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553165075/2019-00337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政策法规/规范性文件 | |
发布机构: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关 键 词:政务 | |
文 号:郑人社就业〔2013〕10号 | 成文日期:2019-10-10 | 发布日期:2019-10-10 |
体 裁:通知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扩大和稳定就业,鼓励以创业带动就业,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2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支持和促进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意见通知如下:
一、自主创业个体经营人员税收减免范围及标准
(一)人员认定
1.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向创业地县以上(含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市内各区向市就业服务管理中心申请;申请人创业地在县(市)、上街区及郑州航空港区的,申请人向创业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下同)。
申请人需提供下列材料: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三份);
(2)《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三份);
(3)个体工商户登记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三份);
(4)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三份);
(5)创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记录查询单。
持原《再就业优惠证》正在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在2010年12月31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其他人员所持原《再就业优惠证》、《河南省就业失业登记证》不再使用。
2.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创业的,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仅在毕业年度适用)、创业地(指工商注册地)人社部门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身份证、个体工商户登记执照、税务登记证向创业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认定申请。(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3.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离校后创业的,可凭毕业证、身份证、创业地(指工商注册地)人社部门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个体工商户登记执照、税务登记证向创业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认定申请。毕业后第二年创业的,所提供材料与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相同。
(二)认定程序
1.自主创业人员申请享受税收减免政策,应首先到常住地人社部门将本人《就业失业登记证》中“登记类型”由“失业登记”改为“就业登记”,然后持相关材料到郑州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申请人创业地在县(市)、上街区及郑州航空港区的,申请人向创业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下同)填写《郑州市创业人员享受促进就业税收减免政策申请认定表》(附件1)(以下简称《认定表》)。
2.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审核后,将初步认定符合条件人员基本信息录入税收减免网络系统,并将有关材料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工作办公室审批。就业促进工作办公室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员,在网络系统中审批,并在申请人《就业失业登记证》第9页“享受就业扶持政策情况”栏目中打印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加盖显示“经办机构”名称的长条印章。
3.自主创业人员持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认定表》、《就业失业登记证》等税务机关需要审验的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主管税务机关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加盖戳记,注明减免税所属时间。
(三)享受政策
自主创业人员经创业地人社部门、税务部门审核,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自主创业人员从事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业务的,不享受上述税收减免政策。根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失业后可以在常住地登记。
二、企业实体吸纳登记失业人员享受税收扶持政策
(一)企业申报资格认定及享受政策标准
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本条所称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是指:1. 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2. 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3. 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4.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以上所称的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是指20世纪70、80年代,由国有企业批准或资助兴办的,以安置回城知识青年和国有企业职工子女就业为目的,主要向主办国有企业提供配套产品或劳务服务,在工商行政机关登记注册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包括在国有企业混岗工作的集体企业下岗职工。本条所称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经营活动的企业。
(二)申请享受税收减免政策的企业需提供的材料
1.申请认定报告;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3.招用符合条件人员花名册(企业盖章);
4.工资表(原件及复印件);
5.企业与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6.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
7.企业为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三)填写表格
1.郑州市企业实体吸纳各类失业人员享受优惠政策审核认定表(附件2);
2.郑州市企业实体吸纳各类失业人员报批汇总表(附件3);
3.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 )实际( )工作时间表(附件4)。
(四)认定程序
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申请人创业地在县(市)、上街区及郑州航空港区的,申请人向创业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下同)及市人社局就业促进工作办公室受理申请后,应查验申请企业招用的人员是否符合条件。符合申请条件的,登记相关信息,录入“郑州人力资源业务管理系统”,并在招用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享受就业扶持政策情况”页,打印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加盖显示“经办机构”名称的长条印章。(企业新招符合条件员工应首先到常住地人社部门将本人《就业失业登记证》进行显示就业单位名称的“就业登记”)
具体流程为:
1.企业将上述材料及表格报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
2.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核实有关资料并根据人社部门的安排进行实地考察;
3.符合条件的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部门批准;
4.人社部门发放《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须加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印章);
5.企业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同时报送下列材料:(1)《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2)《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3)减免税申请表;(4)《就业失业登记证》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监督管理
(一)建立健全制度
1.报表制度
享受税收扶持政策的企业,应在每季度终了10日内向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上报《郑州市享受优惠政策企业统计报表(季报)》(附件5)。
2.年度检查制度
年检主要是检查企业和自主创业人员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具备享受扶持政策的条件,杜绝骗税、逃税情况的发生。凡经年检合格的,可继续享受相关税收扶持政策。企业和自主创业人员要按照年检的要求做好自查自检。参加年检的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1)《认定证明》;
(2)新招用各类失业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
(3)年度检查报告书;
(4)员工花名册;
(5)与吸纳的各类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6)工资报表;
(7)社会保险缴费记录。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税务机关共同负责本地区企业吸纳政策、自主创业政策的年检工作。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对企业、自主创业人员报送的年检材料要及时认真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加盖“年检合格”印戳。对不符合要求的,要通知企业、自主创业人员限期整改,对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书面通报有关部门不再继续享受税收扶持政策。
年检结束后,通报有关部门,并将年检资料装订成册,归档备查。对不参加年检的企业和自主创业人员不得继续享受税收扶持政策。
(二)加强《认定证明》的管理
1.《认定证明》必须使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样式,统一编号备案。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认定证明》,违者将依法予以惩处;企业关闭破产或改变其性质时应及时收回《认定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