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通知

索 引 号:553165075/2019-00325主题分类:综合政务/政策法规/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 键 词:政务
文    号:郑人社法〔2012〕4号成文日期:2019-10-09发布日期:2019-10-09
体    裁:通知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关于印发《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机关各处(室),市公务员局、外专局、军转办,局属各单位:

现将《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一、用人单位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

(一)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 轻微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每日不超过3小时,每月不超过36小时的;(二)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不超过3小时,每月超过36小时不超过60小时的。

行政处罚基准:警告,并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2. 一般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每日不超过3小时,每月超过36小时不超过60小时的;(二)每日超过3小时不超过5小时,每月不超过48小时的;(三)单日超过5小时,每月延长工作时间超过5小时的工作日5个及5个以下的。

行政处罚基准:警告,并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200元以上4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3. 严重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每日超过3小时不超过5小时,每月超过48小时的;(二)单日超过5小时,每月延长工作时间超过5小时的工作日5个以上的;(三)每月超过60小时的。

行政处罚基准:警告,并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4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二、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一)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一)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3.《河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国家和省有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每侵害一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 轻微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3人以下或5天以下的。

行政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按照受侵害的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2. 一般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3人以上5人以下或5天以上10天以下的。

行政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按照受侵害的女职工每人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3. 严重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5人以上或10天以上的。

行政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按照受侵害的女职工每人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三、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

(一)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二)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

3.《河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国家和省有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每侵害一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 轻微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

行政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按照受侵害的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2. 一般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3人以上5人以下或2次以上4次以下的。

行政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按照受侵害的女职工每人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3. 严重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5人以上或4次以上的。

行政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按照受侵害的女职工每人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四、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一)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三)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3.《河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国家和省有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每侵害一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 轻微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2人以下或4小时以下的。

行政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按照受侵害的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2. 一般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2人以上4人以下或4小时以上8小时以下的。

行政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按照受侵害的女职工每人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3. 严重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4人以上或8小时以上的。

行政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按照受侵害的女职工每人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五、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

(一)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四)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

3.《河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国家和省有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每侵害一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 轻微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2 人以下的;(二)2个班次以下的;(三)累计4小时以下的。

行政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按照受侵害的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2. 一般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2 人以上4人以下的;(二)2个班次以上4个班次以下的;(三)累计4小时以上8小时以下的。

行政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按照受侵害的女职工每人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3. 严重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4人以上的;(二)4个班次以上的;(三)累计8小时以上的;(四)安排距预产期不足15日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

行政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六、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

(一)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五)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

3.《河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国家和省有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每侵害一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 轻微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安排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规定时间,2人以下或5天以下的。

行政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按照受侵害的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2. 一般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安排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规定时间2人以上4人以下或5天以上10天以下的。

行政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按照受侵害的女职工每人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3. 严重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安排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规定时间,4人以上或10天以上的。

行政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按照受侵害的女职工每人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七、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

(一)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六)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

3.《河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国家和省有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每侵害一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 轻微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l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累计4小时以下的;(二)延长工作时间累计8小时以下的;(三)从事夜班劳动5个班次以下的;(四)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3人以下的。

行政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按照受侵害的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2. 一般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l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累计4小时以上8小时以下的;(二)延长工作时间累计8小时以上16小时以下的;(三)从事夜班劳动5个班次以上10个班次以下的;(四)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3人以上5人以下的。

行政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按照受侵害的女职工每人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3. 严重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l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累计8小时以上的;(二)延长工作时间累计16小时以上的;(三)从事夜班劳动10个班次以上的;(四)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5人以上的。

行政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按照受侵害的女职工每人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八、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一)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七)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3.《河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国家和省有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每侵害一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 轻微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3人以下或5天以下的。

行政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按照受侵害的未成年工每人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2. 一般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3人以上5人以下或5天以上10天以下的。

行政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按照受侵害的未成年工每人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3. 严重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5人以上或10天以上的。

行政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按照受侵害的未成年工每人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九、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

(一)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八)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

3.《河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国家和省有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每侵害一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 轻微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2人以下的。

行政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按照受侵害的未成年工每人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2. 一般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2人以上5人以下的。

行政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按照受侵害的未成年工每人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3. 严重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5人以上的。

行政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按照受侵害的未成年工每人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十、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

(一)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 轻微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没有违法所得的。

行政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2. 一般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

行政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3. 严重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

行政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许可证。

十一、用人单位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或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

(一)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三款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 轻微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价值200元以下的;(二)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2人以下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

