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530744X/2019-00089 | 主题分类:科技、教育/教育/政策法规/规章 | |
发布机构:河南省招生办公室 | 关 键 词:成人招生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9-08-30 | 发布日期:2019-08-30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省成人高招报名工作,进一步加强报名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完善监督机制,确保我省成人高校招生报名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有关成人高校招生政策,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着为考生服务的宗旨,为考生营造良好的报名环境。报名工作采取网上报名与现场确认相结合的办法,即网上输入个人信息、填报志愿、支付报名费用和现场资格审核、读取身份证芯片信息、指纹采集、照相。对报名条件、时间、办法等考生须知的内容,以多种形式做好宣传工作,合理安排信息确认点,方便考生报名确认。严格资格审查,对于手续暂时不完备的,明确告知考生需要补充的事项和要求。考生在报名中遇到的问题,一般应在县级招办解决,超越本级处理权限的,要向上一级招办报告,并将结果及时反馈考生。
第二章 组织领导与机构设置
第三条 我省成人高招报名工作在教育部考试中心、省招生考试委员会的领导下,由省招办统一组织和管理,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具体实施和管理本地的报名工作。
第四条 加强对成人高招报名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按照省招办统一安排和部署,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严密做好报名组织协调工作;制定本地网上报名现场信息确认方案和应急预案,确保成人高招报名工作顺利进行。
第三章 人员的选聘与培训
第五条 选聘政治觉悟高,业务能力强,作风正派、遵纪守法,既熟悉成人高校招生报名工作,又能熟练操作计算机和相关设备的人员参与报名工作。
第六条 做好报名工作人员的培训,完善省、市、县三级培训体系,特别是信息确认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培训内容包括相关法律法规、教育部令第3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和报名工作政策及报名工作流程等。培训后要进行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岗。
第四章 报名宣传工作
第七条 充分发挥河南省招生办公室网站和省招办招生考试信息网及《招生考试之友》等主渠道宣传作用,加强对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正面引导,加强与新闻媒体的协调沟通,牢牢把握舆论引导的主动权,全力组织做好成人高校招生考试宣传工作。
第八条 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封堵网络、微信、微博、短信等危害招生考试安全的信息传播。
第九条 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相关法规,结合教育部和省教育厅关于成人高校考试招生的有关政策,充分发挥成人高校自身优势,加大招生考试宣传。成人高校在生源地设立招生宣传点必须到当地招办备案,并接受当地招办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各成人高校要在本校门户网站上开设成人高等教育宣传专栏,及时公布招生章程、教学点设置等相关信息,并开设咨询及投诉电话;成人招生宣传资料及校外教学点广告由主办高校统一印制和颁布,严禁校外教学点自行制作、发布招生宣传信息,严禁在招生宣传中以任何模糊虚假信息误导学生,严禁擅自提前向学生发放“录取通知书”或“入学通知书”。
第十一条 抓好宣传人员业务培训,加强法治教育,做到招生政策清、报名条件清、宣传纪律清,增强成人高校招生宣传工作效果。
第十二条 采取网络、电视、广播、报纸、标语等多种手段,广泛宣传成人教育的意义和有关政策,进一步扩大成人教育的社会认可度。
第五章 考生报名条件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报名: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中等学校在校生以外的从业人员和社会其他人员。
3.身体健康,生活能自理,不影响所报专业学习。
第十四条 报考高中起点升本科(以下简称高起本)或高中起点升专科(以下简称高起专)的考生应具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报考专科起点升本科(以下简称专升本)的考生必须是已取得经教育部审定核准的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颁发的专科毕业证书、本科结业证书或以上毕业证书的人员。
第十五条 报考成人高校医学门类专业的考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1.报考临床医学、口腔医学、预防医学、中医学等临床类专业的人员,应当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相应类别的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证书或取得国家认可的普通中专相应专业学历;或者县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并有中专学历或中专水平证书。
2.报考护理学专业的人员应当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执业护士证书。
3.报考医学门类其它专业的人员应当是从事卫生、医药行业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
4.考生报考的专业原则上应与所从事的专业对口。
