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725842782/2019-00020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通知公告 | |
发布机构:新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关 键 词:综合,通知 | |
文 号:新密建〔2019〕27号 | 成文日期:2019-05-29 | 发布日期:2019-05-29 |
体 裁:通知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关于印发《新密市打击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
局属各科室,各二级机构,各建设、施工、监理企业及有关单位:
现将《新密市打击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2019年5月29日
新密市打击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
违法行为专项治理行动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号)和《河南省打击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专项治理行动方案》(豫建建〔2019〕29号)、《郑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全市打击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郑建文〔2019〕69号)等有关规定要求,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严厉打击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切实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活动,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建筑工程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不仅严重扰乱建筑市场秩序,影响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还极易引发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等诸多问题。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树立底线思维意识,将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等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上,真正做到“两个维护”,坚决纠正查处不力、执法不严、处罚偏软等现象,保持对建筑市场违法行为零容忍的高压态势,努力营造诚信经营的良好营商环境。
二、主要目标
通过开展打击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专项治理行动,构建“源头防控、保持高压、凡违必打、标本兼治”的长效机制,有效遏制建筑工程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使全市建筑市场秩序得到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主要参与方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三、治理范围
新密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纳入监管的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及其参建各方主体。
四、治理内容
(一)对项目建设单位,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以下问题:
1. 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
2. 应当招标未招标或未按照法定招标程序发包;
3. 设置不合理的招标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4. 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
5. 工程款、劳务费未按照合同约定拨付给施工企业。
(二)对项目的承包单位(包括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和专业分包单位),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以下问题:
1. 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包括母公司承接建筑工程后将所承接工程交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施工的情形)或个人施工;
2. 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
3. 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及以上未与本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且没有建立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
4. 合同约定由承包单位负责采购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施工单位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
5. 专业作业承包人承包的范围是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专业作业承包人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
6. 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
7. 专业工程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但建设单位依约作为发包单位的除外;
8. 专业作业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承包单位;
9. 施工合同主体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承包单位收到款项后又将款项转拨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
10. 两个以上的单位组成联合体承包工程,在联合体分工协议中约定或者在项目实际实施过程中,联合体一方不进行施工也未对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并且向联合体其他方收取管理费或者其他类似费用;
11. 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给个人;
12.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
13. 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施工总承包合同范围内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钢结构工程除外;
14. 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
15. 专业作业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
16. 专业作业承包人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主要周转材料费用。
(三)监理公司的资质出借与挂靠、人员到岗到位与职责履行情况.
五、工作要求
(一)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监理企业、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按照该方案的检查材料目录要求,准备检查材料,并认真开展自查,填写自查情况登记表。2019年5月31日前将加盖单位公章的相关材料和自查情况登记表报送新密市住建局建管科,将自查情况登记表电子版发送至gck6653@163.com邮箱。
(二)新密市住建局将以逐一排查、重点排查和回头看排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各工程项目及各参建方主体进行检查。重点检查:报送材料不及时、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且拒不支付的工程项目、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工程项目;投诉、举报存在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工程项目;因存在其他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可能造成重大质量安全隐患或其他严重不良影响的工程项目。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将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相关的责任主体和责任人员进行惩处。
(三)新密市住建局根据排查情况填写《新密市打击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专项治理行动方案》汇总表,并于每月25日前将汇总表报送郑州市城乡建设局。
(四)郑州市城乡建设局从6月份起,结合省住建厅的通报情况,每月对各县(市)区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通报。
附件:1. 新密市打击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专项
治理行动自查表
2. 建设单位自查情况登记表
3. 施工单位自查情况登记表
4. 材料目录
5. 新密市打击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专
项治理行动检查情况汇总表
6. 新密市打击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专
项治理行动发现问题线索及查处情况汇总表
附件1
新密市打击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
违法行为专项治理行动自查表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施工总承包单位:
监理单位: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项目经理(建造师):
总监理工程师:
附件2
建设单位自查情况登记表
建设单位: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自 查 内 容 | 自查情况(是/否) |
1 | 将工程发包给个人 | |
