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553165075/2019-00322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政策法规/规范性文件 | |
发布机构: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关 键 词:政务 | |
文 号:郑人社工伤〔2011〕11号 | 成文日期:2019-10-09 | 发布日期:2019-10-09 |
体 裁:通知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郑州市事业单位等组织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郑政办〔2011〕64号),切实做好事业单位等组织工伤保险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郑州市行政区域内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除外)、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等组织),尚未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手续的,应当于2011年12月31日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已经为职工(含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参保的事业单位等组织不再重复办理单位参保登记手续。
二、在所在地首次参加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等组织,应按要求填报郑州市社会保险登记表,并提供相关资料或证件,由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不符合规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说明原因,告知其补充所需材料。
三、事业单位等组织为职工办理参保登记时,应按要求填报工伤保险关系登记表,并提供相关资料或证件,及时到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职工参保手续。
四、事业单位等组织应当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按月缴纳工伤保险费。已经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本单位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应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一致。
事业单位等组织应在办理完结工伤保险登记手续的次月起开始缴纳工伤保险费。2011年1月至参保当月的工伤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核定的参保当月缴费工资总额,按规定的费率一并征收。
五、参保事业单位等组织单位名称、地址等主要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填写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并提供相关资料,及时到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事业单位等组织分立、合并、转让、转制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事业单位等组织的工伤保险责任。
六、事业单位等组织职工的工伤认定工作,按《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事业单位等组织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事业单位等组织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七、事业单位等组织或个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向所在地工伤保险行政部门提交相关资料或证明材料,工伤保险行政部门应按规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八、事业单位等组织工伤人员职工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组织鉴定。
九、事业单位等组织、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交工伤认定决定书和职工工伤医疗等相关资料、证件,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织审查,材料完整符合有关规定的,组织专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意见。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一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据国标〔GB/T16180-2006〕的规定,组织专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意见。
十、事业单位等组织按规定参保缴费的,按以下情形核定支付参保人员工伤保险待遇:
本通知下发后发生的工伤,取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伤认定决定书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省、市有关规定核定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
本通知下发前发生的工伤,取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伤认定决定书的,统一按单位申请认定工伤的情形,核定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
2010年12月31日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未能取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伤认定决定书,但通过工伤确认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省、市有关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2011年1月1日后发生的医疗(康复)和辅助器具配置费用;其他工伤保险待遇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事业单位等组织的职工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事业单位等组织应积极救治,并在3日内用书面、电话、传真等形式向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并于30日内向所在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十二、参保的事业单位等组织的职工遭受事故伤害的,应当到协议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医疗机构抢救,脱离危险后及时转到协议医疗机构医治。异地发生事故伤害在外地医疗机构急救的,脱离危险后应按规定转入本市协议医疗机构治疗。到协议医疗机构就医前,应由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医疗就诊介绍信。
经协议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可以到统筹地区以外的医疗机构就医。
十三、事业单位等组织经办人员应携带工伤认定决定书等相关材料和证件,按规定的时间到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对于材料报送不齐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一次性告知事业单位等组织经办人员需补充的材料。
十四、事业单位等组织工伤职工医疗期满后需进行康复治疗的,应携带工伤认定决定书、诊断证明等相关资料和证件,到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请手续,到协议康复医疗机构治疗。
十五、事业单位等组织的工伤职工需配置辅助器具时,应携带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表等相关资料和证件,向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到协议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配置。
郑州市本级工伤保险业务咨询电话:
工伤认定:67425299,67719628
劳动能力鉴定:67180889
参保登记缴费:67941054
工伤保险待遇:67425431
工伤报案(康复):67941042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投诉举报咨询服务中心:12333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