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553165075/2019-00403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政策法规/规范性文件 | |
发布机构: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关 键 词:政务 | |
文 号:郑人社〔2018〕25号 | 成文日期:2019-10-14 | 发布日期:2019-10-14 |
体 裁:通知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部门,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驻郑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工资分配宏观调控,引导企业职工工资合理增长,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18年河南省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豫人社〔2018〕27号)要求,确定我市2018年企业工资指导线如下:
1.企业职工货币工资增长上线:16%。
2.企业职工货币工资增长基准线:12%。
3.企业职工货币工资增长下线:3%。
根据豫人社〔2018〕27号文件要求,就落实2018年企业工资指导线提出以下意见。
一、实施范围
全市各类企业均纳入工资指导线的调控范围。
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各类人员以及劳务派遣人员,均应列入执行工资指导线的范围。
二、实施意见
企业应当综合考虑自身经济效益以及本企业职工工资水平、劳动生产率、人工成本水平等实际状况,参考2018年企业工资指导线合理确定本企业平均工资增长幅度。
(一)正常生产、经济效益和工资水平处于同行业平均水平的企业,可围绕基准线确定企业工资增长幅度。
(二)经济效益增长较快、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低于行业工资水平或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企业,可以高于基准线确定工资增长幅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相当于本省上年全部职工平均工资150-200%的,确定工资增长幅度时可不突破基准线;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超过本省上年全部职工平均工资200%的,确定工资增长幅度时可不突破基准线的80%;在岗职工工资水平高于本省上年全部职工平均工资300%的,可围绕工资指导线下线安排工资增长。
(三)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地区或行业工资水平、经济效益下滑、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原则上不低于下线确定工资增长幅度。不能安排工资增长的企业,应征求职工意见,经职代会讨论决定,但对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支付给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四)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不增长的,主要负责人工资不得增长。
各类企业应依据工资指导线,分析企业经济效益、职工工资水平、劳动生产率和人工成本等指标,兼顾企业的承受能力、发展目标等因素,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合理确定职工工资增长幅度。
三、实施要求
各县(市、区)要加强对工资指导线制度的宣传,按照分级管理、分类调控的原则,指导各类企业结合自身情况,合理确定工资增长幅度。
各类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充分考虑所在行业人工成本水平和人力资源市场竞争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本企业货币工资增长幅度。企业应当在政府发布工资指导线30日内,与职工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制定工资调整实施方案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市属国有企业制定落实企业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经资产监管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2018年8月2日