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5307562/2019-00158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工作信息/工作动态 | |
发布机构:新密市公安局 | 关 键 词:综合,政务,工作,工作信息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9-05-17 | 发布日期:2019-05-17 |
体 裁 | 生效日期:2019-05-17 | 废止日期 |
现在大部分人为了变年轻
通过化妆、美容等方式改变外在面貌
但是
来某为了“年轻”
花钱伪造假身份证
结果被户籍民警一眼识破
2019年5月14日16时许
一男子来到新密市公安局来集派出所户籍室办理同一人证明。户籍民警刘瑞君对该人身份证核验后,发现该男子所持的身份证是虚假证件。立即通知值班副所长周建忠。周建忠迅速赶到户籍室,对该男子做进一步调查。
啥也不说了,快跟小编一起去学法
使用伪造的身份证,并不是小事一桩
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的;
(二)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
(三)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
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
(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
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有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所列行为之一,从事犯罪活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