查情况、生猪屠宰监管专项整治行动和生猪屠宰监管“扫雷行动”推进情况,强化案件线索分析和调查,对逃避检疫、私屠滥宰、违规调运病死猪、屠宰加工病死猪、添加使用“瘦肉精”、对生猪及其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对屠宰加工企业屠宰生猪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的、未如实记录屠宰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的、未建立或实施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的、屠宰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生猪的,一律限期整改,顶格处罚,切实保障生猪屠宰环节质量安全。

  2.强化协调联动打击力度。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打击食品药品农资环境犯罪专项行动,对涉嫌非法收购、贩卖、屠宰病死猪、加工制售病死猪肉制品的犯罪案件,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按照《农业部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屠宰检验检疫和畜禽产品进入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监管工作的意见》(农医发〔2015〕18号)要求,健全部门间协调联动机制,开展联合执法,及时通报案件查处和日常监督监测信息,联手查处肉品质量安全大案要案。

  (四)加快推进生猪屠宰资格清理和标准化创建

  要结合非洲猪瘟防控实际,全面深入开展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联合环保部门,加大屠宰资格清理、压点提质力度,加快淘汰低端落后生猪屠宰产能,提高行业集中度和盈利水平。对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2018年版)、《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和其他生猪屠宰厂(场),一律停业限期整改,撤出官方兽医,停止检疫出证。2018年12月31日前仍未取得《排污许可证》(2018年版)、《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坚决予以取缔。要积极引导条件较好的生猪屠宰企业开展标准化示范创建,提升生猪屠宰企业标准化建设和生产经营水平。

  三、有关要求

(一)要充分认识专项行动对于防控非洲猪瘟工作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安排专人负责。 

(二)要加强部门协作,主动与公安、食药、环保等部门协调,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等违法行为。

(三)要加强宣传,对于行动中的经验做法、典型案例要及时宣传,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曝光。

(四)严格实行月报制。分别于2018年11月30日前、12月31日前、2019年1月31日前将当月专项行动开展情况上报市畜牧局;并于2019年2月5日前将专项行动整体情况总结(要有经验做法、典型案例)进行上报。

 

                          新密市畜牧局

                        2018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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