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553165075/2019-00360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政策法规/规范性文件 | |
发布机构: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关 键 词:政务 | |
文 号:郑人社〔2015〕33号 | 成文日期:2019-10-10 | 发布日期:2019-10-10 |
体 裁:通知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各县(市、区)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单位,市属事业单位:
现将《郑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郑州市委组织部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12月10日
郑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全面推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制度,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1〕28号)、《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92号)、《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规程〉的通知》(豫人社〔2015〕55号)等国家、省、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市属事业单位(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在年度进人计划内需要补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除政策性安置、按照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以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它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应当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三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级管理,实行考试、考核的办法,择优聘用。
第四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一般采取笔试、面试、体检、考核等方式进行。公开招聘高层次和紧缺人才,经市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可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进行招聘。
第五条 市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是市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部门。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协同市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共同做好事业单位新进人员的规划、指导、监督、实施和管理。
市属事业单位、直属事业机构的公开招聘工作由市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县(市、区)以下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由各县(市、区)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第二章 招聘范围、条件及程序
第六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当面向社会进行,凡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应聘,不得设置性别、民族、户籍、第一学历、毕业院校和全日制高校等歧视性条件。
第七条 应聘人员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或技能条件;
(五)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六)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名应聘:
(一)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者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调查的人员;
(二)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
(三)曾在公务员招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招聘纪律行为的人员5年内不得参加本市各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
(四)国家和省、市另有规定不得应聘到事业单位的人员。
第九条 公开招聘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上报招聘计划;
(二)审核、汇总各单位招聘计划,制定招聘方案;
(三)发布招聘公告;
(四)受理应聘人员申请,并对其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五)考试、考核;
(六)体检;
(七)考察;
(八)根据考试、体检、考察结果,确定拟聘人员;
(九)公示拟聘人员;
(十)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等手续。
第三章 招聘计划
第十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计划纳入年度人事计划管理,年度计划经市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原则上每半年统一组织一次。每年的十二月份为市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受理各单位下年度人事计划申报工作月。
招聘计划由用人单位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准的编制数额、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确定的年度增人计划及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限额内,根据空缺岗位情况确定,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审核、汇总。招聘计划的内容主要包括:单位名称、单位性质、编制数额、实有编制数额、岗位名称、岗位简介、岗位资格条件、招聘人数、招聘时间及采取的考试方式等。
岗位资格条件须准确表述。招聘岗位的专业和技能条件应当根据招聘岗位合理设置。学科专业设置和表述应以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研究生、本科、高职(高专)专业目录中学科门类名称规范设置。设置的学科专业条件须明确所包含的专业范围,不得含有“相关专业”等表述模糊的字样。
学历条件根据岗位的实际需要科学合理设置,可按照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及以上、本科及以上、专科及以上设置。学位要求可视具体情况附加在学历条件之后。
第四章 招聘方案
第十一条 市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根据各用人单位上报的招聘计划制订公开招聘方案。
第十二条 招聘方案包括的主要内容:
(一)招聘工作组织领导;
(二)招聘工作的基本原则;
(三)用人单位情况简介;
(四)招聘岗位名称、岗位简介、数量与资格条件;
(五)报名的时间、地点、方式和要求;
(六)考试时间、地点、方式和内容,笔试、面试开考比例和综合成绩计算方法,考试、体检人数比例确定及要求,面试人员名单、考试成绩、体检人员、拟聘用人员名单的公布方式;
(七)咨询、监督电话和有关招聘工作的纪律要求;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第十三条 县(市、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方案须在招聘公告发布前报市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核准,未经核准,擅自组织的招聘无效。
第五章 信息发布、报名及资格审查
第十四条 招聘公告统一在同级人事综合管理部门门户网站或其他媒体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公告应包括:用人单位名称、岗位名称、岗位简介、招聘人数、资格条件、招聘程序、报名方法与时间地点及须提交的材料;考试与考核的时间、地点、方式,笔试、面试开考比例及考试总成绩计算方法;公开招聘的咨询、监督、举报电话;有关招聘工作的纪律要求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信息发布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招聘公告一经发布,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更改。确需更改的,须提出更改理由,报经市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同意后发布。