行政处罚基准: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2. 一般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价值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二)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2人以上5人以下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

行政处罚基准: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3. 严重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价值500元以上的;(二)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5人以上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

行政处罚基准: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十二、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建立职工名册的

(一)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 特别轻微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在规定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

行政处罚基准:不予处罚。

2. 一般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在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未改正的。

行政处罚基准: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3. 严重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在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未改正,造成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行政处罚基准: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三、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向劳动者收取或变相收取保证金、抵押金及其他不合理费用的

(一)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1.《河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向劳动者收取或变相收取保证金、抵押金及其他不合理费用,或者扣押个人证件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逾期不退还保证金、抵押金及其他不合理费用的,处以实收金额一至三倍的罚款;逾期不退还证件的,按每证处以五百元罚款。

2. 《河南省进城务工就业人员权益保护办法》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向进城务工就业人员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证金、抵押金及其他不合理费用,或者扣押个人证件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逾期不退还保证金、抵押金及其他不合理费用的,处以实收金额1至3倍的罚款;逾期不退还证件的,按每证处以500元罚款。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 特别轻微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向劳动者收取或变相收取保证金、抵押金及其他不合理费用,在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积极如数退还,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行政处罚基准:不予处罚。

2. 一般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向劳动者收取或变相收取保证金、抵押金及其他不合理费用,在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拒不退还的。

行政处罚基准:处以实收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3. 严重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向劳动者收取或变相收取保证金、抵押金及其他不合理费用,在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的期限拒不退还,造成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行政处罚基准:处实收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十四、用人单位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

(一)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 特别轻微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行政处罚基准:责令改正。

2. 一般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用人单位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未及时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人员3人以下的;(二)未及时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人员占招用人数总数三分之一以下的;(三)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行政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800元以下的罚款。

3. 严重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用人单位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未及时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人员3人以上的;(二)未及时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人员占招用人数总数三分之一以上的;(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行政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五、用人单位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失业登记手续的

(一)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失业登记手续的,由人力资源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 特别轻微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用人单位未及时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

行政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

2. 一般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用人单位未及时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经人力资源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

行政处罚基准: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十六、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用人单位不组织抢救、隐瞒事实真相或者拒不履行举证责任的

(一)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用人单位不组织抢救、隐瞒事实真相或者拒不履行举证责任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 特别轻微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用人单位不组织抢救,隐瞒事实真相或拒不履行举证责任的。

行政处罚基准:责令改正。

2. 一般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用人单位不组织抢救,隐瞒事实真相或拒不履行举证责任,经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行政处罚基准: 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3. 严重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用人单位不组织抢救,隐瞒事实真相或拒不履行举证责任,经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延误工伤职工救治或者工伤认定工作,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行政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十七、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的

(一)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再上岗,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 特别轻微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2人以下的。

行政处罚基准:警告。

2. 一般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2人以上5人以下的。

行政处罚基准:警告,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3. 严重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5人以上的。

行政处罚基准:警告,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八、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的

(一)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1.《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

2.《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一)、(五)、(六)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 特别轻微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未造成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行政处罚基准:责令改正。

2. 一般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行政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800元以下的罚款。

3. 严重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行政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九、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的

(一)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1.《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五)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

2.《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一)、(五)、(六)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 特别轻微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行政处罚基准:责令改正。

2. 一般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或用人单位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占招用人数总数三分之一以下的。

行政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800元以下的罚款。

3. 严重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或用人单位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占招用人数总数三分之一以上的。

行政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用人单位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的

(一)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1.《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六)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2.《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一)、(五)、(六)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 特别轻微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

行政处罚基准:责令改正。

2. 一般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行政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800元以下的罚款。

3. 严重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行政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一、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

(一)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 特别轻微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违法行为经劳动者指出后,用人单位主动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行政处罚基准:责令改正。

2.一般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行政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800元以下的罚款。

3. 严重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行政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二、劳务派遣单位违反规定实施劳务派遣的

(一)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劳动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 特别轻微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

行政处罚基准:责令改正。

2. 一般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违法行为涉及劳动者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涉及金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行政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以每人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3. 严重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违法行为涉及劳动者30人以上或者涉及金额5万元以上的。

行政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以每人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二十三、以举办职业教育为名,骗取财物,违法牟利的

(一)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以举办职业教育为名,骗取财物,违法牟利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 轻微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违法所得2000元以下的。

行政处罚基准:依法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

2. 一般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违法所得2000元以下5000元以下的。

行政处罚基准:依法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3. 严重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

