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重大行政决策公开制度》《重大民生决策事项民意调查制度》《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制度》和《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材料归档和档案管理制度》

索 引 号:005307466/2019-00348主题分类:综合政务/公报公示/公告公示
发布机构:新密市卫健委关 键 词:重大决策
文    号成文日期:2019-06-18发布日期:2019-06-20
体    裁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新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重大行政决策公开制度》《重大民生决策事项民意调查制度》《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制度》和《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材料归档和档案管理制度》新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重大行政决策公开制度》《重大民生决策事项民意调查制度》《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制度》和《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材料归档和档案管理制度》

 

新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重大行政决策公开制度》《重大民生决策事项民意调查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制度》和《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材料归档和档案管理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公开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透明度,推进重大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和省、市有关政务公开的要求,结合我委工作实际,特制定重大行政决策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提高重大决策透明度,推进重大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实行重大行政决策公开。

  第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公开制度是指市卫健委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公开重大行政决策的标准、要求、程序等行政决策效能监察制度。

  第三条 重大决策公开的基本内容:

  (一)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市卫健委工作计划和措施;

 (二)涉及发展和改革的重大决策和制度的制定;

  (三)重大工作部署、重大项目安排、中长期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四)涉及政府规范文件的草拟,我委重要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和实施;

  (五)财务预算及一次性投入、额度较大的财务问题;

  (六)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范围内人员的任免和奖惩;

  (七)重大事件、案件和紧急情况的研究处理;

  (八)重大或者疑难的涉及行政审批、行政裁决、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等事项;

  (九)处置重大或重要国有资产;

  (十)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公开:

  (一)市卫健委行政负责人宣布;

  (二)公开发行的信息专刊或其他报纸、杂志;

  (三)市政府信息网和政务服务网及互联网;

  (四)广播、电视等公众媒体;

(五)市卫健委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五条 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向社会公示的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中收集到的主要意见、建议及理由等信息,要由具体承办该项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室形成公开报告。公示报告应包括公示的基本情况、收集的主要意见(建议)及理由、对主要意见(建议)的处理意见等内容。公开报告作为委党组进行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对公开报告中提出的重要意见,决策中未采纳的,应说明理由,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六条 凡应该公示而没有公开以及公开内容不规范的,不得提交委党组讨论。同时,书面责成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公开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委机关各科室、工作人员年终考核的一项内容。


重大民生决策事项民意调查制度

 

第一条 为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促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的要求,结合我委实际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民意调查是指在重大民生决策之前,应深入相关部门、单位和基层,广泛收集有关基础资料,征求群众意见,并在对有关资料分析研究的基础上,作出科学客观的论断,为决策提供事实依据和实证参考。

第三条 市卫生健康委凡有关医疗卫生、计划生育、医改、民生工程等重大民生决策事项,涉及公众利益的政策调整、政策措施制定等重大决策事项,在做出决定前应按制度进行民意调查。

第四条 民意调查要遵循以下原则:

1、实事求是原则。民意调查应深入到基层一线,实事求是地进行调查了解,掌握充分确凿的第一手资料。对调查了解来的事实和材料,进行科学客观的分析研究,透过表面现象,找出问题本质,得出正确结论。

2、充分反映民意原则。民意调查应坚持以人为本,关注国计民生,充分听取决策事项利害关系人的诉求,广泛征求各方面群众的意见,体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

3、把握大局突出重点原则。民意调查既要抓住对决策事项影响较大的重点内容和关键环节,集中力量突破,又要立足全局、着眼长远,全面考虑其他情况和因素对决策事项的影响。

第五条 民意调查工作应遵循以下程序:

1、调查方案制定。由决策事项牵头科室根据决策事项的要求,提出调查方案。调查方案应包含调查指导思想、调查内容、调查方法、调查范围和调查提纲及其他应明确的事项。

2、调查方案审核。调查方案制定后需报委办公会议研究审核,必要时召开党政联席会或组织法律顾问、相关专家研究论证。

3、组织实施调查。牵头科室组织有关人员成立调查工作小组,也可聘请第三方机构,根据调查方案确定的指导思想、内容方法等,开展实地调查,收集有关资料。

4、撰写调查报告。调查分析应深入、全面、科学,调查结论应切合实际、准确、客观,调查报告应观点明确、论据充分、论证合理。

5、调查结果运用。决策事项牵头单位根据调查分析报告,对决策事项内容进行补充完善,与调查报告一并报委办公会议研究。

第六条 民意调查报告和有关原始资料在调查完成后要及时整理归档,由决策事项牵头科室保存。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提高政府决策的法制化水平,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涉及本委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专业性强、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行政决策事项,包括:

