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

索 引 号:005307466/2019-00332主题分类:综合政务/公报公示/公告公示
发布机构:新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 键 词:行政执法,岗位责任
文    号成文日期:2019-08-07发布日期:2019-08-10
体    裁生效日期:2019-08-07废止日期
新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新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

新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实施办法》和“三定方案”规定我委职责,制订本制度。

一、实施目标

(一)保证法律、法规和规章在本部门、各工作岗位正确有效实施;

(二)依法行政,照章办事,行政执法行为合法、公正、廉洁、高效;

(三)各种违法案件及时得到查处,各种违法行为及时得到纠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四)依法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对卫生监督执法的监督。

二、执法任务

    市卫健委为新密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市卫生计生监督所为本部门执行机构,依据有关卫生健康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辖区内卫生健康工作行使监督管理权。对有关生活饮用水、公共场所和学校等进行卫生检测;对公共场所和生活饮用水、托幼园所等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进行卫生许可管理;对医疗机构、母婴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机构和从业人员违反卫生法律法规案件进行查处。

三、执法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

四、执法依据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等,对有关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二)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对生活饮用水卫生进行监督;

(三)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等,对有关消毒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四)依据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对公共场所卫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五)依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对学校卫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六)依据《执业医师法》、《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对医疗、母婴保健、计划生育机构有关工作进行卫生监督。

五、法定职责及各级责任

(一)法定职责

1、组织制定全市卫生健康监督执法工作计划;

2、承担卫生行政许可、医疗机构许可、母婴保健许可、预防性卫生审查;

3、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管理相对人进行经常性卫生监督,承担现场卫生监测、抽样等工作;

4、对新、改、扩建工程的选址、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

5、开展卫生法制、公共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咨询和培训;

6、对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受理立案,调查取证,作出处罚,送达并执行处罚决定;

7、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处理、应急控制和救灾防病工作;

8、依法对医疗市场和母婴保健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9、受理有关投诉、举报并进行调查、处理;

10、承担卫生健康监督员的培训工作;负责卫生、计生监督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汇总分析、评价报告;

12、承担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各级责任

主任职责

为本部门依法行政的第一责任人,主持和负责本部门行政执法的全面工作。

1、贯彻国家有关卫生健康法律、法规和规章;

2、负责全市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计划、组织、协调、审定和决策;

3、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

4、监督和管理卫生健康监督执法人员;

5、指导本部门有关行政听证、复议、诉讼和赔偿等工作;

6、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分管领导职责

1、协助主任抓好分管的卫生健康监督执法工作;

2、贯彻国家有关卫生健康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省、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要求,组织制定全市卫生健康监督工作规划、年度计划,本部门有关卫生健康执法监督实施方案;

3、负责指导全市卫生健康监督执法工作;

4、依法决定是否立案,并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作出给予行政处罚决定或不予处罚的决定。

5、监督和管理卫生健康监督执法人员;

6、负责组织听证,指导本部门有关行政复议、诉讼和赔偿等工作;

7、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卫生健康监督科科长责任

1、协助主任、分管领导做好各项工作;

2、组织拟定全区卫生健康监督工作规划、年度计划,有关卫生健康执法监督实施方案;

3、负责对卫生健康执法的监督、指导和协调;

4、负责重大卫生健康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决定的各项准备工作;

5、负责本部门有关行政听证、复议、诉讼和赔偿等具体工作;

6、负责本部门制定的有关规范性文件的上报备案;

7、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市卫生计生监督所所长职责

市卫生计生监督所受新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授权委托行使卫生计生行政综合执法职能,负责辖区内日常卫生计生监督工作。主要责任为:

1、对本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管辖区域内公共场所、供水单位、托幼机构的卫生行政许可申请以本机关名义予以受理、审查、审批,并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2、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护士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等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单位和个人以本机关名义进行调查、取证及依法处理。

3、对违反上述卫生健康法律、法规、规章需要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时,额度较大的(超过1万元),必须先报请本机关审批。

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人员(卫生计生监督员)职责

1、依法进行预防性和经常性卫生监督管理;

2、进行现场调查和监督记录,依法取证和索取有关资料;

3、进行现场采样,提出检测项目;

4、对违反卫生健康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提出立案建议,进行现场调查,提出处罚建议,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

5、参加相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处理;

6、宣传卫生健康法律和业务知识,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对有关人员进行卫生健康知识培训;

7、执行领导交付的其他卫生健康监督任务。

六、责任要求

(一)执法部门责任要求

1、应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学习法律、法规和规章,增强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人员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法制观念,使行政执法人员熟悉并掌握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2、应全面、正确贯彻实施法律、法规和规章,照章办事,不得断章取义,曲解法规、随意执法。

3、应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行政职权,实施行政行为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进行,不得失职、渎职和滥用权力。

4、应及时依法受理和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主张权利的申请事项。各项申请的程序、条件、期限应当公开,并按规定受理和办理,不得拖延、推诿,也不得违法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履行义务。

5、应依法受理和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侵害自身合法权益卫生行政行为的申诉、投诉和对社会卫生健康违法案件举报,不得拒绝和推诿。处理结果应及时告知当事人。

6、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规范,制作和使用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文书。

7、应密切配合司法或其他国家机关执法。共同组织实施的执法活动,应明确分工、认真履行职责;配合其他部门执行的,应加强联系,做好衔接;发现构成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8、应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制度并督促实施,实施情况按规定报告。

9、应对执法活动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报告,内容包括法规学习、宣传、行政许可、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处罚、行政执法检查等。

10、应对本部门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进行监督,对违法行为和违法行政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执法人员责任要求

1、必须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具备必要的专业管理知识和行政执法工作能力。

2、必须秉公执法、文明执法,遵守《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严格依法行政。

3、必须经过资格性岗位培训和专业知识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后上岗执法。还应接受适应性法制培训教育。

4、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5、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权限行使执法职责,不得超越权限和违反程序执法。

6、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散布有损于国家声誉的言论、泄露职业秘密;贪污、受贿、行贿;徇私枉法;隐瞒真相,伪造证据;滥用职权,打骂、刁难群众、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七、执法监督

卫健委主任、分管领导、监督科负责卫生健康监督执法责任制实施的监督工作,其职责是:

(一)实施过错责任追究;

(二)参与重大执法和听证活动;

(三)对重大案件的调查处理实施监督;

(四)组织对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八、考核奖惩和责任追究

(一)市卫健委按年度对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情况进行考核,将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情况纳入工作目标管理,并作为单位和个人实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经考核,对执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取得显著成绩的科室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行政执法责任制执行不力,产生不良后果的科室和个人,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对卫生健康监督执法人员违法行政的,依据规定实行过错责任追究,视情节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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