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庄乡人民政府关于在全乡开展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行业安全隐患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索 引 号:005307781/2018-00074主题分类:综合政务/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新密市袁庄乡人民政府关 键 词:通知
文    号:袁政〔2018〕67号成文日期:2018-11-29发布日期:2018-11-30
体    裁:通知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袁庄乡人民政府关于在全乡开展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行业安全隐患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各村(社区)、有关单位、各相关企业:

根据《新密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在全市开展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行业安全隐患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新密安〔2018〕4号)精神,为切实做好我乡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行业隐患专项整治行动工作,经研究,决定在全乡范围内集中开展为期3个月的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隐患专项整治行动。具体行动方案如下:

一、整治目标

通过此次安全隐患专项整治行动,深入彻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行业安全隐患,狠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督促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加强管理,持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从业人员培训教育,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和素质,杜绝“三违”现象;集中消除一批安全隐患、打击一批非法违法行为,切实提升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行业安全保障能力和本质安全水平,有效防范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二、组织领导

为保障安全隐患专项整治行动扎实有效开展,成立以乡党委委员、人大主席魏书林为组长,副乡长李鹏飞为副组长,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各村(社区)安全协管员为成员的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隐患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乡工业安全办。

三、整治范围

全乡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单位;

全乡烟花爆竹经营、储存、燃放、运输单位。

四、阶段划分

专项整治行动分三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8 年 11 月 30 日前)

即日起,各单位要督促辖区企业,对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河南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河南省安监局《关于印发全省危险化学品企业构建双重预防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新密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在全市开展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行业安全隐患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开展全面排查,并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督促全乡危化、烟花爆竹企业全面排查安全风险点和隐患,积极开展安全风险管控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工作,列出隐患清单及整改措施,并鼓励全体从业人员真正主动参与进来,增强安全检查的专业性、针对性,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二)重点整治阶段(2018年12月1日-2019年2月20日)

各村(社区)、各相关单位要加大排查力度,坚持更高标准、更严要求,按照逐村逐生产经营单位的原则,深入开展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全覆盖监督检査。一是对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的重大隐患实行挂牌督办,彻底整改,确保隐患及时消除。二是加强对发生过事故或存在重大隐患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监管,加大两类企业的检查频次,特别是涉及“两重点一重大”企业,凡是检查中发现的生产安全隐患,要持续监督其整改,并依法处理到位。三是全面检查普通化工企业的安全评价、周边环境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备“三同时”、安全责任制修订、隐患排查治理、从业人员教育培训等情况,重点检查涉及危险化学品部位和环节的安全管理情况。四是重点检查已停产危化品企业是否存有危化品原料及成品、半成品,生产车间及生产装置、工艺管线、储罐内是否残存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或腐蚀性的物料;特别是对遇存剧毒化学品和存留有危险物质的气瓶、储罐、设备是否进行了彻底清理,并落实安全措施。五是持续巩固提升“两重点一重大”企业自动化及其控制系统,对化工企业涉及有毒有害、易然易爆场所全部安装介质池漏仪表,确保企业生产、储存装置自动化及控制系统、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控连锁控制处于完好状态并正常运行,有效防范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三)总结阶段(2019年2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

各村(社区)、各相关单位要对监管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进行全面梳理,系统总结经验、分析差距、巩固成果,建立健全指导有力、长期管用的安全管理制度规定,形成隐患治理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长效工作机制。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村、各相关单位要从实现安全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构建和谐会的高度,充分认识烟花爆竹和危险化学品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专项检查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加强领导,明确职责,精心组织,强化措施,督促烟花爆竹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专项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二)强化执法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各类问题,要坚决予以纠正,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要立即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拒不遵守国家有规定,不听劝阻、阻挠执法等行为的,根据相关规定依法严肃处理。要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燃放、使用等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8年11月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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