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册

新密环罚决字〔2019〕142号

索 引 号:005308039/2019-00437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业务信息/环境违法处罚
发布机构:新密市环境保护局关 键 词: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保护,治理
文    号成文日期:2019-07-10发布日期:2019-07-10
体    裁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新密环罚决字〔2019〕142号

新密市环境保护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新密环罚决字〔2019〕142号

新密市万里翔环保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应汉林

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3395490533B

注 册 地 址:新密市来集镇陈沟村五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4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生产车间内注塑机磨具上方未安装集气罩。执法人员向你单位现场下达了《新密市环境保护局责令(限期)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新密环违改字〔2019〕0399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之规定。

我局于2019年5月22日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新密环罚先告字〔2019〕156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你单位对处罚内容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单位逾期未向我局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我局认为,你单位放弃这些权利。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回证等证据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罚款伍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郑州银行新密支行,收款人:新密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帐号:99301880180000308。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换取正式收据并送至监察大队执法科备案。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向新密市人民政府或者郑州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印 章)

                                             2019年7月9日


标签: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昵称:
匿名发表 登录账号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