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553165075/2019-00326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政策法规/规范性文件 | |
发布机构: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关 键 词:政务 | |
文 号:郑人社就业〔2012〕14号 | 成文日期:2019-10-09 | 发布日期:2019-10-09 |
体 裁:通知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郑州市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统一规范公益性岗位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公益性岗位在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促进就业再就业方面的积极作用,现将《郑州市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与《郑州市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一并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郑州市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郑州市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规范公益性岗位管理,充分发挥公益性岗位在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促进就业再就业方面的积极作用,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安置对象
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主要包括下列人员:
(一)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主要是指城镇居民家庭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家庭成员均处于登记失业状态,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家庭成员);
(二)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登记失业人员(主要是指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及以上的登记失业人员);
(三)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家庭中的1名成员;
(四)家庭经济困难的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主要是指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或当年经总工会认定的城镇特困职工家庭中当年年底仍未实现就业并进行失业登记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
(五)就业困难且登记失业的被征地农民(主要是指享有农村第二轮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因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致其失去土地或征地后家庭人均耕地不足0.3亩且一年内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至少有6次求职记录,经一年以上的就业援助后仍未实现比较稳定就业的农村家庭成员中的1人);
(六)登记失业的残疾人(主要是指持有本市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处于法定劳动年龄内且进行了失业登记未实现就业或就业转失业的人员);
(七)登记失业的城镇复员转业军人(主要是指退出现役后2年内尚未实现就业或退出现役后2年内就业转失业并进行失业登记的城镇复员转业军人);
(八)登记失业的县级以上劳动模范(主要是指持有县级以上总工会下发的评为劳动模范文件或相关证明材料并进行失业登记的人员);
(九)登记失业的军烈属(主要是指因公牺牲的军人或被追认为烈士的子女、配偶、父母,并有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十)登记失业的需要抚养未成年人的单亲家庭成员(主要是指持有离婚或丧偶证明,单独作为未成年子女法定监护人,独立抚养未满16周岁子女或已满16周岁但仍在中学、普通高等院校学习的子女,并进行失业登记或未实现比较稳定就业的父亲或母亲);
符合以上条件的人员,需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并被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及程序按《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郑人社就业〔2011〕14号)执行。
二、目标管理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全年就业工作目标,结合就业形势及实际需要,制定公益性岗位设定管理目标,经市政府批准后,向各县(市、区)下达,将其纳入全市就业工作目标,并进行绩效考核。
三、岗位申报
(一)凡有公益性岗位需求的单位,按照行政隶属关系于每年第三季度向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下一年度公益性岗位开发设定和使用申请,申请内容包括:开发设定事由、岗位名称、数量、期限及岗位要求、工作内容、工资待遇等。
(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所属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对岗位开发设定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评估和审核。
(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应根据评估、审核结果编制下一年度公益性岗位开发设定使用计划,于每年年底前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四)本办法实施前已由政府全额出资、部分出资或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公益性岗位使用管理单位应自2012年10月1日起两个月内将当前公益岗位及人员使用情况报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并填写《郑州市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使用情况统计表》(附件1)和《郑州市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花名册》(附件2),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本《办法》进行统一管理。未经审核的,财政部门不再拨付公益性岗位专项资金。
四、人员招聘
(一)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根据公益性岗位年度计划和用工(用人)单位招用申请,将公益性岗位名称、人员数量、招用程序和岗位要求等向社会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20日。
(二)凡符合岗位要求,有意向到公益性岗位就业的人员,应到户籍所在地社区(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户籍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居住地社区(村民委员会)出具未就业证明到户籍所在地申请,填写《郑州市公益性岗位就业意向申请表》(附件3)。并提交下列材料:
1.身份证;
2.户口薄;
3.《就业失业登记证》;
4.符合第一条(安置对象)第(四)、(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还需提供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如低保证)、被征地证明(社区或村民委员会出具)、《残疾证》、复员转业军人证明、劳动模范证明、军烈属证明、离婚或丧偶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5.岗位有特殊要求的,还应当提交相应的专业技术证明、学历证明或者其他证明。
以上证件均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三)社区(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站应当及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经街道(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所在5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公示后,将申请人的材料报县(市、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