第十六条 报名可采取网上报名或现场报名的方式,网上报名时间一般为3至5个工作日,现场报名时间一般不少于2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符合条件的应聘人员凭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等相关证件进行报名;尚未毕业的应届毕业生须提供所在院校开具的毕业生就业推荐函;在职人员须出具原单位同意报考证明。应聘人员均须填写《郑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报名表》。报名开始后,采取现场报名的,用人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在市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按照招聘公告要求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确定合格人员;采取网上报名的,面试前对进入面试环节的应聘者进行资格复审。
第十八条 公开招聘应当形成竞争。同一招聘岗位招聘人数与通过资格审查的应聘人数之比一般不低于1:5。未达到规定比例的招聘岗位,原则上核减招聘人数或取消招聘计划。对急需招聘的岗位,经用人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市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后,可适当降低开考比例,但不得低于1:3;如降低比例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该岗位的招聘名额递减直至取消。
第十九条 准考证的印发要规范,应明确考试时间、地点、注意事项等相关内容,并通知考生及时打印或领取。
第二十条 应聘人员提交的材料应当属实、准确、完整、有效。资格审查应贯穿于招聘工作全过程,对不符合报名条件、弄虚作假或违反招聘规定的,一经发现,取消其应聘或聘用资格。
第六章 考试、考核
第二十一条 考试由市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统一组织,用人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应积极协助和配合。考试一般采取笔试和面试方式进行,笔试成绩占考试总成绩的50%左右。考试科目与方式根据行业、专业及岗位特点确定,考试内容为招聘岗位所必需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
市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所属考试服务机构和人才服务机构可受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或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委托,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提供服务。
第二十二条 对于学校、医院等事业单位所需的专业技术性较强的岗位,如不宜进行笔试的,报经市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同意后,组织专家重点检测和考察应聘者的专业能力和技术水平。
第二十三条 对于应聘事业单位工勤岗位的人员,可根据岗位工作需要重点进行实际操作能力测试。
第二十四条 对于急需引进的高层次、紧缺专业人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的人员,可以简化程序直接进入面试(试讲、测试或答辩)环节,也可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
第二十五条 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按照拟招聘人数1:3的比例确定进入面试人员。同一招聘岗位因考生本人自动放弃或被取消面试资格而造成达不到比例的,从该岗位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递补。如经过递补以后仍然达不到开考比例要求的,由用人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研究并提出是否递补意见,要求递补的经市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同意后,可适当降低开考比例,但不得低于1:2,如降低比例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该岗位的招聘人数递减直至取消。
第二十六条 面试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主要采取结构化面试、无领导小组讨论、试讲、答辩、实际操作、工作情景模拟等方式。
第二十七条 面试内容应体现岗位特点,贯彻“为用而考”和“以岗择人”的原则,合理确定面试测评要求和分数权重。
第二十八条 试题命制应科学规范,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及岗位要求。
第二十九条 面试考官由具有面试考官资格的人员组成,也可邀请有关领导或专家担任。每个考官小组一般由7-11人组成,设主考官1名。
第三十条 面试考官选派原则上应采用外聘或异地交流的方式产生,也可由市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从事业单位面试考官库中随机选派。面试考场应配备计分员、核分员、计时员和监督员等工作人员。
市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面试考官的培训,建立面试考官专家库,逐步健全面试考官持证上岗制度、异地交流制度。
第三十一条 面试考官应按面试测评要素,结合参考评分要点、量分权重进行评分。计分、核分工作人员负责计分、核分并填写面试成绩汇总表。面试分数的计算方法一般应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再取平均分作为考生面试成绩。面试人数多需要分设考场的,应采取二次平均法对有关面试原始成绩进行平衡。计分员、核分员、监督员和面试主考官应在面试成绩汇总表上签字。
第三十二条 面试成绩应在整场考试结束后当场向考生公布。面试时采取二次平均法的,面试后应公布面试原始成绩和平衡后成绩。
第三十三条 面试时因人员缺考造成该岗位形不成竞争的,该岗位面试人员的面试成绩应达到其所在面试考场使用同一套面试题本的面试人员面试成绩平均分方可进入下一环节。招聘公告中明确面试合格分数线的依照公告执行。
第三十四条 面试考官、面试工作人员在面试期间必须接受全程封闭管理。所有已接触面试试题的人员,严禁以任何形式接触未进行面试的应试者。面试过程全程录像。
第三十五条 试卷命制、印制、密封、交接、保管、启封、考试等环节的保密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家考试保密等级的规定执行,同时结合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的实际,建立健全安全保密制度,确保考试组织实施各个环节安全保密。一旦发生失泄密情况,组织实施部门应果断采取措施,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降低风险,并第一时间向上级人社部门报告。
笔试、面试成绩和音像资料等应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年。
第七章 体检与考察
第三十六条 体检工作由市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统一组织进行,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积极协助和配合。
第三十七条 体检对象根据招聘方案规定的拟聘人数和考生的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等额确定。因体检对象自动放弃或体检不合格造成的岗位空缺,由用人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研究提出是否递补的意见,要求递补的经市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同意,从同岗位面试人员中,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等额递补。
第三十八条 体检按照国家和省现行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及工作流程等有关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行业主管部门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体检的时间、集中地点和注意事项应提前告知体检对象。
