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5252661/2019-00159 | 主题分类:民政、扶贫、救灾/社会救助/政策法规/规章 | |
发布机构:郑州市民政局 | 关 键 词:社会救助 | |
文 号:郑民文〔2019〕54号 | 成文日期:2019-06-28 | 发布日期:2019-06-28 |
体 裁:通知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2019全国、全省民政工作会议精神,提高我市社会救助水平,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进一步增强社会救助兜底保障能力,根据郑州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数据,测算了我市低保标准调整范围,经与市扶贫部门对接,并报市政府研究同意,决定从2019年7月1日开始,城乡低保标准统一调整提高为每人每月700元。为确保各项救助标准落实到位,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城乡低保标准一体化
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工作报告2019年重点工作任务分解的通知》(郑政办〔2019〕14号)要求,决定从2019年7月1日开始,全市实行城乡低保标准一体化,低保标准统一调整提高为每人每月700元。
(一)人均耕地0.3亩(不含)以下的低保家庭,其低保标准按照新标准的100%核定为每人每月700元;人均耕地0.3亩(含)以上的低保家庭,其低保标准按照新标准的70%核定为每人每月490元。
(二)按照70%核定低保标准的低保家庭,其耕地收益不计入家庭收入,根据困难程度按照原农村低保政策规定分为A、B、C三类,分别按核定低保标准的100%、80%、60%发放低保金。
(三)符合重度残疾人享受生活救助四个条件的低保对象,家庭人均耕地0.3亩(不含)以下的,按照每人每月700元发放低保金;家庭人均耕地0.3亩(含)以上的,按照每人每月490元发放低保金。
二、做好与特困供养标准衔接
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郑政文〔2017〕108号)规定:郑州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按照低保标准的1.5倍执行。城乡低保标准一体化后,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同时实行一体化,新调整的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统一调整提高为每人每年不低于12600元。
家庭人均耕地0.3亩(不含)以下的特困供养对象,其基本生活标准按照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的100%核定为每人每年不低于12600元;家庭人均耕地0.3亩(含)以上的特困供养对象,其基本生活标准按照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的70%核定为每人每年不低于8820元。
三、加强低保资金使用监管
今年,民政部、省民政厅、市民政局都将低保资金发放和监管作为2019年农村低保专项治理工作要点。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城乡低保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的统计工作,并提前将人员名单和发放金额报同级财政部门。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优先安排使用上级资金,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及时足额匹配,确保低保金、特困人员供养金每月10日前发放到户。同时,各级要加强低保资金的使用监管,防止发生贪污侵占、虚报冒领、截留私分低保资金等问题。
四、加大政策宣传力度
积极宣讲新的社会救助政策和新的社会救助标准,使基层社会救助经办人员深入了解掌握政策,更好地为城乡困难群众服务。有效利用广播、宣传单、板报、低保公示等形式,充分发挥城乡居委会和村委会基层自治组织的优势,多角度、全方位宣传新的救助标准,使困难群众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及时申请低保救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郑州市民政局 郑州市财政局
2019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