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5308039/2019-00281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业务信息/环境违法处罚 | |
发布机构:新密市环境保护局 | 关 键 词: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保护,治理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9-03-22 | 发布日期:2019-03-22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新密市环境保护局查封决定书
新密环强决〔2019〕011号
当事人 | 名称: 新密市天园纸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3170593953J 住址: 新密市大隗镇观寨村 联系电话: 13903829463 邮政编码: 452370 法定代表或负责人: 周海召 证件名称:√居民身份证 护照 其他 | ||||||
行政强制措施 | 事实理由: 经查,当事人于 2019年 3 月 20 日一分厂采取规避监管(私设暗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3.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 种类: √1.查封设施、设备 □2.扣押设施、设备 期限: 查封期限为 28 日(时间从 2019年 3月 22 日起至 2019 年 4 月 18 日止);查封期限不包括监测或技术鉴定的期间。 | ||||||
设施、设备清单 | 名称 | 数量 | 规格、型号及特征 | 生产厂家 | 保管人 | 存放地点 | |
说明 | 本清单经标注后可使用续表进行记录。 | ||||||
告知事项 | 1. 查封期间,当事人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运行或使用被查封的设施、设备; 2. 你单位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郑州市环境保护局或者新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新密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3. 做出本决定行政机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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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签收及日期: 年 月 日 (章)
执 法 人 员 签名: 执法证号: 联系电话:
执法证号: 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