(一)我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二)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与调整;

(三)市政府职权范围内的其它重大行政决策。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是指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合法性进行法律审查。

第四条  市司法局公室具体负责全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工作。法律、法规已明确规定主管部门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审查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作出决定之前,经主任批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拟定应当在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正式上报市政府或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之前,提交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对需进行协调的,或需经过专家咨询论证、公示、听证等工作的,事先应当做好相应工作。

第六条  决定进行合法性审查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我委应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提供下列材料交市司法局,并对其真实性、可靠性、完整性负责:

(一)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基本情况,含相关统计数据,调查分析和评估报告等资料;

(二)拟定该行政决策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三)该行政决策事项的可行性说明(含我委的法制科出具的法律意见)以及类似情形的外地做法;

(四)专家咨询论证意见和公示、听证的综合材料;

(五)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时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市司法局需要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我委补充材料的,我委应当于3工作日内补齐;情况紧急的,应当在市司法局指定的时间内提交。

第八条  批准启动合法性审查程序后,重大行政决策拟定单位按本规定第七条向市司法局提供的材料齐备之日为受理日。

第九条  市卫生健康委法制科主要从以下方面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一)决策权限是否合法;

(二)决策内容是否合法;

(三)决策程序是否合法。

第十条  市司法局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时,可以开展下列工作:

(一)到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调查研究;

(二)收集相关资料;

(三)根据需要组织有关单位、专家学者和政府法律顾问进行法律咨询。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法律审查过程中的座谈会、征求法律意见会,由市司法局负责召集和主持,并根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的范围确定会议规模和参会单位。

第十二条  市卫生健康委法制科股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一般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合法性审查书面意见。如遇特殊情况需即时审查的,应当在要求的时限内完成。

第十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经过合法性审查后,市卫生健康委法制科应当及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交决策事项拟定股室。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应当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

(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权限、内容、程序的基本分析;

(三)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中存在的问题;

(四)市司法局认为有必要提出的其他问题;

(五)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合法或违法(部分违法)的结论及修改意见或建议。

第十四条  经市卫生健康委法制科审查后认定为不合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建议暂停或终止该事项决策程序;对市司法局依法提出的合法性审查修改意见或建议,市卫生健康委法制科应充分考虑,并根据审查意见在10个工作日内做好修改工作。

市卫生健康委法制科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应当作为市卫生健康委决策的重要依据。

 

 


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市卫生健康委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的跟踪、调查与反馈,以便及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规范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确保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是指负责评估的组织、机构依据一定的标准和程序,运用科学、系统、规范的评价方法,对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后的效果作出综合评定,并由此决定决策延续、调整或终结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一)制定卫生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编制卫生健康事业发展规划规划、年度计划;

(二)重大卫生健康专项财政资金安排;

(三)重大卫生健康投资项目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

(四)确定和调整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医疗卫生服务价格;

(五)制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

(六)需要由市卫生健康委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由市卫健委指定相关部门具体负责,委法制科受市卫健委委托具体负责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的组织与协调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经市卫健委批准,可委托有关专业机构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一般在该行政决策实施一年后进行。如有必要,可以对该行政决策组织再次评估,两次评估的时间间隔一般应在一年以上。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评估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

第七条 下列情形可依法启动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重大行政决策提出较多意见的。

(二)重大行政决策机关认为需要进行评估的。

(三)人大、政协建议进行决策评估的。

(四)上级机关要求进行评估的。

(五)其他需要启动评估工作的情形。

第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围绕以下内容开展:

(一)决策实施的结果与决策制定的目的是否符合。

(二)决策实施的成本、效益分析。

(三)决策带来的负面因素。

(四)决策在实施对象中的接受程度。

(五)决策实施带来的近期效益和长远影响。

(六)决策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主要原因和调整建议。

第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的实施:

(一)运用个体访谈、集体访谈或采用文件资料审读、抽样问卷等方法采集、整理决策实施情况信息。

(二)采用定性、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统计分析决策信息。

(三)运用成本效益统计、抽样分析法等政策评估方法得出结论并加以综合分析,最终获得综合评定结论。

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的具体方法可以根据决策特点和评估的要求,选择上述一种或多种方法。