行政处罚基准:依法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二十四、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执法的

(一)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零一条  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执法的。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 轻微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

行政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2. 一般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影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的。

行政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

3. 严重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

行政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五、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一)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 轻微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未造成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行政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2. 一般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影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

行政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

3. 严重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

行政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六、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一)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 轻微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行政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2. 一般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影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

行政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

3. 严重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行政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七、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

(一)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1.《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2.《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二条  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

3.《郑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一)未按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的;(二)未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数额的。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 特别轻微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缴费单位超出法定时间1个月以内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

行政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 

2. 一般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缴费单位超出法定时间1至3个月以内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

行政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3. 严重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缴费单位超出法定时间3至6个月以内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

行政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4.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缴费单位超出法定时间6个月以上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

行政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八、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

(一)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四条  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 轻微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缴费单位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1000元以下的。

行政处罚基准:警告,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2. 一般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缴费单位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

行政处罚基准: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3. 严重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缴费单位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3000元以上的。

行政处罚基准:警告,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九、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失业保险费的

(一)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警告,并视情节轻重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规定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失业保险费的。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 轻微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失业保险费,1000元以下的。

行政处罚基准: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 一般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失业保险费,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

行政处罚基准: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3. 严重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失业保险费,3000元以上的。

行政处罚基准:警告,并处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

(一)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四条  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 轻微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缴费单位年度内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

行政处罚基准:警告,并可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2. 一般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缴费单位连续2年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

行政处罚基准: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3. 严重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缴费单位连续3年以上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

行政处罚基准:警告,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一、迟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一)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1.《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   缴费单位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或者不设帐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刑事处罚外,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征缴;迟延缴纳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依照第十三的规定决定加收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2.《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三条  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一)因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二)因不设帐册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三)因其他违法行为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 轻微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迟延缴纳1个月以内的。

行政处罚基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2. 一般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迟延缴纳1至3个月以内的。

行政处罚基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3. 严重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迟延缴纳3个月以上的。

行政处罚基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三十二、用人单位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

(一)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二)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 轻微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用人单位瞒报工资数额5000元以下或瞒报职工人数占应申报总数5%以下的。 

行政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

2. 一般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用人单位瞒报工资数额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或瞒报职工人数占应申报总数5%以上10%以下的。

行政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3. 严重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用人单位瞒报工资数额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或瞒报职工人数占应申报总数10%以上15%以下的。

行政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2倍以上2.5倍以下的罚款。

4.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用人单位瞒报工资数额20000元以上或瞒报职工人数占应申报总数15%以上20%以下的。

行政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2.5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三十三、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

(一)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   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 轻微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基金支出3000元以下的。

行政处罚基准: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

2. 一般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基金支出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行政处罚基准: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3. 严重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基金支出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

行政处罚基准: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2.5倍以下的罚款。

4.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基金支出8000元以上的。

行政处罚基准: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三十四、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  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 特别轻微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2000元以下。

行政处罚基准:责令退还。

2. 一般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

行政处罚基准: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3. 严重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3000元以上的。

行政处罚基准: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三十五、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的

(一)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四条  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的。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 轻微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的。

行政处罚基准:警告,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2. 一般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情节较重的。

行政处罚基准: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3. 严重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情节严重的。

行政处罚基准:警告,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六、用人单位伪造、变造失业保险登记证或者缴费证明的

(一)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警告,并视情节轻重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伪造、变造失业保险登记证或缴费证明的。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 特别轻微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伪造、变造失业保险登记证或缴费证明的。

行政处罚基准:警告。

2. 一般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伪造、变造失业保险登记证或缴费证明,情节较重的。

行政处罚基准:警告,并处4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3. 严重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伪造、变造失业保险登记证或缴费证明,情节严重的。

行政处罚基准:警告,并处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七、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行使检查职权,拒绝检查的

(一)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警告,并可视情节轻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行使检查职权,拒绝检查的。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 轻微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行使检查职权,未造成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行政处罚基准: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2. 一般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违法行为影响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但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行政处罚基准: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3. 严重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违法行为造成其他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行政处罚基准:警告,并处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八、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

(一)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关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按照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 特别轻微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没有违法所得,未造成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行政处罚基准:依法予以关闭。

2. 一般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违法所得1000元以下的。

行政处罚基准:依法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 严重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1)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

(2)违法行为造成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行政处罚基准:依法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十九、职业中介机构违反规定,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