2 | 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 |
3 | 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未招标或未按照法定招标程序发包 | |
4 | 依法应当申请直接发包的未申请或申请未核准仍直接发包 | |
5 | 设置不合理的招标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 |
6 | 设置违反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款的规定 | |
7 | 签订阴阳施工合同 | |
8 | 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 | |
9 | 违反施工合同约定,通过各种形式要求承包单位选择其指定分包单位 | |
10 | 工程款支付凭证上载明的单位与施工合同中的单位不一致 | |
11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发包行为 |
自查人员: 联系电话:
注:存在自查内容所述问题的,在自查情况栏中填“是”,若不存在则填“否”。
附件3
施工企业自查情况登记表
施工企业: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自查 项目 | 自查内容 | 自查情况(是/否) |
1 | 是否存在转包、挂靠行为 | 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包括母公司承接建筑工程后将所承接工程交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施工的情形)或个人施工 | |
2 | 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 | ||
3 |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分包)单位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及以上未与本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且没有建立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 | ||
4 | 合同约定由承包单位负责采购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施工单位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 | ||
5 | 专业作业承包人承包的范围是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专业作业承包人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 | ||
6 | 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 | ||
7 | 专业工程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建设单位依约作为发包单位的除外) | ||
8 | 专业作业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承包单位 | ||
9 | 施工合同主体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承包单位收到款项后又将款项转拨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 | ||
10 | 两个以上的单位组成联合体承包工程,在联合体分工协议中约定或者在项目实际实施过程中,联合体一方不进行施工也未对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并且向联合体其他方收取管理费或者其他类似费用 | ||
11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转包、挂靠行为 | ||
12 | 是否存在违法分包行为 | 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给个人 | |
13 |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 | ||
14 | 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施工总承包合同范围内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钢结构工程除外) | ||
15 | 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 | ||
16 | 专业作业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 | ||
17 | 专业作业承包人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主要周转材料费用 | ||
18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行为 |
自查人员: 联系电话:
注:1.存在自查内容所述问题的,在自查情况栏中填“是”,若不存在则填“否”;
2.每一个项目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均需单独填写此表。
附件4
材料目录
类别 | 序号 | 材料名称 |
建设单位 | 1 | 营业执照 |
2 | 招标公告(招标发包提供) | |
3 | 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招标发包提供) | |
4 | 投标文件(招标发包提供) | |
5 | 中标通知书(招标发包提供) | |
6 | 施工总承包合同 | |
7 | 专业承包合同 | |
8 | 施工许可证 | |
9 | 工程款支付凭证 | |
总包单位 | 10 | 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
11 | 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花名册 | |
12 | 项目经理劳动合同、社保证明、工资发放单、注册证书 | |
13 | 技术负责人劳动合同、社保证明、工资发放单、职称证书 | |
14 | 质量负责人劳动合同、社保证明、工资发放单、岗位证书 | |
15 | 安全负责人劳动合同、社保证明、工资发放单、岗位证书 | |
16 | 专业分包合同 | |
17 | 劳务分包合同 | |
18 | 材料设备采购合同 | |
19 | 材料设备租赁合同 | |
20 | 专业分包工程款支付凭证 | |
21 | 劳务分包款支付凭证 | |
22 | 农民工工资银行代发制凭证 | |
23 | 材料设备采购台账、支付凭证 | |
24 | 材料设备租赁台账、支付凭证 | |
25 | 自有机构设备、周转材料的证明 | |
26 | 农民工工资分账管理制凭证 | |
27 | 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凭证 | |
分包单位 | 28 | 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 |
29 | 现场负责人劳动合同、社保证明、工资发放单、注册证书 | |
30 | 劳务分包合同 | |
31 | 所有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凭证 | |
监理单位 | 32 | 资质证书 |
33 | 监理合同 | |
34 | 监理例会会议纪要 | |
35 | 监理月报 | |
36 | 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 | |
37 | 分包单位资质和人员资格报审材料 | |
38 | 核查、抽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情况的证明材料 | |
39 | 监督农民工工资足额发放凭证 |
附件5
新密市打击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专项治理行动检查情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加盖公章): | ||||||||||||||||||||||||||||||||||
检查项目情况 | 检查建设单位情况 | 检查施工企业情况 | 检查个人情况 | 对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的查处情况 | 对个人的查处情况 | |||||||||||||||||||||||||||||
应检查项目数 |
已检查项目数 |
有违法发包行为的项目数 |
有转包行为的项目数 |
有违法分包行为的项目数 |
有挂靠行为的项目数 |
有其他违法行为的项目数 |
应检查建设单位数 |
已检查建设单位数 |
有违法发包行为的单位数 |
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单位数 |
应检查企业数 |
已检查企业数 |
有转包行为的企业数 |
有违法分包行为的企业数 |
有挂靠行为的企业数 |
有出借资质行为的企业数 |
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企业数 |
在有转包行为项目上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人数 |
在有出借资质行为项目上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人数 |
有挂靠行为的个人数 |
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个人数 |
罚款金额 (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金额 (万元) |
停业整顿企业数 |
降低资质企业数 |
吊销资质企业数 |
限制投标资格企业数 |
给予其他处理的企业数 |
罚款金额 (万元) |
没收违 法所得金额 (万元) |
责令停止执业的个人数 |
吊销执业资格的个人数 |
终身不予注册的个人数 |
给予其他处理的个人数 |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填表人: 电话: | ||||||||||||||||||||||||||||||||||
附件6
新密市打击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专项治理行动
发现问题线索及查处情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加盖公章):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地址 | 检查时间 | 问题线索 | 处理方式(勾选) | 立案查处情况 | 其他处理措施 | 整改或移交立案查处情况结果 | |||||
提出 整改 | 移交立案查处 | 建设单位 | 施工企业 | 个人 | 案情简介 | ||||||||
总承包企业 | 专业分包及劳务企业 | ||||||||||||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填表人: 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