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5253533/2019-00180 | 主题分类:农业、畜牧业、渔业、林业、水利、粮食/水利、水务/业务信息/水务安全生产管理 | |
发布机构:新密市人民政府 | 关 键 词:农业,水利,水务,水利水务 | |
文 号:新密政文〔2019〕88号 | 成文日期:2019-06-04 | 发布日期:2019-06-10 |
体 裁:通知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新密市人民政府
关于修订新密市河长制工作河湖库
巡查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我市河湖库巡查制度于2017年度制定,通过近2年的实施,有效保证了各级河长定期巡河、履职尽责,促进了河湖库问题早发现快解决,但河长巡河频次,与郑州建设国家中心城市要求还有一定差距,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郑州市河长制工作河湖库巡查制度的通知》(郑政文〔2019〕54号),经研究,决定对巡河频次内容予以修订。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原《新密市河长制工作河湖库巡查制度》即行废止。
2019年6月4日
新密市河长制工作河湖库巡查制度
第一条 巡查主体。市、乡、村三级河长以及巡护员作为巡查主体,定期开展巡查活动。
第二条 巡查频次。各级河长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时进行河道巡查,原则上市级河长每月不少于1次,乡级河长每半月不少于1次,村级河长每周不少于1次。
第三条 巡查内容。各级河长在巡查中,根据工作职责,结合区域实际情况,重点对河湖(库)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等情况进行全面巡查。
第四条 巡查记录。每次巡查结束后,各级河长应及时将巡查情况录入河湖(库)巡查记录本;巡查记录由上一级河长负责检查,检查结果列入年终考核。
第五条 巡查报告。各级河长对巡查当日的河道基本情况、发现问题及整改情况、投诉举报处理情况等汇总,形成巡查报告,于每次巡查结束5日内报送至上一级河长。
第六条 落实问题整改。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下级河长及巡护员上报的问题和各类举报投诉,市级河长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行政区责任单位签发整改督办单,明确整改内容和时限,并及时跟踪问效,确保问题整改到位。
第七条 建立常态化巡查机制。村级河长、河湖(库)巡护员要落实周看日巡制度,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巡护员日常巡查情况做好记录,并每月汇总,于次月3日前上报至乡级河长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