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5252717/2019-00087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建议提案/政协提案 | |
发布机构:郑州市司法局 | 关 键 词:综合,建议提案 | |
文 号: 郑司提字〔2019〕11号 | 成文日期:2019-09-10 | 发布日期:2019-09-10 |
体 裁:议案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郑司提字〔2019〕11号 签 发 人:张江涛
办理结果:
郑州市司法局关于对市十四届政协二次会议
第20190183提案的答复
尊敬的王建发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如何解决严禁高空抛物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高空抛物立法工作的持续关心与支持。现就其中“完善相关法规、地方性法规及部门管理办法”的建议答复如下:
高空抛物不仅是不文明行为,还会造成许多安全隐患,对他人人身及财产安全造成重大威胁。我国民法、刑法对此作了相关规定,河南省、郑州市在地方立法时也作了相应规定,为解决民事纠纷、行政监管、追究刑事责任提供了法律依据。具体内容如下:
一、国家法律规定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刑法角度,则根据造成人身伤亡和重大财物损失的严重后果以及高空抛物者的主观恶意程度,会触及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及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追究相应刑事责任。
二、地方立法规定
1.《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六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七)高空抛物,随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水;
第八十四条第三款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其他禁止行为规定的,由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2.《郑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公民应当维护公共秩序,自觉践行下列行为:
(五)不得从建筑物、构筑物、车辆内向外抛撒物品。
这些为治理高空抛物提供了法律依据。房管部门、城管部门、街道办、社区居委会及物业公司,均可依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高空抛物现象进行专项治理。
感谢您对我市政府立法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您继续关心支持我们今后的工作。
2019年5月16日
联系单位:郑州市司法局 邮 编:450006
联 系 人:赵慧英 联系电话:67185363
抄 送:市政府督察室、市政协提案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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