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领导干部干预行政执法、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健全执法过错纠正和责任追究制度和实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

索 引 号:005307466/2019-00352主题分类:综合政务/公报公示/公告公示
发布机构:新密市卫健委关 键 词:综合
文    号成文日期:2019-07-13发布日期:2019-07-13
体    裁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新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领导干部干预行政执法、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健全执法过错纠正和责任追究制度和实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新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领导干部干预行政执法、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健全执法过错纠正和责任追究制度和实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

新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领导干部干预行政执法、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

《健全执法过错纠正和责任追究制度和实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


领导干部干预行政执法、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要求,防止领导干部干预行政执法、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确保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文件精神,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委班子成员及各科室负责人,应当带头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行政执法权威,支持各行政执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任何人都不得要求行政执法单位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处理案件,都不得要求行政执法单位做有碍公正执法的事情。

第三条  对行政执法工作负有领导职责的人员,因履行职责需要,可以依照工作程序了解案件情况,组织研究行政执法政策,统筹协调依法处理工作,督促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为行政执法人员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不得对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具体行政行为等作出具体决定。

第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不得执行任何领导干部违反法定职责或者法定程序、有碍执法公正的要求。行政执法人员对于领导干部的干预、说情或者打探案情,应当予以拒绝;对于在法律程序之外转递涉案材料的,应当告知其依照程序办理。

第五条  对领导干部干预行政执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对相关信息要依法提取、介质存储、专库录入、入卷存查,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对以组织名义向行政执法单位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行政执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行政执法人员均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

行政执法单位应当依托信息技术,结合本部门案件管理实际,建立领导干部过问案件信息专库,明确录入、存储、报送、查看和处理流程。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执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行为,受法律和组织保护。领导干部不得对行政执法人员打击报复。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行政执法人员免职、调离、辞退或者作出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行政执法人员因严格执法而在考评、晋升、履职等方面遭受不公平对待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诉。

行政执法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执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行政执法机关进行举报或者提供线索。行政执法机关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如实记录。

第七条  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在每季度的第一个月上旬对上一季度行政执法人员记录的领导干部干预行政执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进行汇总分析,以专题报告的形式报送委党组和上级行政机关。行政执法人员认为领导干部干预行政执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节严重,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办理的,应当作为特别事项及时报告。

第八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法干预行政执法活动,委党组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

(一)在行政案件、立案、调查、处理、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二)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三)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四)其他违法干预行政执法活动、妨碍执法公正的行为。

第九条  领导干部在干预行政执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过程中,有请吃、送礼、利诱等情节的,采用威胁或者通过办案单位负责人向办案人员施压等手段的,应当作为典型案例予以通报。

第十条  领导干部有本办法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造成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造成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领导干部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执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有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情形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纪依法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  领导干部干预执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应当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政绩考核体系,作为考核干部是否遵守法律、依法办事、廉洁自律的重要依据。

领导干部年度述职述廉时,应当对照检查是否有干预执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行为,并接受干部群众的评议监督。

 

 

健全执法过错纠正和责任追究制度和实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

 

市司法局要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全程监督;市监察委要加强责任监督.有关国家机关在受理投诉举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活动中,或者在行政执法监督、审计及处理重大事故、事件、案件等工作中,发现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过错责任的,有权向追究过错责任的机关(以下简称责任追究机关)提出追究过错责任的建议。

责任追究机关要完善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行政执法人员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的职责,影响行政效率或者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给行政执法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以下简称过错责任):

1.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申诉、控告、检举不按照规定调查、处理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按照规定实施许可、审批的;

3.不按照规定履行检查、检验、监测等行政监督职责的;

4.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法定职责等其他情形的;

(二)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过错责任:

1.超越职权的;

2.违反法定程序的;

3.无合法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的;

4.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

5.故意刁难,选择性执法,滥用自由裁量权,行政执法行为明显不当或者行政执法结果明显不公正的;

6.行政执法方式明显粗暴的;

7.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权限、条件、程序、时限或者方式等其他情形的。

(三)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的过错责任,由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下统称责任人员)承担。法制部门审核后如已提出不同意见,不承担责任。

对行政执法机关追究过错责任的,应当同时追究责任人员的过错责任。

(四)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方式分为:

1.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2.通报批评;

3.暂扣或者缴销行政执法证件;

4.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5.减发或者停发绩效考核奖金;

6.诫勉谈话;

7.停职轮岗培训;

8.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9.责令辞去职务;

10.免职;

11.辞退;

12.国家、省规定的其他种类。

前款规定的各项种类,适用于对责任人员追究过错责任的情形;第1、2、4项适用于对行政执法机关追究过错责任的情形。(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过错责任:

1.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2.干扰、妨碍、抗拒对其过错行为进行过错责任追究的;

3.对投诉人、举报人、申诉人打击报复的;

4.同一工作人员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同类过错行为的;

5.行政执法机关内部管理和监督不力,年度内发生两起及以上重大违法行政执法案件、事件或者因不履行行政执法职责而导致重大事故,造成严重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6.其他依法应当从重追究过错责任的情形。

(六)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能够主动、及时报告过错行为并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过错责任。

过错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追究过错责任。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追究过错责任:

1.因不可抗力或者紧急避险等因素,无法正常履行法定职责的;

2.行政执法依据不明或对有关事实和依据的理解认识不一致,致使行政执法行为出现偏差的;

3.行政相对人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致使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难以作出正确判断的;

4.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和改革创新中的过失;

5.其他依法依规不予追究过错责任的情形。

(八)追究行政执法机关的过错责任,由行政执法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执法机关进行调查、作出决定;追究责任人员的过错责任,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进行调查、作出决定。

(九)纪检监察机关依法履行监察职责,按照管理权限向责任追究机关提出过错责任的监察建议。

(十)追究过错责任的同时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法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责任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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