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553165075/2019-00335主题分类:综合政务/政策法规/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 键 词:政务
文    号:郑人社〔2013〕16号成文日期:2019-10-10发布日期:2019-10-10
体    裁:通知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关于进一步做好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卫生局、工会,各有关单位:

今年入夏以来,中央气象台持续发布高温橙色预警,提醒公众注意防范。为切实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原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9号)和原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河南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豫劳社劳资〔2008〕6号)文件要求,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强化领导。各单位要从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夏季高温中暑问题对劳动者身体健康的严重危害性,切实重视和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要建立政府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基层组织专人负责、用人单位具体实施高效有序运转的工作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高温中暑造成的职业危害,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安全。

二、明确职责,加强监管。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要加强对高温、高湿作业场所的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职工工作时间、休假时间、工资支付、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等情况。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高温、高湿作业场所的用人单位遵守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等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用人单位认真落实作业场所各项防暑降温措施。卫生部门要加强高温中暑的医疗救治准备工作。工会组织要依法对用人单位的高温季节劳动保护措施实行监督,发现违法行为,要依法进行制止。 

三、落实用人单位责任。在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采取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轮换作业、适当增加高温工作环境下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等措施:

(一)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我市气象部门当日发布的预报气温,调整作业时间,但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除外:

1. 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2. 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3. 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二)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三)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四)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郑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郑 州 市 卫 生 局             郑 州 市 总 工 会

2013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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