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67169631X/2019-00026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业务信息/环境违法处罚 | |
发布机构:金水区环境保护局 | 关 键 词:环境保护,行政处罚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9-05-17 | 发布日期:2019-06-18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郑州市金水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金环罚决字[2019]第005号
河南省好年景药肥缓控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企业地址:郑州市金水区柳林镇杨金产业园马林西路与永兴路交叉口
投资人:徐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MA44HQ5545(1-1)
我单位于2019年2月26日对你单位涉嫌违反重污染天气预警管控制度案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主要从事缓控释药肥(农药)技术的研发与推广和农作物使用药肥的生产销售。2019年2月24日,郑州市正处于重污染天气红色管控期间,工业企业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行业“一厂一策”停限产措施,你单位按照要求应停止生产,现场检查时你单位造粒车间正在进行造粒生产作业,执法人员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按要求停产。2019年3月8日我局对你单位再次进行检查,你单位处于停产状态。上述此行为违反《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六条:“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危害公众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发布空气重污染预警信息,并按照应急预案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石方作业和建筑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减少或者停止幼儿园和学校户外体育课等应急措施”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的规定,符合“当事人当年度初犯的或者环境影响较小、污染后果不严重的”阶次,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行为等次,应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拒不执行市人民政府责令停产、限产决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查封排污设施,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执行停止工地石方作业、建筑拆除施工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执行停止露天烧烤应对措施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做出人民币陆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罚款的履行期限与方式:请你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收款人:郑州市金水区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收款专户;账号:79930188000060739;开户行:中国光大银行郑州花园路支行)缴纳罚款,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但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或郑州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