县(市、区)政府开发使用管理的公益性岗位,由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组织招聘;
市政府开发市属单位使用管理或区属单位使用管理的公益性岗位,经区劳动保障服务管理中心审核汇总后,报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组织招聘。
(四)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根据招聘条件和报名人数情况,对申请人进行考核,择优录用,并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上公布考核、招聘结果。
(五)用工(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公益性岗位的管理要求,对招用人员进行公共基础知识、专业技能知识等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
五、用工管理
(一)用人单位与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应当订立《郑州市公益性岗位聘用人员劳动合同》。
(二)实行劳务派遣的,由劳务派遣单位与就业人员订立《郑州市公益性岗位聘用人员劳动合同》。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四)用人(用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项用工管理制度,认真做好职工花名册、考勤、请销假等情况记录,作为向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申请工资、社会保险补贴等待遇的依据。
六、工资福利待遇
(一)公益性岗位工资不得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标准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 用人单位应当为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三)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患病死亡或非因工死亡的,按照《社会保险法》及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四)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因工负伤或死亡的,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
(五)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按照《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执行。
七、资金保障
(一)公益性岗位管理所需费用纳入市、县(市、区)财政年度预算。
(二)用人单位应当于每季度终了10日内填写《郑州市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岗位补贴、社保补贴申请表》(附件4)以及《郑州市公益性就业人员花名册》(附件5),报市、县(市、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经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初审后,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
(三)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政府公益性岗位年度计划、公益性岗位用工情况、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定的就业人数及考勤情况,按规定及时拨付公益性岗位所需资金。
政府全额出资的公益性岗位按照下列规定拨付资金:
1.市政府开发,市属部门使用管理的,所需资金由市财政拨付;
2.市政府开发,区属部门使用管理的,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规定比例进行分担;
3.县(市、区)政府开发使用管理的,所需资金由县(市、区)财政拨付。
八、统计报告
(一)用人(用工)单位应当于每季度终了10日内向市、县(市、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报送《郑州市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使用情况统计表》(附件6)。
(二)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于每季度终了10日内向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报送《郑州市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使用情况统计表》。
(三)公益性岗位出现空缺的,用人(用工)单位应当填写《郑州市公益性岗位空岗报告表》(附件7),并自空缺之日起10日内向市、县(市、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报告,经汇总后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规定程序进行补招,并抄告同级财政部门。
九、监督管理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公益性岗位就业信息服务系统,公布公益性岗位的设定、人员招用和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一)各级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公益性岗位的日常管理,督促用人单位建立健全用工管理制度,规范用工管理。及时办理用人单位的请办事项,为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
(二)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对公益性岗位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1.用工制度建立及落实情况;
2.人员上岗使用情况;
3.岗位空缺与补招情况;
4.安置人员权益保障情况;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益性岗位资金管理制度,按规定对公益性岗位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岗位评估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组织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每年对公益性岗位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
1.已设岗位产生的社会效果;
2.年度岗位计划执行情况;
3.岗位数量满足社会需求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公益性岗位:
1.岗位设定所依据的阶段性任务完成的;
2.岗位设定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3.岗位设定期限届满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一、附则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郑东新区、郑州新区、航空港区应参照本实施意见进行公益性岗位管理。
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根据本实施意见制定具体操作办法。
本实施意见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1. 郑州市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使用情况调查表
2. 郑州市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使用情况花名册
3. 郑州市公益性岗位就业意向申请表
4. 郑州市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岗位补贴、社保补贴申请表
5. 郑州市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申请岗位补贴、社保补贴花名册
6. 郑州市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使用情况统计表
7. 郑州市公益性岗位空岗报告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