(一)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 特别轻微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没有违法所得,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

行政处罚基准:责令改正。

2. 一般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

行政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 严重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

行政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四十 、职业中介机构违反规定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

(一)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 轻微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职业中介机构向5人以下劳动者收取押金或收取押金500元以下的。

行政处罚基准: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以每人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2. 一般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职业中介机构向5人以上10以下劳动者收取押金或收取押金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

行政处罚基准: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以每人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3. 严重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职业中介机构向10人以上劳动者收取押金或收取押金1000元以上的。

行政处罚基准: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以每人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四十一、职业中介机构违反规定,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

(一)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一条 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 特别轻微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行政处罚基准:责令改正。

2. 一般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行政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800元以下的罚款。

3. 严重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行政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十二、职业中介机构违反规定,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

(一)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第七十二条 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 特别轻微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行政处罚基准:责令改正。

2. 一般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违法行为没有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行政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800元以下的罚款。

3. 严重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行政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十三、职业中介机构违反规定,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

(一)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1.《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 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的,应当退还向劳动者收取的中介服务费。

2.《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三条 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 特别轻微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行政处罚基准:责令改正。

2. 一般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行政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800元以下的罚款。

3. 严重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行政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十四、职业中介机构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的

(一)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1.《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  禁止职业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二)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

2.《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  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三)、(四)、(八)项规定的,按照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其他各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 轻微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没有违法所得的。

行政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可10000元以下罚款。

2. 一般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

行政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3. 严重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

行政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所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四十五、职业中介机构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的

(一)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1.《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七项  禁止职业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七)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

2.《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  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三)、(四)、(八)项规定的,按照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其他各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 轻微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没有违法所得的。

行政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可处10000元以下罚款。

2. 一般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违法所得3000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3. 严重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

行政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所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四十六、职业中介机构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的

(一)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1.《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九项  禁止职业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九)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

2.《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  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三)、(四)、(八)项规定的,按照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其他各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 轻微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没有违法所得的。

行政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可处10000元以下罚款。

2. 一般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违法所得3000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3. 严重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

行政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所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四十七、职业中介机构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的 

(一)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1.《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九项  禁止职业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十)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

2.《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  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三)、(四)、(八)项规定的,按照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其他各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 轻微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没有违法所得的。

行政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可处10000元以下罚款。

2. 一般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违法所得3000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3. 严重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

行政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所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四十八、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一)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 轻微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10000元以下的。 

行政处罚基准: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

2. 一般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

行政处罚基准: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3. 严重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50000 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

行政处罚基准: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2倍以上2.5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5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罚款。

4.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100000 元以上的。

行政处罚基准: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2.5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十九、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经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逾期仍不缴纳的

(一)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 轻微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欠缴社会保险费数额50000元以下的。 

行政处罚基准:对用人单位处欠缴社会保险费数额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

2. 一般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欠缴社会保险费数额5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的。

行政处罚基准:对用人单位处欠缴社会保险费数额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3. 严重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欠缴社会保险费数额200000 元以上500000元以下的。

行政处罚基准:对用人单位处欠缴社会保险费数额2倍以上2.5倍以下的罚款。

4.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欠缴社会保险费数额500000 元以上的。

行政处罚基准:对单位处欠缴社会保险费数额2.5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五十、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

(一)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1.《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2.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协议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可以解除与其签订的服务协议。对有执业资格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建议授予其执业资格的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 轻微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骗取社会保险基金10000元以下的。

行政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2.5倍以下的罚款。

2. 一般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骗取社会保险基金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

行政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骗取金额2.5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3. 严重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骗取社会保险基金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

行政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骗取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可以解除服务协议。

4.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骗取社会保险基金100000元以上的。

行政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骗取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解除服务协议。

五十一、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一)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 轻微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骗取金额10000元以下的。

行政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2.5倍以下的罚款。

2. 一般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骗取金额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

行政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骗取金额2.5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3. 严重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骗取金额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

行政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骗取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4.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骗取金额100000元以上的。

行政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骗取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五十二、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虚假鉴定意见、虚假诊断证明或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一)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  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二)提供虚假诊断证明的;(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 轻微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提供虚假鉴定意见、虚假诊断证明,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或者收受当事人财物1000元以下的。

行政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2. 一般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提供虚假鉴定意见、虚假诊断证明,影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或者收受当事人财物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

行政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4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3. 严重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提供虚假鉴定意见、虚假诊断证明,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或者收受当事人财物3000元以上的。

行政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十三、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

