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5307714/2018-00477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信息公开指南 | |
发布机构:新密市刘寨镇人民政府 | 关 键 词:信息公开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8-12-06 | 发布日期:2018-12-06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志愿服务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近年来,志愿服务在我省快速发展,人们参与志愿服务的热情越来越高,志愿者人数、志愿服务组织的数量增长较快,迫切需要一部符合我省实际的法规来规范引导志愿服务发展。《河南省志愿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出台,从立法层面,明确了志愿服务中的一些基本法律问题,包括相关部门的法律责任、志愿服务的性质和范围、志愿者的权利和义务、志愿服务组织的职责、支持和保障措施等,厘清了各参与主体间的法律关系,使志愿服务有法可依,有法可循,实现了对志愿服务活动的依法依规管理,为我省志愿服务的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
明确了志愿者权利和义务,促进志愿服务规范化——
目前,我省注册志愿者已有近1200万人,数量居全国第一。随着志愿服务领域不断扩大,志愿服务活动持续走向深入,规范志愿服务、保障志愿者权益的呼声越来越高。《条例》规定,志愿者应当获得志愿服务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获得从事志愿服务活动必要的物质条件和安全保障;接受与志愿服务有关的知识和技能培训;有困难时优先获得志愿服务等。同时,《条例》对志愿者应当履行的义务也进行了规定,比如,遵守志愿服务组织的章程和管理制度;接受志愿服务活动组织者的指导和安排,履行志愿服务承诺,完成相应的任务;尊重志愿服务对象的意愿、人格尊严,不得泄露志愿服务对象的个人隐私;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不得利用志愿者身份从事营利性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等。《条例》还规定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应当与其年龄、知识、技能和身体状况相适应,并提供必要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行指派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提供服务,不得以志愿服务名义进行非法、营利、违背社会公德以及与志愿服务无关的活动。这些规定,让广大志愿者在参与志愿服务活动时有了法律遵循。
明确了志愿服务组织法律地位,促进志愿服务社会化——
志愿服务组织是志愿服务的重要主体。《条例》更加清晰地界定了志愿服务组织的科学内涵。明确志愿服务组织“是指依法成立,以开展志愿服务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这一界定明确了志愿服务组织“依法成立”“以开展志愿服务为宗旨”和“非营利性组织”三个基本条件,引导志愿服务组织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活动。《条例》规定了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履行的职责,比如,负责志愿者的招募、注册、评价、激励等工作;对志愿者进行志愿服务知识、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为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和安全保障,维护志愿者的合法权益;为志愿者及时、无偿、如实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依法筹集、管理和使用志愿服务经费、物资等。《条例》对志愿服务组织的形式进行了梳理,提出志愿服务组织可以采取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等组织形式,进一步厘清了志愿服务组织与其他社会服务提供主体之间的关系。
志愿服务组织是对接志愿者和服务对象的有效纽带,也是撬动社会资源参与志愿服务的重要平台。随着社会文明的进一步发展,志愿服务越来越趋向于一种组织化、制度化的行为,更加注重对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志愿服务对象三者关系的清晰界定。根据《条例》规定,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可以根据需要签订协议,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明确了相关部门志愿服务管理责任,促进志愿服务常态化——
志愿服务管理体制关系志愿服务事业发展的大局,志愿服务组织是志愿服务事业发展的主线。在总结志愿服务管理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条例》第五条规定了有关部门的职责,明确了各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和经验推广等方面的职能作用;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志愿者注册、志愿服务组织登记、查处相关违法行为等行政管理职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以及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有关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应当发挥各自优势做好相应的志愿服务工作,共同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健康发展。
志愿服务的可持续发展离不开政府的引导与支持,离不开社会的广泛参与。《条例》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志愿服务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供资金和政策支持;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志愿服务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对在志愿服务事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可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公务员考录、事业单位招聘可以将志愿服务情况纳入考察内容。积极的政策引导与政府支持,有利于充分挖掘和有效运用各种社会资源,有助于志愿服务文化与理念的普及与形成,有助于多元合作的志愿服务供给模式的形成,有助于志愿服务逐渐步入常态化的发展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