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管理和就业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索 引 号:553165075/2019-00347主题分类:综合政务/政策法规/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 键 词:政务
文    号:郑人社就业〔2013〕12号成文日期:2019-10-10发布日期:2019-10-10
体    裁:通知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管理和就业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做好《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管理工作,便于企业及个体经营业主(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为招用的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根据《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郑人社就业〔201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办理原则

《就业失业登记证》原则上由劳动者本人申请办理。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的,应在招用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为其办理就业登记,被招用的劳动者未办理过《就业失业登记证》的,还应申请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

用人单位为招用的劳动者集体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应按本通知第三条规定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二、受理机构

企业在工商注册地所在的社区(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站申请办理。

个体经营业主在经营所在地的社区(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站申请办理。

企业工商注册地和个体经营业主经营所在地未建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站的,由所在街道(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所指定用人单位就近的社区(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站负责接受申请办理工作。

三、用人单位集体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应提交的材料

用人单位若为招用的劳动者集体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被招用劳动者身份证;

(二)被招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三)用人单位为被招用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

(四)由被招用劳动者本人出具的委托用人单位为其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委托书;

(五)由被招用劳动者本人填写的《就业失业登记表》和《就业失业登记证》申领表;

(六)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法人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明用人主体资格的材料;

(七)被招用劳动者近期免冠二寸彩色照片四张。

负责经办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审验原件并留存复印件,同时,按有关规定进行就业登记,做好相应就业服务工作。

四、要求

(一)高度重视。就业登记和《就业失业登记证》集体办理工作具有业务量大、时间集中、需审核材料多等特点,并且涉及劳动者个人切身利益,各级经办机构和工作人员要以高度的责任心来对待此项工作,认真审验核对相关材料。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监管,明确责任,确保此项工作有序进行。

(二)严格程序。被招用劳动者出具的委托书应由其本人签字并按手印。用人单位应提交的材料必须齐全,不可缺项。实现就业时间应以劳动者实际就业时间为准,不能确定时间的,以用人单位为被招用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时间为准,但实现就业时间不能晚于缴纳社会保险时间。要防止照片不是劳动者本人、信息录入错误等问题的出现。

(三)加强宣传。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做好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就业登记集体办理的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引导用人单位为被招用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以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更好的掌握社会就业形势,分析制定就业促进政策。




2013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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