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郑州市金水区四季汽车维修服务中心的行政处罚公告

索 引 号:67169631X/2019-00027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业务信息/环境违法处罚
发布机构:金水区环境保护局关 键 词:环境保护,行政处罚
文    号成文日期:2019-05-20发布日期:2019-06-18
体    裁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关于对郑州市金水区四季汽车维修服务中心的行政处罚公告

郑州市金水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金环罚决字[2019]第006号

 

郑州市金水区四季汽车维修服务中心:

企业地址:郑州市金水区东明北路269号德亿时代城西门面房M01-05

法定代表人:李鸿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105MA44HA69X4(1-1)

我单位于2019年2月27日对你单位涉嫌违法排放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案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主要从事汽车修理与维护。2019年2月26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洗车车间内停有一辆喷漆未干的车辆,有明显漆味,未安装喷漆房及污染防治设施。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下达了郑州市金水区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金环罚责改【2019】第009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3月13日,我局再次对你单位进行检查,你单位正常营业中,现场未发现有喷枪、油漆等用于喷漆作业的工具。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以上事实有现场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根据该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符合“当事人当年度初犯的”阶次,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行为等次,应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人民币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罚款的履行期限与方式:请你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收款人:郑州市金水区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收款专户;账号:79930188000060739;开户行:中国光大银行郑州花园路支行)缴纳罚款,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但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或郑州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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