(一)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 轻微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

行政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 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2. 一般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

行政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

3. 严重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

行政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十四、用人单位未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的

(一)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未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 轻微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未造成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

行政处罚基准: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2. 一般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

行政处罚基准: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

3. 严重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行政处罚基准:处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十五、骗取工伤保险待遇或者工伤基金支出的

(一)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 轻微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骗取金额10000元以下的。

行政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2.5倍以下的罚款。

2. 一般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骗取金额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

行政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骗取金额2.5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3. 严重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骗取金额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

行政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骗取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4.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骗取金额100000元以上的。

行政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骗取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五十六、无理拒绝、阻挠社会保险稽查机构依法实施的社会保险稽查的

(一)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郑州市社会保险稽查办法》第二十一条 被稽查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无理拒绝、阻挠社会保险稽查机构依法实施的社会保险稽查的;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 轻微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无理拒绝、阻挠社会保险稽查机构依法实施的社会保险稽查,未造成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行政处罚基准: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2. 一般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无理拒绝、阻挠社会保险稽查机构依法实施的社会保险稽查,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行政处罚基准: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3. 严重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无理拒绝、阻挠社会保险稽查机构依法实施的社会保险稽查,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行政处罚基准:处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五十七、不按社会保险稽查机构的要求提供资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一)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郑州市社会保险稽查办法》第二十一条 被稽查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未按要求提供资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 轻微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未按要求提供资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未造成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行政处罚基准: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2. 一般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未按要求提供资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行政处罚基准: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3. 严重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未按要求提供资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行政处罚基准:处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五十八、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或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的

(一)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规定,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或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停办,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 一般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无许可证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有违法所得,违法情节较轻,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

行政处罚基准: 责令停办,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3000元以下罚款。

2. 较重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无许可证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经劝阻不改的。

行政处罚基准:责令停办,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3. 严重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无许可证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给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造成人身、财产损失,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行政处罚基准:责令停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五十九、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擅自扩大许可业务范围、不依法接受检查或提供虚假材料,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年检、变更等手续的

(一)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擅自扩大许可业务范围、不依法接受检查或提供虚假材料,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等手续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可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 一般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擅自扩大业务范围无违法所得,或违反规定未造成影响,能积极配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工作,主动消除或纠正违法行为的。

行政处罚基准:警告,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

2. 较重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擅自扩大业务范围有违法所得,或违反规定情节较为严重,造成一定影响的。

行政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3. 严重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违反规定情节严重,擅自扩大业务范围有违法所得,或违反规定经责令改正后仍不改正的。

行政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六十、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授权从事人事代理业务的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组织举办人才交流会的

(一)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授权从事人事代理业务的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组织举办人才交流会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办,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 轻微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无许可证从事人事代理业务的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组织举办人才交流会的有违法所得,违法情节较轻,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

行政处罚基准: 责令停办,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3000元以下罚款。

2. 一般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无许可证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经劝阻不改的。

行政处罚基准:责令停办,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3. 严重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无许可证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给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造成人身、财产损失,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行政处罚基准:责令停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六十一、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超出许可业务范围接受代理业务的

(一)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超出许可业务范围接受代理业务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予以警告,限期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 一般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超出业务范围接受代理业务,未造成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人身、财产损失,或虽造成损失但能完全赔付的。

行政处罚基准:警告,限期改正,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2. 较重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超出业务范围接受代理业务,对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造成人身、财产损失,发现后虽积极改正,但未能完全消除或者减轻损失的。

行政处罚基准:警告,限期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3. 严重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超出业务范围接受代理业务,或对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造成人身、财产损失,且拒不赔付的。

行政处罚基准:警告,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六十二、用人单位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的,招聘不得招聘人员的,以及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或采取欺诈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

(一)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的,招聘不得招聘人员的,以及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或采取欺诈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并处10000以下罚款。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 一般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情节轻微,未造成明显不良影响,或未获得非法利益的。

行政处罚基准:责令改正。

2. 较重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情节严重,造成明显不良影响,或已获取非法利益的。

行政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3. 严重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情节严重,蓄意欺诈,或已获取非法利益,经责令后仍不改正的。

行政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六十三、采取欺诈或者其他方式谋取非法利益的

(一)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郑州市人才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人事行政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二)采取欺诈或者其他方式谋取非法利益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 轻微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谋取非法利益在3000元以下的。 

行政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2. 一般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谋取非法利益在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 

行政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3. 严重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谋取非法利益在6000元以上的。 

行政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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