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553165075/2019-00404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政策法规/规范性文件 | |
发布机构: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关 键 词:政务 | |
文 号:郑人社〔2018〕26号 | 成文日期:2019-10-14 | 发布日期:2019-10-14 |
体 裁:通知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豫政〔2018〕26号)文件精神,自2018年10月1日起,郑州市区(含上街区)、巩义市、新密市、新郑市、荥阳市、登封市、中牟县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9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9元。为做好贯彻落实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一、广泛开展宣传。郑州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为确保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工作得到贯彻落实,各县(市、区)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主流媒体和网站、微博、微信、手机APP等新媒体及“12333”劳动保障咨询平台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全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工作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督促企业严格落实最低工资标准制度,引导企业职工依法维护工资报酬的权利。
二、加强工作指导。各县(市、区)要在全面宣传最低工资标准调整的基础上,加强对用人单位贯彻落实工作的指导。一是要明确最低工资标准适用范围;二是明确最低工资标准构成;三是明确实行计件(提成)等工资形式的工资计算办法;四是明确对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标准制度行为的处理措施。通过工作指导,引导企业经营者增强社会责任感,把落实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变成企业的自觉行为,引导劳动者了解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善于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身的合法权利。
三、强化监督检查。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实施后,各县(市、区)人社局要切实掌握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贯彻落实最低工资标准情况。要在今年的11月份集中组织开展最低工资标准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活动,通过监督检查活动,督促用人单位把最低工资标准制度落到实处。对监督检查活动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上报市人社局。
2018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