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密环罚决字〔2018〕255号

索 引 号:005308039/2019-00074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业务信息/环境违法处罚
发布机构:新密市环境保护局关 键 词: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保护,治理
文    号成文日期:2018-12-27发布日期:2018-12-27
体    裁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新密环罚决字〔2018〕255号

新密市环境保护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新密环罚决字〔2018〕255号

郑州兴业商砼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振涛

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35596324635

注 册 地 址:新密市来集镇巩楼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12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擅自建设两条混凝土生产线,增加一套砂石整形机。执法人员向你单位现场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新密环违改字〔2018〕226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建设。”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规定。

我局于2018年12月22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新密环罚先告字〔2018〕452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你单位对处罚内容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单位逾期未向我局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我局认为,你单位放弃这些权利。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回证等证据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罚款捌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郑州银行新密支行,收款人:新密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帐号:99301880180000308。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换取正式收据并送至监察大队执法科备案。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向新密市人民政府或者郑州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印 章)

                                             2018年12月26日


标签: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