第十六条 在中国定居并符合上述报名条件的外国侨民报考成人高校,须持省公安机关填发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外侨居留证》,可到郑州市招办指定的地点办理报名手续。
第十七条 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在校生和正处在中等教育阶段学习的在校生。
2.因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被给予暂停参加成人高校招生考试处理且在停考期内的考生。
3.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第六章 报名方式
第十八条 我省成人高招报名实行网上报名。网上报名分考生网上输入报名信息和现场确认两个阶段。在现场确认阶段,网上报名系统仍接收考生在网上输入报名信息。详细工作流程如下图所示:
第十九条 在网上输入报名信息阶段,考生访问“河南省招生办公室网站(http://www.heao.gov.cn)”,登录“河南省成人高校招生考生服务平台”,了解我省成人高校招生政策和规定,查询成人高校招生的有关情况,按照系统的提示和要求,输入个人信息,选择报考类别、学校、层次、科类、专业、信息确认点和确认时间,并在网上支付相应的报名考试费和信息采集费。从今年开始,报考艺术类、体育类考生的专业课加试费也一并在报名时网上支付。
第二十条 在现场信息确认阶段,考生要按自己选定的时间和信息确认点,到现场办理信息确认手续。需交验有关证件、证明及复印件,接受报考资格审查,进行头像信息、二代身份证信息和指纹信息采集,签字确认报名信息,并签定《河南省成人高校招生考生承诺书》。经过网上报名信息输入而未进行现场报名信息确认的考生,报名无效。
第二十一条 报考对专科学历有要求的考生,实行网上学历审核告知制度,在考生网上报名时进行网上学历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实时告知考生。对学历审核不通过的免试考生,在信息确认时,要告知考生必须到学历管理部门进行学历认证,并按规定时间向当地市招办提供其学历认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第七章 报名信息采集
第二十二条 考生报名信息是考生电子档案的重要内容,是考试实施和网上录取的基础,各级招办要周密安排,认真组织,保证信息采集的完整、规范、准确、安全。
第二十三条 考生报名信息采集分网上采集和现场采集两个阶段。网上采集考生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和志愿信息,考生基本信息含考生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政治面貌、文化程度、职业类别、工作单位、邮政编码、联系电话、招生类别、外语语种等;现场采集考生信息包括头像信息、指纹信息和身份证信息等。
第二十四条 考生的头像信息在报名信息确认现场通过数码照相机(摄像机)等设备采集。照片统一采用白色背景,加“河南成招(XXXX考生号)”字样的徽标。采集的考生照片应按二代身份证照片的要求,突出面部、脱帽摘镜、整理头发(发不遮眉、发不盖耳)。图像文件格式为JPEG。
第二十五条 考生的身份证信息及指纹信息在考生报名信息确认现场统一按要求采集。身份证信息通过专业设备读取考生二代身份证上芯片信息采集;指纹信息统一采集考生右手食指指纹(如个别考生无法采集其右手食指信息,备选采集手指为其右手中指)。
第八章 报名信息确认
第二十六条 考生信息须经考生本人签字确认方可有效。在信息确认时,打印《考生报名信息确认表》一式两份,由考生本人现场核对。错误信息要及时纠正并确认,无误后分别由考生本人和信息确认点负责人在规定位置签字确认。经考生本人签字确认后的《考生报名信息确认表》,考生要妥善保存,以备查询考试成绩、录取结果和填报征集志愿时使用。
第二十七条 考生信息确认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招生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本地的信息确认点,并负责对信息确认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 所有信息确认点原则上应设在市、县(区)招办。市招办须将设定的信息确认点汇总后报省招办备案。
第二十九条 信息确认点应宽敞明亮,适合群体人员活动。岗位设置清晰,信息确认程序明晰。信息确认点应张贴《报名须知》和《报名工作流程》,配备必要的设备,做好考生服务咨询和帮助。
第三十条 考生报名信息一经确认,不得更改。因填报信息错误而造成的不良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考生拒绝签订《河南省成人高校招生考生承诺书》的,不接受其报名。
第三十一条 户籍在我省的考生一般应选择在本人户籍所在地进行信息确认。若在异地报考的,须持报名县(市、区)公安部门办理的《河南省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凭二代正式身份证在报名所在地的信息确认点进行信息确认。
第三十二条 凡持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身份证在我省报名的考生,在现场确认本人报名信息时,必须提供其二代居民身份证和报名县(市、区)公安部门办理的《河南省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三十三条 信息确认时需交验的有关材料:
1.考生二代居民正式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现役军人报考,应持军官证或士兵证及复印件;当年尚未领取居民身份证的部队复员、转业、退役军人报考,应持复员证、转业证、退役证原件及复印件。
