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密环罚决字〔2019〕115号

索 引 号:005308039/2019-00356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业务信息/环境违法处罚
发布机构:新密市环境保护局关 键 词: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保护,治理
文    号成文日期:2019-07-15发布日期:2019-07-15
体    裁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新密环罚决字〔2019〕115号

新密市环境保护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新密环罚决字〔2019〕115号

新密市常青汽车修理厂:

经营者:梁银娥

社会信用代码:92410183MA4351JE28

注 册 地 址:新密市白寨镇郑密路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6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维修车间西南角六个废油桶随意堆放,地面上遗撒有废机油,面积约8平方,地面未硬化,造成废机油流失和渗漏。执法人员向你单位现场下达了《新密市环境保护局责令(限期)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新密环改决字〔2019〕0874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五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不处置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承担。”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7月8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新密环罚先告字〔2019〕208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你单位对处罚内容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单位逾期未向我局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我局认为,你单位放弃这些权利。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回证等证据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十一项“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十一)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之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罚款壹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郑州银行新密支行,收款人:新密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帐号:99301880180000308。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换取正式收据并送至法制信访科备案。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向新密市人民政府或者郑州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印 章)

                                             2019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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