第四十条 体检结果应在体检结束后及时告知体检对象。对体检结论有疑问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7日内根据体检的有关规定提出复检。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根据考试、体检结果等额确定考察人选,并组织考察。考察内容主要包括德、能、勤、绩、廉等方面,重点是思想政治素质、道德品行、工作态度、工作实绩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素能和婚姻状况及有无违法犯罪情况等。考察期限一般不超过20个工作日。在考察过程中,因个人自动放弃或考察不合格所产生的岗位空缺,由用人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研究提出是否递补的意见,要求递补的经市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同意,从同岗位面试人员中,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等额递补。
第八章 公示与聘用
第四十二条 事业单位招聘公告、笔试成绩、面试人员名单、面试成绩、体检人员名单、拟聘人员名单以及其他需要公布、公示的内容应及时公布、公示。
第四十三条 公布、公示采取现场公布、网站或其它新闻媒体发布等形式。
第四十四条 招聘公告发布、拟聘人员名单公示须在同级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或招聘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网站上统一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四十五条 拟聘人员公示期间,对拟聘人员有异议的,必须认真调查核实,按照公开招聘相关政策妥善处理。
第四十六条 对公示无异议的拟聘用人员报经市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试用期包含在首次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资格。
各县(市、区)招聘结果应当在招聘工作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市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章 公开招聘高层次和紧缺人才
第四十七条 公开招聘高层次和紧缺人才是公开招聘工作的特殊形式,应坚持保障重点、单位申报、依法办理、适度从紧的原则,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简化程序,及时保障事业单位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紧缺专业人才。
第四十八条 公开招聘高层次和紧缺人才,要根据郑州市经济社会事业发展需要,按照年度人事计划批准的公开招聘高层次和紧缺人才名额,由市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十九条 事业单位以直接考核方式招聘,主要限定下列范围:
(一)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
(三)具有博士学位(中小学、卫生行业可以降低到硕士学位)人员;
(四)具有高级技师资格人员;
(五)省级以上学术带头人;
(六)省级以上优秀教师、骨干教师;
(七)获得全国正式比赛录取名次的运动员及其教练员;一级运动员和运动健将及其教练员;
(八)获得与文化、艺术、文博专业有关的省级以上奖励的编导、演员;
(九)国外或境外大学留学归来取得硕士以上学位、获得我国驻外使(领)馆教育(文化)处(组)出具的留学人员证明、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
(十)其他急需的短缺和紧缺专业人才。
第五十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上述人才,应从专业岗位发展需要出发,有利于发挥人才的专长和作用。对于公开招聘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人才,要适度从紧把关。
第五十一条 市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审核汇总各招聘单位计划后,制定公开招聘方案,按照公开招聘政策和程序要求,先行发布招聘公告,经用人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对报名人员资格审查确认后,由市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组织,用人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配合,对符合条件的报名人员进行考核,择优确定拟聘用人员并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办理相关人事手续。实行绿色通道,不得人为设置障碍。
第十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五十二条 市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和用人单位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公开招聘中违反人事工作纪律及本规程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和纠正,保证招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五十三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考试工作保密规定,各级参与考务工作的人员应按照国家考试规定的保密范围,落实相应的保密措施,严禁泄密。
第五十四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应制定笔试、面试、体检、考察等规则,制定监考人员、面试考官纪律和违规违纪问题处理办法。
第五十五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凡与用人单位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组织人事、财会审计、纪检监察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用人单位负责人员和工作人员在组织实施公开招聘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应当回避。
第五十六条 严格公开招聘纪律,对有下列违反本规程情形的,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聘人员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应聘人员在考试、体检、考核(考察)过程中作弊的;
(三)经考察合格后无故放弃的应聘人员,记入郑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诚信档案库;
(四)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体检、考察过程中参与作弊的,故意泄露考试内容的;
(五)事业单位负责人违反规定擅自聘用人员的;
(六)市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规程,影响招聘公平、公正进行的;
(七)违反本规程其他情形的。
第五十七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予以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本规程招聘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第五十八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给予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十九条 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一章 舆情分析与应急情况的处置
第六十条 公开招聘工作相关部门要建立舆情监测报告制度,密切关注网络、媒体等舆论动态;及时受理有关投诉或者举报,调查处理情况应及时向投诉人或举报人反馈;对新闻媒体反映问题的调查处理情况,应通过新闻发布会、向媒体提供新闻通稿等形式,及时向社会发布权威信息;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第六十一条 公开招聘工作相关部门对公开招聘中可能发生的突发性事件要完善预警预测机制,加强舆情研判,制定应急预案,及时采取有效应对措施,深入细致地做好防范处置工作。对于重大舆情要及时处置并报同级党委、政府和上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事业单位需招聘外国国籍人员的,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 各县(市、区)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可根据本规程,制定本地区具体操作办法,并报市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十四条 各级政府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补充工勤技能人员,参照本规程执行。
第六十五条 本规程由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 本规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