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5253533/2019-00257 | 主题分类:科技、教育/科技/业务信息/科研机构建设 | |
发布机构:新密市人民政府 | 关 键 词:科技 | |
文 号:新密政办〔2019〕24号 | 成文日期:2019-07-19 | 发布日期:2019-07-26 |
体 裁:通知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新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新密市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新密市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的若干政策》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7月19日
新密市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的若干政策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集聚优质科技创新资源,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发挥科技创新的引领和带动作用,根据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郑政办﹝2019﹞24号),特制定本政策。
第一条 本政策支持的新型研发机构,是指经郑州市科技局、河南省科技厅或国家科技部认定(备案)、围绕区域性、行业性技术需求,主要从事科技研发、成果转化、企业孵化、人才培养、技术服务等活动,采用多元化投资、企业化管理和市场化运作的独立法人机构。
第二条 新组建的新型研发机构可根据科研的类型、目的及共建协议约定,批准登记设立为企业、事业单位或民办非企业。
第三条 由市政府主导组建的新型研发机构,在初建期内,市财政可给予最多5年的开办运行经费支持,根据研发人员规模每年最高给予2000万元,主要用于研发平台建设、技术开发、成果转化、人才引进、日常办公运行等。对促进新密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特别重大意义的研发机构,可实行“一事一议”。
第四条 对新认定的郑州市级及以上新型研发机构,市财政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其中,新认定的郑州市级新型研发机构一次性给予30万元的补助;新认定的河南省新型研发机构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补助;新认定的国家级新型研发机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的补助。
第五条 按照择优奖励的原则,鼓励新型研发机构积极参与绩效评估。绩效评估结果以郑州市评估组评估结果为准。绩效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档。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市财政一次性给予80万元的奖励;评估结果为良好的,市财政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奖励。申请郑州市级及以上新型研发机构当年已获得财政经费补助的不参与绩效评估。
第六条 利用市财政资金组建的新型研发机构,在协议约定的初建期内,每年对上年度目标完成情况及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考评,由评估组依据考评结论共同研究提出下年度资金支持意见;初建期满后的绩效评估工作,按本政策第五条执行。
第七条 获得市财政专项资金资助的新型研发机构,须遵守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自觉接受监督检查。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并纳入研发投入统计。
市财政支持的开办运行经费按照合同约定使用,不得用于捐赠、赞助及支付在职人员学历教育经费等支出;新型研发机构的补助和绩效评估奖励经费由项目承担单位自主安排用于本单位的科研创新活动。市财政支持资金产生的科技成果,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外,由新型研发机构依法取得。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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