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5308039/2018-00790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业务信息/环境违法处罚 | |
| 发布机构:新密市环境保护局 | 关 键 词: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保护,治理 |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8-11-29 | 发布日期:2018-11-29 |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新密市环境保护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新密环罚决字〔2018〕213号
河南非凡洗涤服务有限公司新密分公司:
负 责 人:祁志东
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3MA40KBTH78(1—2)
注 册 地 址:新密市新华路办事处杨寨村三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10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拒绝执法人员进行正常检查。执法人员向你单位现场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新密环违改字〔2018〕1010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有义务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在检查中获取的商业秘密。”之规定。
我局于2018年11月19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新密环罚先告字〔2018〕366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你单位对处罚内容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单位逾期未向我局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我局认为,你单位放弃这些权利。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回证等证据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以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拒绝、阻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罚款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郑州银行新密支行,收款人:新密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帐号:99301880180000308。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换取正式收据并送至监察大队执法科备案。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向新密市人民政府或者郑州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印 章)
2018年11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