第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应当在60日内完成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情况复杂的,经市卫健委主要负责人同意,可延长30日。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报告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行政决策进行总体评估,对行政决策效果作出定性与定量评价。

(二)提出行政决策评估和定性、定量评价的依据。

(三)行政决策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四)对行政决策延续、调整或终结的建议。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报告应当报市卫健委研究审定,形成对决策延续、调整或终结的决定。

第十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纳入依法行政绩效考核内容,对出现重大行政决策失误、执行不力、无故不予执行或拖延执行等行为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工作职责,对违反工作纪律、滥用职权等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法律、法规或规章对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材料归档和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卫生健康委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材料归档和档案管理工作,加强决策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档案法》《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机关档案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材料归档和档案管理制度,是指决策单位对重大行政决策制定过程中的决策启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以及决策公布、解读等全过程通过一定的载体形成记录,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记录材料进行归档的一系列相关活动。
  第三条 市卫健委重大行政决策由单位统一负责档案归档工作。
  第四条 市卫健委法制科负责对重大行政决策草案进行研究修改和履行市政府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以及决策公布、解读的全过程记录、材料归档和档案管理等工作。
  法制科统筹协调、指导监督落实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材料归档和档案管理工作职责。
  第五条法制科负责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并对其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进行全过程记录、材料归档和档案管理。
  第六条 法制科负责本单位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等工作;其他配合科室应当及时收集、整理在参与或者协办有关工作过程中形成的材料,统一移交给法制科归集和保管。
  法制科和档案工作人员负责决策草案归档材料接收、整理、装订、录入、存储、保管和利用等档案管理工作。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包括决策启动、调查研究、草案拟订、研究修改和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程序以及决策公布、解读的完整过程。
  记录工作应当贯穿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始终坚持真实、准确、系统、全面地反映决策事项客观情况,并与决策事项工作进度同步部署、同时实施,确保记录工作的及时性、连贯性、完整性、高效性。
  第八条 市卫健委党组会议、全体会议、工作会、工作专题会等形式研究讨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时,参加人员、意见建议、分歧问题、会议讨论情况和决定应当如实记录,制作会议纪要、会议录音整理材料等一并归档。
  将有关会议的通知、议题、议程、安排、纪要做好登记,将会议纪要等决策记录材料的征求意见、审查把关、审定签批等环节作为实行决策参与者确认制度的基本要求。
  第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主要采取收集、整理、制作、保管等方式将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以文字、图表、音像等表现形式并通过书面资料、电子数据等载体进行固定和留存,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追溯管理。
  第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归档材料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决策草案的起草说明。
  (二)决策内容的法律和政策依据。
  (三)征求有关科室和单位意见的采纳情况和不采纳理由说明及有关单位复函。
  (四)按照有关要求履行听证、公众参与、专家咨询论证、风险评估等程序的规定资料,公众参与反馈意见汇总和处理情况说明。

  (五)法制科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六)本单位集体讨论决定的相关材料。
  (七)决策的正式印发、公布、解读文本。
  (八)档案管理法律政策文件规定和需要归档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应当将全过程记录有关材料按照不同决策事项单独立卷保存,并在决策草案办结后次年第一季度向法制科归档;采用办公自动化或者其他业务系统的,应当随办随归。
  归档时交接双方按照有关规范和标准审查归档材料质量,根据归档目录清点核对,并履行签收登记的交接手续。
  第十二条 完善档案管理工作流程,协调处理本机关、本系统档案工作重大事务和重要事项。
  第十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的全部档案统一由委法制科集中进行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管理,加强档案的数字化处理。
  第十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档案整理应当遵循文件材料的形成规律,保持文件材料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分不同价值,便于保管和利用,逐步推进卷件融合管理。
  第十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档案材料应当统筹开展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的安全保密工作,根据其载体属性进行存储和保管,采取有效措施严防信息篡改、丢失、外泄,确保实体安全和信息安全。
  涉密重大行政决策档案进行数字化、涉密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第十六条 利用重大行政决策档案应当履行查阅手续,进行档案查阅登记和利用效果反馈记录。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对利用活动及时跟踪和监督。
  第十七条 法制科实施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材料归档和档案管理工作进行跟踪、指导和督办。

  第十八条 有关单位或者人员违反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机关档案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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