2.报考高起本或高起专未满18周岁考生,在信息确认时必须提供其具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的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符合照顾条件的考生,需交验原始证件和复印件(年满25周岁以上考生以读取二代正式身份证上芯片信息为准)。申请免试入学的全国劳动模范、优秀运动员需交验本人申请书、全国劳动模范证书原件、河南省体育行政部门出具的《优秀运动员免试进入成人高等学校学习推荐表》;退役军人和“下基层”服务期满后接受本科教育的考生需提供本人的正式身份证、高职(专科)毕业证、退役证(转业证或复员证)和相关项目考核合格证书,如“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的考生应提供当地组织部门的任职(三年)期满的称职鉴定表,“三支一扶”考生应提供“河南省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签印的证书,“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贫困县)计划”志愿者考生应提供服务期满并考核合格的鉴定表及证书,“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特岗教师应提供河南省教育厅签印的特岗教师证书;申请加分投档的运动健将和武术项目武英级运动员、一级运动员称号获得者,还需出具省级体育行政部门的运动成绩证明。
4.退役军人需交验退役证(转业证或复员证)原件及复印件。
5.“二学历”考生及对学历有要求的免试生未通过网上学历审核,必须进行学历认证。考生必须在11月20日前将学历认证书原件及复印件送交到当地招办进行审核,市招办汇总报省招办备案。逾期未提供学历认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的取消其录取资格。
第九章 资格审查
第三十四条 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市和县(市、区)招办负责。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实行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谁审查,谁签字,谁负责。信息确认点资格审查人员负主要责任,信息确认点负责人和招办主管人员负领导责任。
第三十五条 负责审查的工作人员要忠于职守,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考生报考资格,重点审查考生身份证、毕业证、享受照顾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审查通过后在复印件上签名并加盖有关资格认证专用章。经审查符合报考条件者予以信息确认。
第三十六条 信息确认点要指定专人收取考生交验的有关证件、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免试生(除二学历考生和资格生外)还应收取证件、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原件、经考生签名确认的《考生报名信息确认表》及《河南省成人高校招生考生承诺书》等。考生信息确认材料留存当地招办备查,各地要做好考生信息确认材料的归档工作。
第三十七条 免试生资格审查
1.申请免试入学的劳模、优秀运动员、退役军人和“下基层”服务期满后接受本科教育的考生,报名资格审查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招生办公室初审,省招生办公室终审批准。
2.退役军人以及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贫困县)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项目(以下简称“下基层”)服务期满并考核合格的人员,凭本人身份证、经教育部审定核准的国民教育系列高职(专科)毕业证、退役证(转业证或复员证)和相关项目考核合格证,可申请免试就读我省成人高校专升本专业。
3.前一年在我省参加全国成人高考成绩达到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而未被录取的考生即“资格生”,当年报考成人高校可免于统考直接参加相应层次成招录取。在考生进行网上报名时,报考科类必须相同并按本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到信息确认点进行确认。
4.对已取得国民教育系列毕业证书者,可免试到我省成人高校相应层次学习即“二学历”考生,必须参加我省成人高校招生网上报名,并按本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到信息确认点进行确认。已取得专科学历者只能报我省成人高校专科层次,已取得本科学历或以上学历者可报我省成人高校专升本或专科层次。
5.符合免试条件的劳模、优秀运动员和“下基层”服务期满后接受本科教育的考生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市招办审核后按规定时间报省招办复审。录取前,市招办需要把本地要求进行学历认证的“二学历”考生学历认证书复印件报省招办备案。
第十章 网上咨询及体检
第三十八条 做好网上报名咨询工作,积极开展网上报名政策咨询及技术指导。报名期间,各地招办要发挥招生考试综合服务大厅作用,安排专业人员做好咨询工作,对考生提出的问题要及时给予解答和指导,保证考生报名顺利进行。
第三十九条 考生的体检工作由招生院校在新生入学时进行。
第十一章 报名收费
第四十条 依据河南省物价局、财政厅、教委《关于调整我省学校招生报名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豫价费字〔2000〕145号)规定,考生在网上输入报名信息时,应支付报名费和信息采集费27元;参加文化课统考的考生还需支付考务费,报考高起专应支付36元,报考高起本应支付48元,报考专升本应支付75元;参加艺术类专业的考生还需支付专业加试考务费100元/人;参加体育类专业的考生还需支付专业加试考务费50元/人。在网上输入报名信息以及支付费用后,未进行信息确认的考生和不符合报考资格的考生只退考务费,不退报名费和信息采集费。
第四十一条 考生报名考试费、电子信息采集费和专业加试考务费由考生通过网上支付系统统一交付省招办。
第十二章 违规违纪处理
第四十二条 加强执纪问责,对违反报名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严肃处理,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责问责。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省招办负责解释。
河南省招生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